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经济法的特征作者:安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北京新东方学校教师【内容提要】本文阐释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三个问题:其一,总结了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评论;其二,指出了研究经济法特征的方法、意义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涵义;其三,论述了经济法特征的主要内容。一、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研究的概述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论述颇丰,争论颇多,本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会看得更远”的思想方法,本文首先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概述于下:刘文华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具体包括:“(一)经济性或专业性;(二)政策性;(三)政
2、府主导性;(四)综合性” 注 1漆多俊教授认为:“所谓特征,本指事物的征候,是一事物有别于他事物的表现。事物的本质既然因不同事物而各不相同,它也就是一种特征。不过,本质特征是事物内在的而不是外露的除本质特征外,事物还有一些同本质相关,是本质不同程度地显露于外部的征候。相对于内在本质而言,这些是事物的外部特征。”进一步,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外部特征包括:“(一)经济法的社会性。(二)经济法规范内容的变动性。(三)经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四)经济法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委任立法)作法。(五)经济法规范方式的指导性。(六)经济法实施保障的非强制性成分较多。” 注 2刘隆亨
3、教授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如下总结:“(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二)从法律的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注 3张守文教授认为:“要研究经济法的特征,需要先做好相关的理论准备,尤其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等问题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高级性或搞层次性(这也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法的各类不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和关联性。其中,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由于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因而更加具备基本特征的地位” 注 4程宝山教授认为除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外,经
5、济法的特征还包括:“1、经济性;2、整体性;3、现代性;4、综合性。” 注 5刘继峰博士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既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的基本方面,也是经济法性质的外在表现。” 进一步,刘继峰先生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内容包括:“一、本土性;二、政策性;三、跨部门法性” 注 6此外,由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教学参考书罗列了 18 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学术观点。注 7而许明月先生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论点要览中亦列举了 39 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学术观点。注 8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赘述。应该说上述如此繁多论及经济法特征的著述,虽表述不一、各具特色,但已经从总体上直接或间接地、完整或不完整地勾勒出了经济法特征的涵
6、义与内容,为后来者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然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既有研究成果中也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值得注意的悖论的:第一,关于“政府主导性或行政主导性”的悖论。现代社会下,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政府会有意识或无意识滥用其经济权力的行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将经济法定位为“规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可谓既准确而又非常必要。但是,如果将经济法的特征定位为“政府主导或行政主导性”则会引致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政府主导的经济法规制政府自己的干预经济行为?“自我规制”显然与现代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原则相悖,在实践中也会引致一系列的问题。诚然,现实中的经济法很多由立法机关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并
7、且由行政机关来主导其实施。但是,如何保证这一类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违背“规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要求,淡化其官本位色彩,突出其法律的“法治性”色彩,这是经济法运行论亟待思考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实践也已经证明这一类授权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法法律规章往往不能成为有效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反而成为某行业、某部门、某地方维护自己小集团利益甚至滥用经济权力的护身符。对于实然的存在,不能不加思考的就使之成为应然的理论。现代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原则怎能通过一个所谓的授权就随便“合二为一”呢?因此本文认为:“行政主导性”的提法值得商榷。第二,关于经济法的“政策性”。政策与政治密切联系,政策的适用有两种途径:其一
8、,是直接影响行政;其二是指导立法,通过法律应用实践。但是,政策上升并具体化为国家的法律是应该有一个严格而明确的程序的。不经过审慎的态度、严格的程序,政策便不能上升为法律。这是法律与政策的重要区别。无庸讳言,经济法在雏形期存在着依赖政策过多、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现象。可以说,由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陈出新,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法的实践影响巨大。但是,能不能将我国经济法走向成熟前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归纳为一种规律,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确认为之为经济法的一种特征,这还是很值得商榷的。法律就是法律,政策就是政策,将法律的严谨性、程序性降低到政策性、变动性,究竟是法律发
