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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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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年 月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年 月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修 订第 一 章 总 则【 第 001条 】 为 了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整 体 素 质 、综 合 素 质 、 生 存 能 力 , 营 造 活 泼 、 健 康 、 向 上 的 学 习 氛 围 , 培 养 德 、智 、 体 全 方 面 发 展 的 人 才 ,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章 义 务 教 育【 第

2、002条 】 人 才 不 仅 是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光 荣 和 财 富 , 而 且 也 是 国 家 的 荣耀 和 资 源 ; 不 仅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有 益 , 而 且 也 为 国 家 建 设 和 发 展 出 力 , 人才 对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所 以 , 国 家 必 须 实 行 义务 教 育 。【 第 003条 】 义 务 教 育 是 国 家 投 资 办 教 育 , 免 收 学 生 的 学 费 的 教 育 。( 现 行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是 九 年 基 本 教 育 , 不 是 免 费 的 义 务 教 育 )【 第

3、004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都 有 权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也 应 该 有 义 务帮 助 国 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 每 人 每 年 缴 纳 义 务 教 育 基 金 2元 , 这 是 法 定 义务 。 每 年 的 一 月 为 缴 纳 月 , 每 个 公 民 必 须 在 一 月 内 缴 纳 义 务 教 育 基 金 ,否 则 , 就 不 能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如 车 辆 年 检 、 车 辆 交 易 、 身 份 证 、 户 口 、结 婚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必 须 凭 缴 纳 义 务 教 育 基 金 手 册和 签 有

4、 家 庭 名 的 国 家 财 政 统 一 印 制 的 定 额 专 用 发 票 , 才 能 办 理 。【 第 005条 】 国 务 院 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教 育 专 项 资金 , 重 点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第 006条 】 国 家 机 关 、 军 队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学校 组 织 的 学 生 实 习 、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提 供 帮 助 和 便 利 。【 第 007条 】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科 技 馆 、

5、 文 化 馆 、 美 术 馆 、 体 育 馆( 场 ) 等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馆( 地 ) , 应 当 对 教 师 、 学 生 实 行 优 待 , 为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 广播 、 电 视 台 ( 站 ) 应 当 开 设 教 育 节 目 , 促 进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 文 化 和 科 学技 术 素 质 的 提 高 。【 第 008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科 书 及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的 出 版 发 行 , 对教 学 仪 器 、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6、, 对 用 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图 书资 料 、 教 学 仪 器 、 设 备 的 进 口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 优 惠 政策 。【 第 009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发 展 卫 星 电 视 教 育 和 其 他 现 代 化 教学 手 段 ,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 给 予 扶 持 。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推 广 运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 第 010条 】 国 家 设 立 助 学 金 , 帮 助 贫 困 学 生 就 学 。 国 家 鼓 励 各 种 社 会力 量 以

7、 及 个 人 自 愿 捐 资 助 学 。 国 家 在 师 资 、 财 政 等 方 面 , 帮 助 少 数 民 族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第 011条 】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拔 款 ,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 社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 第 012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把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用 地 及 所 需 物 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先 、 优 惠 政 策 。【 第 013条 】 实 施 义

8、 务 教 育 各 类 学 校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应 当 列 入 城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并 与 居 住 人 口 和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规 划 相 协 调 。【 第 014条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所 需 资 金 , 在 城 镇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列 入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 在 农 村 由 乡 、 村 负 责 筹措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有 困 难 的 乡 、 村 可 酌 情 予 以 补 助 。【 第 015条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9、民 政 府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教 育 工 作 和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 决 算 情 况 , 接 受监 督 。【 第 016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的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事 业 费 和 基 本 建设 投 资 ,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筹 措 。【 第 017条 】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视 具 体 情 况 , 对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聚 居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第 三 章 学 制 体 制【 第 018条 】 国 家

10、 实 行 终 生 义 务 教 育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何 时 何 地都 有 权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只 要 本 人 愿 意 , 且 有 能 力 有 时 间 都 可 以 按 时 通 过考 试 录 取 进 入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第 019条 】 义 务 教 育 分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高 等 义 务 教 育 、 学 位 义 务 教 育和 奇 才 义 务 教 育 。 中 小 学 教 育 为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高 中 、 技 校 、 中 专 、 大学 为 高 等 义 务 教 育 ; 学 士 、 硕 士 和 博 士 教 育 为 学 位

