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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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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消防行政执法依据: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消防技术标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任何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人员都不得违反宪法,消防行政执法也不例外。消防行政执法不能违背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更不能违反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宪法所包含的消防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

2、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规范等。,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或依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之分。在我国,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消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森林法、草原法、产品质量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依据最典型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

3、防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消防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河南省消防条例等,均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消防技术标准是国务院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和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 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第二章 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消防行政执法依据中的冲突 消防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概念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规范冲突时有发生。消防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通

5、常简称为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作了不同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妥善地解决法律冲突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二)消防法律规范适用冲突产生的原因 1立法主体的多元性 2立法权限划分不清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4. 立法者认识上的差异,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很多。就立法主体的性质而言,既有权力机关的立法,也有行政机关的立法;就立法的层级而言,既有中央机关的立法,也有地方机关的立法;就立法的部门而言,由于宪法赋予各部、委以规章的制定权,因此各部门都可以立法。由于复合多级立法体制,各种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出现不

6、一致就在所难免。,在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立法权限不清是产生法律依据适用冲突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的立法法出台比较晚,因此长期以来,各个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是很清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它的常务委员会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界定的不是很明确,这就大大增加了法律冲突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冲突加剧,导致了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立法需求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督的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立法混乱,使法律适用冲突加剧。法律的背后是经济利益,许多法律冲突实际上是经

7、济利益之争。,从认识论的角度,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可能是一致的,是有差异的。不同的立法机关在立法中对事物的不同认识,同样会导致立法中的冲突。,(三)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1特别冲突 2层级冲突 3同级冲突 4新旧冲突,特别冲突,是指消防普通法与消防特别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消防普通法与消防特别法之间就同一消防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层级冲突,是指不同效力等级的消防法律规范就同一消防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包括:(1)消防行政法规与消防法律的冲突;(2)地方性消防法规与消防法律的冲突;(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消防法律的冲突;(4)地方性消防法

8、规与消防行政法规的冲突;(5)消防规章与消防行政法规的冲突;(6)不同层级地方性消防法规之间的冲突;(7)不同层级消防规章之间的冲突。,同级冲突,是指处于相同效力等级的消防法律规范就同一消防法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平级冲突。同级冲突包括:(1)部门消防规章之间的冲突;(2)部门消防规章与地方政府消防规章之间的冲突;(3)同一层级地方政府消防规章之间的冲突;(4)同一层级地方性消防法规之间的冲突;(5)消防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6)消防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新旧冲突,是指新、旧消防法律规范之间就同一消防法律事项的规定不相致所产生的冲突。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与消防法第4

9、8条的规定,都是针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但处罚程序则不同。由于消防法的颁布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后,因此,此冲突就是新旧冲突。,三、消防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调整机制 (一)法规批准制度 (二)备案审查制度 (三)裁决冲突制度,尽管出现消防行政执法依据适用冲突的原因有些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加强立法机关之间的协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加强对各种立法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完全可以避免一些冲突的。,法规批准制度是一种立法程序,是指下级立法机关制定法规时,需报上级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设置这种程序的

10、目的就是为了事先防止法规与法律之间产生矛盾和不协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规需报请批准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是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其目的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对它进行审查,以解决其间的矛盾和不协调。具体的备案机关如下:(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11、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裁决机关解决消防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具体权限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5上级政府有权撤销下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

12、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四、解决消防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规则 (一)宪法至上原则 (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五)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六)区际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视为无效。,优先适用上位法律规范。只有在上位法律文件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特别规定时,才可优先适用与上位法律规范不一致的低层级法律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内容与上位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只要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过法定权力机关批准,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的消防行政案件,可适用该自治条例或单

13、行条例。,在同等级的新旧法并存,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一般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通常情况下,消防行政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法颁布以前发生的事实,应当适用新法生效以前的法律规范。,这一规则要求,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是同一个层级的法律文件。只要没有高层级的法律文件明确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一旦与高层级法律规范(无论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规范)冲突即失去法律效力。,随着国际间各国的接触日益频繁和Wr0规则的要求,我国的法律要和国际法律接轨。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较国际有很大区别,而法律的修订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且不可能短时间解决。对于解决这种冲突应优先适用国际法。,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法律规范的冲突。由于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明确的解决办法。有的地方借助地方性立法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规定了冲突规范适用规则或规定在发生冲突时适用何地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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