9、展趋势的反映还是动摇了作为独立部门法存在的基础,这还有待于经济法进一步成熟后的实践的检验。而本文认为:关于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的提法极容易造成对实践的误导:譬如,在实践中将经济政策奉为经济法的精髓,而过于凸现经济法的“政策化”,会造成具体实践中日益泛滥的权力寻租问题和不公正待遇,经济法的具体执行部门将因此得不到有力的约束。这里本文还要强调的是:在既有的实践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特征的归结,应当首先符合经济法作为法的特征的要求,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它上层建筑的基本标志。进一步,关于对经济法特征的提炼,绝不能把现实中存在的或表现出来的就一定归结为特征的理论。作为本体论的特征理论必须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
10、理论。此外,我们还可以明显看到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解释所特有的“政策时效性”,这绝对不是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研究应有的特征,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痼疾”,必须根除。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绝不能颠倒经济法学理论与政策间的关系。如果经济法学的法律理论,不能引导国家政策与经济立法,反过来却又过于依赖政策,围绕着国家政策进行诠释和跟风,这必将大大动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律的地位,极有可能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注释法学”,注 9这是值得我们每个经济法学者严肃认真思考的问题。二、研究经济法特征的方法、意义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涵义要深入解析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为何,就必须先弄清经济法特征的涵义为何,只有通过正确的研究
11、方法对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清晰的界定,才能依此准确把握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为何。分析法理学派对法的特征以及研究它的重要意义有过比较经典的论述。约瑟夫拉兹认为,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理论应该包括对如下四个问题的回答:第一,存在的问题,即法律体系存在的标准为何。第二,特征的问题,即决定一种法律归属与某一体系的标准,进而回答哪些法律构成一种体系。第三,结构的问题,即所有的法律体系是否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或者某类法律体系是否都具有共同的结构。第四,内容的问题,即有没有一些内容对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有没有一些重要的内容可以区分重要的法律类型。注 10上述的四个问题就具体的经济法部门而言可以
12、做如下的进一步阐释。第一,经济法存在的问题,即经济法是否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第二,经济法特征的问题,即要明确经济法的内在与外化特征为何,并由此判断经济法具体应该有哪些法律构成。而这恰恰是本文所要阐明的主旨。第三,经济法结构的问题,即要弄清楚经济法学体系构成中的各个基本概念的位阶、所属范畴以及彼此的相互关系。在一个法律体系结构中去考察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更能阐释清楚该基本概念的重要价值。这为本文乃至今后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概念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进路。作为描述性的词语或概念往往是多义的,只有在特定的结构与环境中对之作进一步的解析才可能清楚而明了的界定词汇或
13、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论。第四,经济法内容的问题,这里的内容当作广义理解,即不仅仅是实质的内容,还当有形式的内容,特别是法律形式的范式内容。诸如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规范论都是经济法各个分支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特征”作了如下解释:“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征象或标志。诸如个性特征、本质特征。” 注 11引申到经济法的特征,显然应该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特征与个性紧密相联系,特征是在于不同事物间的区别标志,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当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征象或标志。第二,特征当与本质相联系,特征是本质的反映,特征
14、是本质的外化,或者也可说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特征。本文认为,广义的经济法特征既包括经济法作为法而区别于它事物的法的特征,又包括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而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征;既包括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又包括经济法本质外化的其它重要特征。而狭义的经济法特征则专指经济法本质外化的其它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区别于它部门法的重要标识。本文所讨论的经济法特征是狭义的经济法特征,是指经济法本质以外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当包括经济法相对于其它部门法有特色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征、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等。但是,经济法的特征不一定是经济法独有的特征,经济法的某些
15、特征也可能为其它部门法,诸如社会法所共有,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经济法的特征,多个外化的特征的有机结合才能勾勒出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本轮廓,如同人的样貌特征一样,只有将鼻子、眼睛、嘴巴、眉毛、头发、耳朵、面颊、额头等综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样貌,尽管母女或父子上述某些部分可能相似,但就由这些器官共同勾勒出的整体样貌显然存在明显差异。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共同构成了经济法本体论的重要内容,特征是本质的外化表现,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就需要运用系统的观点,通过对特征与本质的关系考察,来明确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各自为何,以防止相互混淆。同本质相比,特征当有直观性,即可以从部门法实践中直接加以提炼,而不是深藏其中
