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 数量4. 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决争议的方法,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二、合同的法律基础1. 合同法律关系2.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3.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4. 合同法律关
2、系内容5.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4.2合同管理,一、招标、投标管理大宗货物买卖工程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1. 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承诺投标书及附件要约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其它,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优先顺序可以改变,但应在专用条
3、款中予以说明。,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简介GF-1999-0201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简介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文件,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用条款,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
4、理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简介专用条款是按通用条款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通用条款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通用条款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专用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当事人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使用。,4.2合同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4.工程施工合同管理1)施工进度管理A.监理工程师指令工程暂停(1)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 (2)发包人的原因等; (3)协调管理的原因;(4)承包人的原因。,48小时内,4.2合同管理,1)施工进度管理B.对承包
5、商合理工期的延长(1)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4.2合同管理,1)施工进度管理B.对承包商合理工期的延长,14天内,14天内,发包人违约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4.2合同管理,2)施工质量管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6、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隐蔽工程的验收,24H后未签字确认,不合格,返工或修改,重新验收,不能按时参加,不能按时参加,承包人验收,提交检查、试验记录,承认验收记录,4.2合同管理,2)施工质量管理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被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4.2合同管理,3)支付管理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实际永久工程合格
7、工程量(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不予计量的情况: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自行采取措施而增加的工程量。,3)支付管理,7天内,提前24H,14天内,3)支付管理,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3)支付管理,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3)支付管理,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停工,4.2合同管理,4)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A.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外观、数量、试验。)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
8、管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种类、型号、数量、质量、到货时间、到货地点),4.2合同管理,4)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B.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2合同管理,5)工程变更管理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变更价款的程序:P141补充:监理工程师确
9、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索赔与反索赔反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依据合法理由减少或抵消索赔方的要求,甚至反过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拥有的权利。在工程实践中,一般把发包方向承
10、包方的索赔要求称作反索赔。发包方在索赔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也可以从保险金中扣款以补偿损失。,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方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费用索赔: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而导致承包方增加开支或损失的索赔,以挽回不应由承包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发生),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索赔的原因发包方违约行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监理工程师的不正当行为合同的变更,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施工索赔的程序(1)
11、提出索赔要求承包方一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继续施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报送索赔资料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2合同管理,6)索赔管理施工索赔的程序(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持续索赔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
12、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承包方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案例1,工程如期开工后,施工过程中:4月赶上雨期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5月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6月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费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假定以上损失工期均在关键线路上。问,施工单位可索赔
13、工期多少?费用多少?,4.3 FIDIC条件下施工合同管理,一、 FIDIC 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监理工程师联会” (Fd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nieurs Conseils)法文名称前5个字母,中文音译为“菲迪克”,现总部在瑞士洛桑。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 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监理工程师协会于 1913 年创立的。1996 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 FIDIC组织。FIDIC已拥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成员国,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4.3 FIDIC条件下施工合同管理,二、FIDIC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
14、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 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新黄皮书) ;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 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案例2,大型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设计时建筑师与结构师在地下室进口圆弧型车道设计没有充分沟通,由于车道外侧要起坡1.4m,造成该处出口大门的净高只有2.0m,而设计规范规定车库大门净高应不小于汽车总高加0.3m。施工单位在发现设计图纸错误后,认为自己的任务只是“按图施工”,依然按错误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等到监理工程师发现时,大门上方大粱和板的钢筋已绑扎好,梁板的模板也支设完毕。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对模板和钢筋进行拆除,并通过甲方联系设计人员进行了设计修改。在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对返工拆除增加的工作量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监理作出的决定是承包人发现存在问题,但不申报,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