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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_兴办公益事业捐资捐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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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村委会兴办公益事业捐资捐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村内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增强和完善乡村承载功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捐资捐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资捐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捐资捐助应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规定捐资捐助标准,不得以捐资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三条 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这些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

2、、全面发展具有十重要的意义。第四条 农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涉及村民的公有公用和公共利益的事业。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设施的建设。如村(镇)规划和建设,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种文化设施的建设等;(二)社会优抚工作。如开展拥军拥属活动,优待军烈属;(三)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四)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工作;(五)实行义务教育。如办好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扫盲夜2校等;(六)搞好公共卫生,整顿村容村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八)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第五条 所有受赠行为统一由村委

3、会负责接收,任何个人或其它组织无权接收和处置。第六条 村委会应当与捐资捐助人(单位)签订捐资捐助协议,就捐资捐助性质、用途、内容进行相应约定。第七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对于捐资捐助人(单位)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意见建议应重点考虑。第八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捐资捐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资捐助财物转移给村委会。第九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捐助的物品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要符合村内发

4、展规划,并且要经相关单位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在开展捐资捐助行为时,不得附加任何政治、利益等条件,不得干扰所在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3第十二条 捐资捐助人(单位)不得在村委会换届前后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发放物品。第十三条 村委会接收捐赠特定用途的物资后,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第十四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资捐助财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资捐助财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资捐助人(单位)的同意。第十五条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品村委会要应当及时回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村委会完成捐资捐助建设或发放行为后,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捐资捐助人报告捐资捐助管理使

5、用情况。第十七条 村委会对于接收的捐资捐助物资不再有使用价值后,在经得捐资捐助人(单位)同意后,可以转让。转让情况及转让的资金或物资使用计划要通报捐资捐助人(单位)。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九条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村委会招投标后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村委会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二十条 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村委会要适时邀请捐赠人到项目地开展调研活动。第二十一

6、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4纪念,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认定。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应设立捐资专项账户,专项管理。捐赠物资建立分类账,登记表册。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乡镇经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在接收捐资捐助时,要向捐资捐助人(单位)出具相应的国家承认的接收凭证。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发放款物以及因发放款物需提取办公经费的,要按照“四议 两公开” 程序进行民主表决。要登 记造册,要公开发放程序等,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捐资捐助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在接收捐赠物资后未及时发放造成损坏、变质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村委会负责补足并发放。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资捐助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捐资捐助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村内开展捐资捐助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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