16、。经济法的特征是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此外,如前所述,现实某些法律解释或规章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特别是意识形态和实效性很强的政治政策因素介入的解释与规章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却未必一定可以上升到部门法特征的高度。如果将一些还有待实践、时间检验的未有定论的甚至是非正常的现象总结归纳并上升到部门法理论中法律特征的高度,则必然可能导致悖论的得出。特征当是对实然的应然总结,而不是对实然的无条件的总结归纳。能称之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法学理论应当是经得起时间验证而非仅仅具有一定政策时效性的理论。三、经济法特征的内容狭义的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制性和经济性是经济法作为经济
17、可持续发展法的外化特征经济法是规制政府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之法,这不是经济法的本质,而是经济法的外在的首要特征,关于此一点,在论经济法的本质注 12一文中,我们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还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干预、调节还是管理,其实质都是对国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手段的描述,而非目的。协调、干预、调节、管理都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个目的的手段,而这种协调、干预、调节、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而经济法就是规制政府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的法律。这里突出了两点:其一是政府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经济手段,即经济性。其二是经济法是规制政府的
18、经济手段,使之不滥用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的权力的保障,即规制性。规制性和经济性体现了经济法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之法的本质要求,指出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存在的现实意义与任务,因而可以称之为经济法外在的首要特征。(二)综合系统性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法的外化特征综合系统性是贯穿经济法方方面面的最显著特征,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还是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征,都具有明显的综合系统性。经济法的综合系统性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法的外化特征。综合系统性打破了传统的非横向即纵向的民法行政法的单一调节模式,是社会(本位)法相对于传统公法私法的又一种调
19、整方式。注 13(三)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作为经济利益与资源分配之法的外化特征作为经济利益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法,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制定必然考虑到经济利益和资源平衡协调分配的问题,唯有实现了“防止贫富两级严重分化”和“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两者的平衡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法的终极目的。而作为经济法载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环境,市场主体之间,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分配主体之间,国内市场环境与国际市场环境之间也唯有实现了平衡协调,才能使社会整体经济这个大系统体系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代表的经济法无不体现出了平衡协调的特征。(四)国别性和时代性是在比较经济法研
20、究中显现出的重要特征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其特有的国别性与时代性。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在不同国家间,特别是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间的表现不是大同小异,而是差别巨大。国别性与时代性是与经济法的经济性密切相联系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其经济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发展模式、道路的选择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于各国经济法诞生的经济制度环境与经济法诞生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也就导致了各国经济法间的巨大差异。此外,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的差异当然也是经济法国别差异的重要原因。而在现代经济法诞生的这几十年中,我们除了可以鲜明地感受到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所特有的时代性之外,还认识到人们对既
21、选择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因而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也必然不断随之完善。经济法这种特有的时代变动性也是与已经有了上千年法理基础的传统民法的相对稳定性有着显著不同的特征之一。注释1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P67-71。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P81-82。3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P32-34。4 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P14-15。5 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3 年,P
22、98-101。6 符启林: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P51-58。7 史际春:经济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P23-28。8 许明月:经济法学论点要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P159-191。9 有的学者则将中国经济法学的先天胚胎称为“政策阐释学”,参看秦国荣: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南京:2004 年第 5 期。10 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P2-3。11 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 年,P1227。12 安旻:论经济法的本质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法学院,2005 年。13 有关经济法的主体、责任、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综合系统性特征,我们将在以后的经济法的相关论文中详细阐释,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孔德周先生的系统经济法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对经济法的系统性作了深入的论述。作者博客: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