11、 义 务 教 育 ; 奇 才义 务 教 育 包 含 在 各 个 义 务 教 育 中 。 特 招 的 奇 才 生 所 在 学 校 只 颁 发 结 业 证书 , 不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 毕 业 证 书 在 国 家 成 人 统 一 考 试 中 获 得 。【 第 020条 】 对 每 个 人 的 教 育 都 是 义 务 的 ,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遵 循 号 召和 自 愿 的 原 则 。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愿 意 接 受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的 , 都 可 以 按 时 通过 考 试 进 入 学 校 接 受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监 护 人 有 义 务 指 导 帮 助

12、 被 监 护 人 接受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第 021条 】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不 限 制 数 量 , 只 要 在 同 级 升 级 考 试 中 , 取 得平 均 70分 的 成 绩 , 都 可 以 升 级 继 续 学 习 , 完 成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在 同 级 升级 考 试 中 , 未 取 得 平 均 70分 的 成 绩 的 , 留 级 继 续 学 习 , 完 成 基 本 义 务 教育 。【 第 022条 】 高 等 义 务 教 育 、 学 位 义 务 教 育 、 奇 才 义 务 教 育 控 制 数 量 ,保 证 质 量 。 一 年 内 招 生 的 数 量 由 管

13、辖 的 学 校 协 会 制 定 , 报 请 上 一 级 学 校协 会 批 准 , 从 参 考 的 人 中 择 优 录 取 。【 第 023条 】 教 师 发 现 奇 才 经 学 校 考 查 同 意 后 , 可 以 招 收 和 自 己 特 长 相适 应 的 奇 才 生 , 每 位 教 师 最 多 带 2名 奇 才 生 ,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备 案 。【 第 024条 】 学 校 的 设 置 , 由 中 华 学 校 协 会 、 省 ( 自 辖 市 、 自 治 区 、 特别 行 政 区 ) 、 市 、 县 ( 县 级 市 ) 级 学 校 协 会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报

14、请同 级 政 府 批 准 备 案 。小 学 的 设 置 应 当 有 利 于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近 入 学 。 寄 宿 制 小 学 设 置 可 适当 集 中 。一 个 县 必 须 成 立 一 所 职 中 , 设 两 个 农 业 班 和 一 个 技 工 班 , 50人 /班 。 招生 对 象 : 落 选 各 级 应 届 毕 业 生 和 务 工 务 农 的 往 届 毕 业 生 。【 第 025条 】 每 个 班 的 学 生 不 得 超 过 50人 , 学 生 少 的 可 以 少 于 50人 ; 超过 50人 的 , 学 生 或 学 生 家 长 有 权 向 学 校 或 学 校 协 会 要

15、 求 增 加 老 师 和 班数 。 (每 个 班 学 生 过 多 教 师 照 顾 不 过 来 , 教 不 好 。 )【 第 026条 】 一 个 市 必 须 至 少 建 立 一 所 聋 盲 残 疾 学 校 , 供 本 地 区 聋 、 盲人 接 收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呆 、 傻 人 可 以 不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第 九 条 文 艺 、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等 单 位 , 应 当 保 证 招 收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接 受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 上 述 单 位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需 经 管 辖 的学 校 协 会 批 准 。

16、【 第 027条 】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由 中 华 学 校 协会 确 定 种 类 , 并 由 国 家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 第 028条 】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 国 家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 第 029条 】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 国 家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 依 法 对 达 到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17、或 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员 授 予 相 应 的学 位 ,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 第 030条 】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 电 视 、 函 授 、 网 络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教 育 。【 第 031条 】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 第 032条 】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 专 门 知 识 , 具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18、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论 、 基 本 知 识 ,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 具 有 从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 系 统 的专 业 知 识 ,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19、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 具 有 独 立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 第 033条 】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 博 士研 究 生 教 育 的

20、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 第 034条 】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 第 035条 】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 实 施 相 应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取 ,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 第 036条

21、 】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 实 施 相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录 取 ,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章 学 校 协 会【 第 037条 】 在 教 育 部 的 领 导 下 , 成 立 中 华 学 校 协 会 ; 在 省 ( 自 辖 市 、自 治 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 、 市 、 县 ( 县 级 市 ) 成 立 各 级 学 校 协 会 。【 第 038条 】 中 华 学 校 协 会 的 任 务 :

22、 ( 1) 负 责 制 定 各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教 学大 纲 、 选 定 教 材 ; ( 2) 管 理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招 生 的 所 有 大 学 。 ( 3) 建 立 中 华 学 校 、 学 生 网 站 , 公 布 学 校 协 会 、 学 校 名 称 、 级 别 、 属 地 、 校长 、 教 师 数 、 在 校 学 生 数 等 , 管 辖 的 学 校 的 校 长 、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姓 名 、年 龄 、 籍 贯 、 职 务 都 要 详 细 记 录 。【 第 039条 】 省 ( 自 辖 市 、 自 治 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 学 校 协 会 的 任 务 :(

