1、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复习 021.案例分析: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 ,不能
2、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2005 年试卷四第 1 题)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
3、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由于会议纪要作出后必然影响三个相对人的运营,因此,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这一行为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约束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人的权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
4、为。【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解题】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干解释第 1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本题目中,市政府所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
5、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而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 ,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与公交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因此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考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解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则不能审查。
6、本题目中,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纯粹是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没有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关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考生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明白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划分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08 司考
7、六、 (本题 20 分)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王某等 205 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 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 ,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通知 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 205 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8、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复议机关改变
9、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
10、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行政复议前置总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1、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外还有:工伤保险案件
12、 (工伤保险条例 53 条: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5 条) ;价格处罚案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6 条) ;审计决定案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 46 条) ;商标专利案件等。单选 1.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2004 年试卷二第 49 题)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
13、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答案】:D A 项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B 项 需要注意“实际影响”是指因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例如限制、减少权利,增加、免除、减少义务等。C 项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这种利害关
14、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单选 2.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 15 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 年试卷二第 39 题)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答案】
15、B【解题】A 项错误。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而不需要加盖某公安局的印章。B 项正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指纹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痕迹,所以属于物证。C 项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在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谢某实施盗窃的案件事实,所以不是直接证据。而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辨认和
16、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系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和对质,并且在法庭上出示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确定其证据是否充分。多选 1.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 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 6144,决定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对A 国甲公司征收 6、乙公司征收 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 5 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 年试卷二第 76 题)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 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
17、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 AB 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 2003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C 错 D 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定项选择题1.列案件属于行
18、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2005 卷二 98 题)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 30 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 A 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 B 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 A 公司在
19、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 50 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 C 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 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题】A 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若干解释第 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
20、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变动,因此不能作为被诉的对象。A 项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作出“ 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重复处理的行为,没有实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B 项正确。某区审计局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 30 万元的通知,侵犯了丁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C 项正确。某市经济发展局作出的鉴于 B 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 A 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也侵犯了 B 公司的合法权
21、益,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 项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要求该市场内经营的 50 户工商户凭与该 C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这侵犯了 50 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注意的问题】行政诉讼对起诉人利益的保护,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起诉人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则缺乏法律依据。【答案】BCD2.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2003年试卷二第 96 题)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22、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答 案】A【知识点】调解协议【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 B、D 选项错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只能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 ,无权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3. 2001 年 5 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
23、盘问 48 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 10 万元,冻结了搜出的 20 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 1 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 10 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2003 年试卷二第 99 题)A.没收非法所得 10 万元 B.扣押现金 10 万元 C.冻结 20 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 48 小时 【答 案】A【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的排除范围-刑事司法行为【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
24、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 10 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3.案情:甲公司于 1995 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 号实
25、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 年 3 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 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 年 3 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 9518 号专利权无效。2001 年 3 月 1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03 年卷四 7 题)问题: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如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
26、诉期限?为什么?32000 年 8 月 25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答 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 分) 。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 分) 。 2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 分) 。因为乙公司自
27、从 2001 年 3 月 1 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 分) 。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 分) 。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 分) 。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