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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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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 law:海商法。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

2、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须是一国缔结、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Section 3 Nature, Characteris

3、tic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L一、Nature of ML(一) 商法的一部分(公司、保险、票据、破产、海商)(二) 民法的特别法(三) 经济法的一部分(四) 海法的一部分(海洋环境)(五)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六) 独立的法律部门 (横向民事、纵向行政、程序法)二、Characteristics of ML (一)涉外性强。(二)技术性强: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等。(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不能以陆地为参照)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三、History Development of ML(

4、一)历史发展(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一的趋势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Section 4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ML一、空间效力: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第 117 条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其他各章适用于沿海、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域。二、对人效力 :约束所有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对事效力 :海商法规定的所有事项四、时间效力:1993 年 7 月 1 日生效五、对物效力: 即适用的船舶的范围:海船、非海船;商船、非商业船舶;机动船、飞

5、机动船;国有轮、非国有轮;国轮、外轮;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等。3、Characteristics of ship a.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船舶图,见下几页)b.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c. 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Chapter II Real Rights of Ships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一、Definition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一) 以船舶为唯一客体;(二) 以登记为公示方

6、法;(三) 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四) 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五) 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海商法未规定何时转让。物权法第 23 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买船价款交付,办理完船舶交接时所有权转让。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7、、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效力:分为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船舶被法院拍卖。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Section 2 Maritime Liens (ML)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8、liens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台:海事优先权Art.22: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

9、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二、Characteristics of ML(一)法定性:非约定,区别于(二)不以占有为要件:区别于(三)秘密性(四)依附性(第 26 条):随船舶转移而转移(不适用善意取得“切断”权利规则) 随海事请求权转让而转移。 (五)优先性: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六)对物诉讼的基础:三、Priority of ML(一)不同债权(1)保护船员利益(2)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3)保障国家税费(4)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二)同类债权同时受偿第二十二条第

10、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 (二) 、 (三) 、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五、 Extinction of ML1、因时效已过而消灭 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 29 条(二) )3、船舶灭失(第 29 条(三)

11、)4、公告期内(60 日)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 26 条)5、担保的债权消灭 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六、转让和代位.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索赔发生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七、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Inte

12、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未生效The 1926 and 1967 ConventionsSection 3 Mortgage of Ships一、Definition of mortgage of ships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The Acquisition and its effect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

13、抵押权。三、 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一)Transference 船舶抵押权能否转让?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舶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船舶被抵押期间能否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二)Extinction of Ship s Mortgage1、因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五 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 (Art 19)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

14、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Section 4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一、Definition of P.L. on Vessel 物权法第 230 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

15、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Characteristics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债务人船舶 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 3、可以借助一定的司法程序行使三、The relationship among ML, Mort gage and PL(一)共性:都是担保物权,标的都有当事船舶,都享有申请法院拍卖船舶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不同点:1、抵押权是约定的,ML、PL 是法定的权利2、公示方式不同3、受偿顺序不同4、标的不同5、担保的债权不同6、除斥期间不同四、The Extinct

16、ion of PL(一) 船舶灭失(二)债权得到受偿(三)获得充分担保(四)失去占有Chapter III Crew第一节 船员第二节 船长一、Definition of Crew海商法: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要件:(1)取得船员资格;(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3)服务于船上台:本法称船长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务之人员;称海员者,谓受船舶所有人雇用由船长指挥服务于船舶上所有人员。三、Qualification of Crew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要有适认证书,经考试取得。STCW 公约,1998.8.1 对我国生效2004 年 8 月 1

17、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2004 年“6 号令” )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 GMDSS 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 和 A4 海区。根据 2004 年发证规则第 9 条规定: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无限航区) 、乙(近洋航区) 、丙(沿海航区) 、丁(近岸航区)类四种。四、Manning of Crew2004 年 8 月 1 日交通部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年“7 号令” ) 。五、Crewing Agreement(一) Definition (二) Internation

18、al legislations :ILO、ITF最新立法:2006 年 2 月通过的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Consolidated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三)Kinds of Crewing Agreement船员就业协议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订明一个航次,如为国家法律所许可,亦可订立无定期的协议。(四) Main contents船员权利主要有: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抚恤金请求权。 船员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保证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严

19、禁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维护国家尊严和容易的义务Section 2 Master一、Definition of Master船长(Master ,Captain)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Section 1 Introduction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一) DefinitionArt.4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

20、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万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办理提单登记 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订合同(二)Characterization 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如收货人受提单约束。1.主体 (货方、船方;如果无货方,则为租船;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合同形式:书面;格式合同3.合同内容二、The Kinds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一)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cabotage

21、沿海运输权(2)applicable law(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1)件杂货运输、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定期船运输固定:船期、航线、港口顺序合同证明:提单(2)航次租船合同:不定期船运输三)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区段承运人责任(2)联运提单(四)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1)大批量货物 (2)分批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二)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1.班轮运输合同:承运人发布班轮航线、船期表,托运人(货代)订舱,承运人接受时;2.