23、1) 在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学 校 协 会 制 定 各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大 纲 、 选 定 教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 增 补 教 学 内 容 、 语 言 种 类 ; ( 2) 管理 在 本 省 ( 自 辖 市 、 自 治 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 内 招 生 的 所 有 大 学 。 ( 3)建 立 省 ( 自 辖 市 、 自 治 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 学 校 、 学 生 网 页 , 公 布 管辖 学 校 协 会 、 学 校 名 称 、 级 别 、 属 地 、 校 长 、 教 师 数 、 在 校 学 生 数 等 ,管 辖

24、的 学 校 的 校 长 、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姓 名 、 年 龄 、 籍 贯 、 职 务 都 要 详 细 记录 。【 第 040条 】 市 学 校 协 会 的 任 务 : ( 1) 在 贯 彻 执 行 省 ( 自 辖 市 、 自 治区 、 特 别 行 政 区 ) 学 校 协 会 制 定 各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大 纲 、 选 定 教 材 的基 础 上 ,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 增 补 技 工 学 校 教 学 内 容 、 语 言 种 类 ;( 2) 管 理 在 本 市 内 招 生 的 所 有 师 范 、 中 专 、 职 中 和 技 工 学 校 。 ( 3) 建立

25、市 学 校 、 学 生 网 页 , 公 布 管 辖 学 校 协 会 、 学 校 名 称 、 级 别 、 属地 、 校 长 、 教 师 数 、 在 校 学 生 数 等 , 管 辖 的 学 校 的 校 长 、 教 师 和 学 生 的姓 名 、 年 龄 、 籍 贯 、 职 务 都 要 详 细 记 录 。【 第 041条 】 县 ( 县 级 市 ) 学 校 协 会 的 任 务 : ( 1) 管 理 在 本 县 ( 县 级市 ) 内 的 所 有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 ( 2) 建 立 县 ( 县 级 市 ) 学 校 、 学 生 网 页 , 公 布 管 辖 学 校 协 会 、 学 校 名 称 、 级

26、 别 、 属 地 、 校 长 、 教 师 数 、 在校 学 生 数 等 , 管 辖 的 学 校 的 校 长 、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姓 名 、 年 龄 、 籍 贯 、 职务 都 要 详 细 记 录 。第 十 二 条 所 有 学 校 协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同 级 公 务 员 的 待 遇 相 同 。【 第 042条 】 学 校 协 会 的 管 理 范 围 : 校 长 任 免 、 教 师 招 聘 解 聘 、 招 生 、评 定 教 学 程 度 、 增 添 教 学 设 备 、 校 舍 的 建 设 和 修 缮 、 学 校 的 建 立 和 合 并等 。【 第 043条 】 学 校 协 会 有

27、权 对 管 辖 学 校 增 添 教 学 设 备 、 校 舍 的 建 设 和 修缮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无 条 件 地 接 受 , 并 在 送到 回 执 上 盖 章 签 字 。 增 添 教 学 设 备 、 校 舍 修 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在 提 出之 日 起 90日 内 落 实 ; 校 舍 的 建 设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在 提 出 之 日 起 一 年 内落 实 。 否 则 ,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一 把 手 、 主 管 副 职 一 并 开 除 , 上 一 级 人 民 政府 领 导 委 员 会 落 实 。

28、 学 校 协 会 也 有 权 在 当 地 党 报 公 布 , 在 电 视 电 台 通报 。【 第 044条 】 学 校 协 会 对 管 辖 学 校 增 添 教 学 设 备 、 校 舍 的 建 设 和 修 缮 没有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 造 成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教 学 的 , 管 辖 的 学校 协 会 一 把 手 、 主 管 副 职 一 并 开 除 ,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委 员 会 落 实 ; 造成 人 员 伤 亡 的 ,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一 把 手 、 主 管 副 职 负 渎 职 罪 的 刑 事 责任 , 当 地 人 民 政

29、府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045条 】 学 校 协 会 在 上 一 级 学 校 协 会 领 导 下 ,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 管 理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工 矿 区 、 农 垦 区 、 林 区 等 组 织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由 辖 区 的 学 校 协 会管 理 。【 第 046条 】 各 级 学 校 协 会 加 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校 长 、 教 师 培 训 工作 , 提 高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条 件 , 保 障

