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单项选择题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A罗得海法 B巴西利亚法典 C海事条例 D哈特法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 1861 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A提单法 B商船法 C海事条例 D哈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A 1992 年 6 月 5 日 B 1992 年 11 月 7 日 C 1993 年 7 月 1 日 D 2000 年 7 月 1 日二、多项选择题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A罗得海法 B奥列隆惯例集 C海事裁判例 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BCD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B 海上
2、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D 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 E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三、名词解释海商法四、简答题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五、论述题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参考答案:一、 A、C、C二、 BCD、BC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
3、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五、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海商法里属于民法。有些学者认为海商法隶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发来调整,海商法
4、便隶属于商法了。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事实上,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应该说,海商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一、 单项选择题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A 50 总吨海上机动船舶 B 军舰 C 政府公务船舶 D 15 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 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 )。A 船舶优先权 B 船舶抵押权
5、 C 船舶所有权 D 船舶留置权 二、 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主要有( )。A 船舶所有权登记 B 船舶抵押权登记 C 光船租赁登记 D 船舶变更登记 E 船舶注销登记2.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A 船体 B 船舶设备 C 船舶属具 D 船上的粮食 E 船上的伙食3.关于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有( )。A 1962 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B 1967 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C 1993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D 船舶所有权国际公约 E 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A 船舶所有人 B 船东雇
6、佣人 C 船长 D 船东代理人 E 船舶共有人三、 名词解释1.船舶2.船舶国籍3.船舶所有权4.船舶优先权5.船舶抵押权6.船舶留置权7.船员四、简答题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 2.简述船舶的种类有哪些?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
7、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五、论述题1.试论述船舶的法律性质2.试论述船舶国籍的意义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 1 号” 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
8、案如何处理。理由。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 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 200 万,货物获救价值为 100 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 50 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 5 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 3 个月工资共计 6 万,海难救助之后的 2 个月工资 4 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 20 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 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
9、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 150 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 150 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参考答案:一、 A C二、 ABCDE ABC ABC ADE三、1.船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支具有传播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对船舶所下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检验是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保证海上人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他是由国家授权获国际航运界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船舶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3.船
10、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在该国指定的港口进行登记,取得了该国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法律事实。此即表明该艘船舶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具有了这一国家的国籍。4.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5.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7.船舶留置权是制造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
11、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8.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四、1.(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的共同属性。(2)它必须能供航行之用,以移动为目的。(3)船舶只有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才能受海商法调整。(4)船舶必须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一定的构造,具备浮性。2.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船舶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1)按照国籍分为国轮和外轮。(2)按照航程远近分为近海轮和远洋轮。(3)按照船舶所有人不同分为国有船和非国有船。(4)按照船舶使用目的是否与商业有关
12、分为商船和非商船(5)按照船舶动力装置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6)按照船舶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和不定期船。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五、1.
13、明确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体积又大,
14、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
15、独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 条第 2 款特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船舶国籍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区别本国船和外国船。本国船与外国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此外,本国船舶有在沿海和内河航行的权利;有从事本国沿海贸易的权利;有享受本国税收优惠和根据条约在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船舶到达外国港口可以得到本国驻外使领馆的保护和帮助;在海上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海军的保护;在公海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等。(1)在国内法上的意义。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国籍国保护船舶所有
16、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其次,可以享受国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再者,船舶具有国籍,便于国籍国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船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得较为明确。每一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简单。凡是悬挂两个以上国旗航行,视方便而换用国旗的船舶,在对任何其他国家关系上,不得声称具有上述任何一国国籍,而应视为无国籍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另外在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中,船舶的国籍又是一个重要的联结点。各国多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对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大都适用船旗
17、国法。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
18、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
19、担保物权。(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4)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20、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双重担保。(5)受偿的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六、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2.根据海商法第 22、23 和 25 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 30 万元;第二顺序为船员的 5 个月的工资 10 万元;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 2
21、0 万元;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 50 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一、单项选择题1.( )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A 海运单 B 提单 C 多式联运单据 D 客票2.一般而言,买方、货物受让人或银行拒绝接受( )。A 清洁提单 B 已装船提单 C 指示提单 D 不清洁提单3.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A“钩至钩” B“舷至舷” C“港至港” D“仓至仓”二、多项选择题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A 协商解除 B 任意解除 C 强迫解除 D 法定解除 E 到期解除2.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日内瓦规则 D汉堡规则 E伦敦规则3.海牙规则规定