22、航次租船合同:在格式范本基础上,经过删减、修改、增补而达成协议。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书面、格式条款五、The Basic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一)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4)适航的标准 :相对适航 ,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 )即可。Art.51(11)(5)独立合同人: 船舶修理、检验等人员。 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不能由他人替代。但承运人赔偿货方后,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 (6)举证责任货方:货损的原因与不适航相关 谨慎处理:承运人需举证2、Responsibi

23、lity to cargo (1)货物的范围: Art.42(五)() 对管货义务实行过错责任制;() properly:技术要求 ; carefully:责任心;() load, handle, stow and discharge 通常由码头装卸工人完成。如何体现承运人的管货义务?3、without unreasonable deviation CMC Art. 49: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合理绕航:(1)对船货双方都合理;(2)在 B/L 中明确订明

24、绕航条款,实际绕航也没超出此范围;(3)绕航与航次任务无严重抵触;(4)其他合理原因。4、to reasonable dispatch迟延交付责任(第 50(1)条 ):约定时间合同法第 290 条:约定期间内或者合理时间内5、Liability to compensate damageCMC 第 46(1)条: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314 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 Lien on cargo : Art.87 ,88 . 合同法 A

25、rt315: 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Rights of immunities:(1)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行为对象和目的说。(2)火灾免责。举证责任:索赔方证明属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3)其他免责事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错责任制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

26、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4. Rights of LOL (1)对货物的赔偿额及责任限额赔偿额:CMC Art. 55 实际损失额责任限额:CMC Art. 56、57HR:第 4 条第 5 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

27、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100 英镑。HvR:第 4 条第 5 款:10000 法郎/件或 30 法郎/ 公斤(毛重) ,两者以高者为准;HvR 的 1979 年议定书:666.67SDR/件或 2SDR/公斤,两者以高者为准;HbR:835SDR/件或 2.5SDR/公斤。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2.5 倍运费。COSCO B/L:CMC 实施前,第 12 条:700 元人民币 /件或货运单位。目前受 CMC调整。(2)不能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况:约定。(3)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故意六、The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rier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

28、害负责赔偿的时间范围。CMC Art. 46:分为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集装箱: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非集装箱: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问题:货损原因发生在责任期间内,货损结果发生在期间外,如何处理?七、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hipper (一)提供约定货物并妥善包装的义务(Art.66)(二)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各项手续的义务(Art.67)(三)运输危险品时的义务(Art.68):合同法 Art.307(四)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Art. 69)(五)托运人的赔偿义务( Art. 70):责任基础为过错责任制,但 A

29、rt. 66、67、68除外。八、收货人的义务(一)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Art.69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Art.78(2)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二)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争议:接收货物是其权利还是义务?合同法第 309 条运输法公约草案:第 46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行使运输合同下任何权利的 实际参与运输合同的 收货人应当在第 11 条第 4 款述及的时间和地点接

30、受交货。 ” 第 49(1)条:在不影响第 46 条规定的情况下,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无人提货、迟延、拒绝提货的处理Art. 86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无人提货的原因:1、买卖合同纠纷;2、运输合同纠纷;3、目的港法律的变化; 4、收货人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九、Legal status of the employees and agents of the carrier 喜玛拉雅条款: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非承运人

31、的独立合同人)提起,则该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有权援引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者责任限制的规定。 喜玛拉雅条款:本合同或任何适用的法令规章给予或规定的有利于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全部例外、豁免、辩护、免除、责任限制、赔偿、优惠和条件,应同样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光船租船人、分包人、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也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与拖轮或被拖物在同一管理下的所有法人团体以及这些团体的全部董事、高级职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也适用和有利于作为拖轮或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和分包人为他们或代表他们执行本合同范围的服务的一切有关方。拖轮船东或租船人应被视为充作所

32、有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并代表他们的利益,但目的仅限于为了该项利益扩大给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承运人仍然对全部运输负责,但合同可以另作约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十一、Cancell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开航前任意解除:CMC Art. 89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而解除 二、The kinds of B/L(一)

33、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Shipped or on board B/L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第 74 条) (二)按收货人抬头分: ( 第 79 条) Straight B/L:不能转让 (提单式样)Open B/L ; Bearer B/L:不需背书就可转让Order B/L: 需要背书才能转让(记名、空白背书) 。(三)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 : Clean B/L Unclean B/L ,Foul B/L:(1)Letter of indemnity (2)Unknown Clause:weight, content unknown; said to c

34、ontain; third partys weight(四) 按运输方式分: 1. Direct B/L:中途不需要转船。B/L 中有“自由转船”条款,但无“转船”批注,认为是直达 B/L ;2. Ocean Through B/L3.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 Transport B/L.(五)几种主要的特殊提单:1、Anti-dated B/L:2、Advanced B/L: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100、承运人依