30、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 第 047条 】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有 权 对 教 师 、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行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 晋 升 、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 管辖 的 学 校 协 会 对 教 师 、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31、 。【 第 048条 】 考 核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 准 确 , 充 分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 其 他 教师 以 及 学 生 的 意 见 。【 第 049条 】 各 级 学 校 协 会 协 同 人 民 政 府 制 订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经 费开 支 定 额 , 并 制 订 按 照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公 用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 教 职 工 编 制标 准 和 校 舍 建 设 、 图 书 资 料 、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等 标 准 。【 第 050条 】 各 级 学 校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32、经 费 的监 督 管 理 ,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 第 051条 】 省 级 学 校 协 会 应 当 制 定 规 划 、 采 取 措 施 , 加 强 和 发 展 师 范教 育 , 并 组 织 其 他 高 等 学 校 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培 养 师 资 。盲 、 聋 哑 儿 童 学 校 的 师 资 , 由 省 级 学 校 协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培 养 。【 第 052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开 除 校 长 、 班 主任 、 学 科 教 师 :( 一 ) 无 特 殊 原 因 , 未 能 如 期 实 现 义

33、 务 教 育 实 施 规 划 目 标 的 ;( 三 ) 对 学 生 辍 学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的 ;( 五 ) 将 学 校 校 舍 、 场 地 出 租 、 出 让 或 者 移 作 他 用 , 妨 碍 义 务 教 育 实 施的 ;( 六 ) 使 用 未 经 依 法 审 定 的 教 科 书 。第 五 章 学 校【 第 053条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 由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主 持 ,通 过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选 举 产 生 , 每 人 一 票 , 当 场 兑 票 , 当 场 公 布 结 果 , 由管 辖 的 学 校 协

34、会 颁 发 聘 书 。选 举 过 程 和 结 果 记 录 在 案 存 档 , 学 校 和 学 校 协 会 各 一 份 。【 第 054条 】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管 理 工 作 ,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三 ) 向 学 校 协 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35、 人 ;( 四 ) 向 学 校 协 会 提 议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五 )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六 )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055条 】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学 校 、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解聘 。( 一 )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 二 ) 品 行 不 良 、 殴 打 、 侮 辱 、 嘲 笑 、 诬 陷 、 蔑 视 学 生 的 ;(

36、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 第 056条 】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合 理 使 用 、 严 格管 理 教 育 经 费 ,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 第 057条 】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第 058条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实 行 教 学 与 生 产劳 动 相 结 合 , 对 学 生 进 行 爱 国 主

37、 义 、 集 体 主 义 、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 进 行 理想 、 道 德 、 纪 律 、 法 制 、 国 防 教 育 , 引 导 学 生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 使 学 生 在德 育 、 智 育 、 体 育 全 面 发 展 。【 第 059条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还 必 须 进 行 各 种 竞 赛 活 动 : 文 艺 、 体 育 、 书法 、 书 画 、 劳 动 竞 赛 , 充 分 挖 掘 孩 子 们 的 想 象 力 、 创 造 力 , 营 造 生 动 活泼 、 健 康 向 上 、 朝 气 蓬 勃 的 学 习 氛 围 , 本 着 重 在 参 与 、 发 挥 特 长 、 轻

38、 名次 、 重 活 泼 气 氛 的 原 则 ; 经 常 率 领 学 生 缅 怀 先 烈 , 对 学 生 进 行 爱 国 主 义教 育 、 民 族 主 义 教 育 。【 第 060条 】 学 校 应 当 完 善 体 育 、 卫 生 保 健 设 施 , 保 护 学 生 的 身 心 健康 。第 八 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一 ) 有 足 够 的 校 舍 、 活 动 场 所 及 体 育 设 施 ;( 二 ) 有 足 够 符 合 条 件 的 师 资 和 员 工 ;( 三 ) 有 足 够 基 本 教 学 设 施 ;( 四 ) 能 够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39、 配 置 教 学 仪 器 、 图 书 资 料 和 文 娱 、 体 育 、 卫 生器 材 。【 第 061条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必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前 15天 通 知 本 辖 区 适 龄 儿童 的 监 护 人 按 时 送 适 龄 儿 童 入 学 。开 学 两 天 仍 有 适 龄 儿 童 没 入 学 , 本 辖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必 须 在 5天 内 到 适龄 儿 童 家 家 访 , 动 员 适 龄 儿 童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仍 拒 绝 入 学 的 , 监 护人 必 须 在 拒 绝 入 学 书 上 签 字 ; 在 外 地 就 学 的 , 监 护 人