2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 )。A“钩至钩” B“岸至岸” C“港至港” D“仓至仓” E“舷至舷”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有( )。A 统一责任制 B 网状责任制 C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D 分段责任制 E 免责制度三、名词解释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提单3.预借提单4.倒签提单5.多式联运6.电子提单7.海上旅客运输四、简答题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4.客票的法律功能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
23、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24、:(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
25、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
26、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参考答案:一、BDC二、ABD ABD AE ABC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
27、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
28、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四、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2.(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法律
29、关系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2)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定型合同,具有附合契约性质;(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伴随性和相对独立性。4.(1)客票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2)客票是旅客已支付运费的证明;(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凭证;(4)客票是旅客索赔、承运人赔付的重要依据。五、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
30、责任。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
31、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
32、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3.(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第 1 条第 5 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
33、,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卸后条款”。汉堡规则第 4 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2)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2 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 17 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
34、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第 51 条规定的 12 项免责与海牙规则的 17 项免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六、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第 51 条也是如此规定。2.(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
35、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目前,国际航运界使用较为广泛的光船租船格式是( )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船合同”,即“贝尔康89”。A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 B 国际海事委员会 C 国际海事组织 D 国际商会二、多项选择题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分为( )A 租用合同 B 航次租船合同 C 班轮运输合同 D 定期租船合同 E 光船租赁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很多,国际航运界通用的有( )。A 土产格式 B“金康格式” C 波尔的摩 C 式 D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 E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36、 3.目前,国际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有( )。A“波尔的摩”格式 B“土产格式” C“中租 1980”格式 D 液体货物定期租船合同 E“金康”格式三、名词解释1.船舶租用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3.定期租船合同4.光船租赁合同四、简答题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哪些?3.光船租船合同有哪些特征?五、论述题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
37、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
38、,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六、案例分析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 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 3 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 1993 年 7 月 5日和 6 日将 2 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 3 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
39、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 3 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 3 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理由。参考答案:一、A二、BDE BCDE ABCD三、1.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2.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
40、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4.光船租赁合同亦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四、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
41、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征有:(1)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2)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
42、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五、1.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虽然都是拟用“租船合同”的名称,但有明显的区别:(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
43、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六、太海会社是“海柏 3
44、 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 3 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多项选择题1.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有( )。A 指挥原则 B 过失责任原则 C 无过失责任原
45、则 D 合同约定原则 E 法定责任原则二、名词解释1.海上拖航2.海上拖航合同三、简答题1.海上拖航的种类有哪些?2.海上拖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有哪些区别?四、论述题1.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区别2.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五、案例分析1993 年 2 月 20 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 73 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 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
46、可拖至揭东。2 月 18 日,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 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 月 13 日签发适拖证书。3 月 10 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 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 月 15 日 1330 时,“穗港拖 601”在黄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揭东。1400 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 41 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 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
47、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参考答案:一、ABD二、1.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无自航能力的船舶和其他可漂浮的物体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或完成某项服务以实现被拖船舶或物体空间移位的海上作业。2.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用的合同。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被拖物在起拖前是否处于危险中的状态不同;费用不同;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三、1.(1)依拖轮与被拖物的方位可分为拖拉、顶推和拖带;(2)依作业区域可分为港区内拖航、河
48、海拖航、沿海拖航和国际拖航;(3)依在同一拖航作业中拖轮的数量可分为单一拖航、共同拖航和连接拖航;(4)依拖航费的计付方式不同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和承包型拖航;(5)依拖航的法律性质可分为运送性拖航、承揽性拖航和雇佣性拖航。2.海上拖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2)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四、1.海上拖航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不论采取何种拖航方式,承拖方都是用拖轮的动力和设备将具有可浮性的物拖至约定地点。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货舱位,将托运人的货物完整安全地运至目的港交给收货人。这两种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1)经营方式和作
49、业方式不同。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任务是提供拖航的动力和设备使被拖轮舶或其他被拖物从一地到达另一地。而在以拖带方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仅提供具有适航、适拖的拖轮,而且要提供适航、适载的被拖轮舶,以拖带这种运输方式将装在被拖轮上的货物运至目的港。(2)被拖物与货物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被拖物不装于拖轮上,而是由特定的索具或特殊装置将其与拖轮连接并置于水上,被拖物上是否装有货物在所不问。运输合同的货物必须置于船上或货舱里。(3)当事人的指挥责任不同。在拖航合同中,对拖行作业的指挥责任可以由合同约定为拖方或被拖方,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拖轮与被拖轮均负指挥责任。(4)实体责任不同。除拖轮不适拖造成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损失须由承拖方负责外,对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在航行中造成的损失一般不负责任,而货运中的承运人必须将货物完整地运至目的港交由收货人,否则应承担责任。(5)举证责任不同。在拖航中,承拖方只要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能和管理,即使被拖物在到达目的地前受损或灭失,也不负责任,被拖方要承拖方承担责任须证明承拖方在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