3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将货物在卸货港卸在港务公司或者仓储公司的,不构成无正本提单放货。 责任限制问题:102、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不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四) 赔偿责任的免除1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正本提单放货;(2)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到港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3)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已经占有货物但没有发生损失的,或者虽有损失但已经挽回,正本提单持有

3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及背面条款:(一)正面记载事项:汉堡规则规定了 15 项;海商法第 73 条规定了 11 项。(二)背面条款: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首要条款等等四、The issue of B/L签发人:第 72 条第 2 款 签发份数:一般为一式三份。Section 4 Voyage Charter Party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第 92 条1、租期以航次为准;2、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等工作;3、运费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4、出租人除对船舶负责,还对货物负责

37、;5、需要约定货物的装卸时间,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区别于其他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二、 Standard V. C/P Form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Uniform General Charter) ,GENCON 巴尔的摩 C 式 (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 ,Form C ) 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 AUSTRAL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 1977 年制订,ASBATANKVOY三、applicable laws1.国际货物运输海商法第四章第七

38、节“特别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 2000;国内水路货物运输2.默认条款(default rules;gap-filling rules)第 94 条任意性规定,第 47 条适航、49 条航线除外。四、Main Clauses of V. C/P(一)Description of ship (二)Preliminary voyage 2、Canceling date “质询条款” (Interpellation clause)CMC 第 97 条Notice of Readiness(N/R 一)递交 N/R 的条件:(1)船舶到达指定的港口或泊位;港口合同下到达船舶的标准里德标准:船

39、舶必须处在承租人立即而有效的控制下;船舶必须在港内。(2)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如已办妥海关、商检、边防、卫生联检手续。(六) Demurrage and Despatch 1、Demurrage 滞期时间 X 滞期费率= 滞期费 滞期时间: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Per like days.2 、Despatch速遣时间 X 速遣费率=速遣费速遣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 All time saved.(七)出租人责任与免责(八)Lien and Cesser/ Exception Clause1、提单在承租人

40、手中2、提单在非承租人手中 :(1)出租人一方签发提单,出租人为承运人;(2)以承租人名义签发提单,承租人为承运人,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并且提单持有人知道此种约定。此时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第 103 条: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一)责任分担制 (二) 网状责任制 CMC Art. 104、105、106(三) 统一责任制 1980 年公约采此种责任制。四、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货物接收地接收货物和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凭证。第一程为海运时,多表现为多式联运提单。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

41、签发。有可转让与不可转让单证两种。 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一、Definition:Art. 165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二、Conditions of ships collision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最高院 2005 年纪要第 12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船舶发生碰撞产生纠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42、。2. 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即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和浪损:第 170 条 船舶触碰的法律适用: 2005 年纪要第 128 条3.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 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四、Determin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llision(一)The basis of the responsibility (二)Divis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1.collision with fault:Art.168 169 第 168 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第 169 条

43、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2.collision without fault: Art. 167 第 167 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

44、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collision with unknown reason : Art. 167 过失比例的确定: 2005 年纪要第 134、135Section 2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ships collision一、General principle for the compensation(一)恢复原状原则 (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三)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二、Responsible party of the collision 最高院 2005 年“纪要”第 130 条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

45、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二、Calcula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A B 过失比例:30:70Ship A:100 万 Ship B:180 万Cargo A:60 万 Cargo B:90 万问:A、B 两船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各为多少?A 船:18030%+9030%=81 万B 船:10070%+6070%=112 万Chapter IX Salvage at SeaSection 1 The Definition and Types of sa

46、lvage 一、The Definition of Salvage Art 171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Types of Salvage(一) Pure Salvage No cure no pay (二) Contract SalvageSection 2 Conditions of Salvage at Sea一、 The objects salved must be recognized by law exception of salvage of life:第 185 条Scope of objects salved: Art.172(一

47、) “船舶” ,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二) “财产” ,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Exception of Art.173 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二、The objects must be in danger三、Salvage is a voluntary action 禁止救助权:第 186 条(二)Involuntary salvage :1. 法律约束的救助:海军救助、人命救助、碰撞后互救、港内消防员救助。2.

48、合同约束的救助:船员救本船、旅客救本船、引航员、拖轮在职责内救本船(第 186 条(一) )Salvage between sister ships: 第 191 条四、Salvage operation must succeed一、Principle of rewards1.Rewards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salved 2.The salvor shall be lessened or deprived of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rewards if he has fault or fraud or other dishone

49、st conduct.Art. 187 救助人有过失是否有赔偿责任? “东城丸”案件 二、Criteria for fixing the rewards Art. 180Section 4 Salvage Conventions一、Salvage Convention 19101、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即使是敌人2、确定了 No cure no pay ,Rewards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salved 3、救助合同公平原则4、救助报酬的确定原则5、适用范围:救助船或被救助船属于缔约国;军舰、公务船除外。1967 年议定书包括了军舰和公务船。二、Salvage Convention 1989(一)Background of the co nvention1、救助标的的变化 2、海上风险的变化 3、自愿救助原则的变化 4、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变化: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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