40、 必 须 写 一 份 外 地 就学 说 明 书 。没 有 履 行 这 一 义 务 的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校 长 被 开 除 。 由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领导 委 员 会 落 实 。【 第 062条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必 须 按 照 通 知 要 求送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 第 063条 】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在 教 学 和 各 种 活 动 中 , 必 须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用 的 普 通 话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在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 普 通 话 的 同 时

41、 可 以 使 用 本 民 族 通 用语 言 进 行 教 学 。高 等 义 务 教 育 、 学 位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各 种 活 动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 第 064条 】 学 校 的 勤 工 俭 学 收 入 , 应 当 用 于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 第 065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保 证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各 类 学 校 教 科 书 和 文具 纸 张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供 应 。【 第 066条 】 雇 用 接 受 基 本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做 工 、 经 商 的 组织 或 者 个 人

42、 , 查 出 一 人 就 定 为 雇 用 童 工 罪 , 判 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个 人 有 期徒 刑 一 年 。 对 被 雇 用 的 童 工 罪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 送 回 原 学 校 继 续 学 习 , 老师 必 须 耐 心 细 致 地 补 课 , 使 其 把 学 习 赶 上 来 。 如 发 现 第 二 次 做 工 、 经 商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雇 佣 性 劳 动 的 , 学 校 有 权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送 其 到 工 读 学 校 学习 。【 第 067条 】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 审 议 学 科 、 专 业 的 设 置 , 教学 、

43、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 评 定 教 学 、 科 学 厂 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 第 068条 】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 依 法 保 障 教 职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第 069条 】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44、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 第 070条 】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六 章 教 师【 第 071条 】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为 人师 表 ,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接 班 人 、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 教 师 应 当 忠诚 于 人 民

45、 的 教 育 事 业 。【 第 072条 】 教 师 由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主 持 招 聘 。 在 辖 区 内 , 甘 愿 从 事 教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的 公 民 都 能 成 为 人 民 教 师 , 通 过 考 试 择 优 选 用 , 同 等 条件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优 先 。【 第 073条 】 学 历 、 证 书 只 记 载 本 人 曾 经 学 习 过 、 学 习 程 度 如 何 , 并 不代 表 现 在 的 学 习 程 度 , 所 以 , 学 历 、 证 书 只 能 作 为 参 考 , 不 起 决 定 作用 , 我 们 需 要 德 智 体 全 方 面 的 教

46、 师 。【 第 074条 】 由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主 持 , 通 知 超 过 所 需 名 额 10%的 人 员 到 指定 学 校 参 加 面 试 , 参 加 人 员 发 表 就 职 演 讲 , 学 校 的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和 5%的在 校 学 生 ( 至 少 50名 学 生 ) 代 表 根 据 其 成 绩 单 和 就 职 演 讲 进 行 投 票 ( 基本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 学 生 家 长 代 替 学 生 ) , 每 人 一 票 , 当 场 兑 票 , 当 场 公布 结 果 , 当 场 和 学 校 签 定 招 聘 合 同 ,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

47、义 务 和 责任 。学 生 代 表 是 学 校 协 会 主 持 人 从 在 校 学 生 中 , 通 过 抽 签 的 方 法 产 生 。选 举 过 程 和 结 果 记 录 在 案 存 档 , 学 校 和 学 校 协 会 各 一 份 。【 第 075条 】 国 家 建 立 教 师 资 格 考 核 制 度 , 对 合 格 教 师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第 076条 】 教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 学 术 交 流 ,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

48、 在 学 术 活 动 中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四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薪 休 假 ;( 五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 管 理 工 作 和 管 辖 的 学 校 协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建 议 ,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六 )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49、术 交 流 提 供 便利 条 件 。( 七 ) 每 年 九 月 十 日 为 教 师 节 。( 八 ) 教 师 有 权 招 收 、 专 门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 经 学 校 同 意 , 学 校 协 会 备案 。( 九 ) 当 政 府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发 工 资 待 遇 时 , 有 权 集 体 到 同 级 政 府 门 口 静坐 示 威 , 督 促 同 级 政 府 尽 快 支 付 工 资 待 遇 。 20天 后 还 不 能 支 付 时 , 有 权集 体 到 上 一 级 政 府 门 口 静 坐 示 威 , 直 到 解 决 问 题 为 止 。【 第 077条 】 教 师 应 当 为 学 生 树 立 榜 样 , 积 极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 履行 教 师 聘 约 ,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 民 族 团 结 教 育 、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德 、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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