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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资料—重点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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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考试复习要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商法的基本原则4.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5.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提示】注意掌握下列资料中的有关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月日订于维也纳)【产生背景】为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Conflict of Laws),关于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制定,最早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 1930 年拟定的两个公约草案。这两个草案经由国际联盟转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起草工作被迫停止。二战后,1951 年荷兰政府发起召开外交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决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 会负责在草案的基

2、础上起草新的草案。该特别委员会于 1963 年正式准备好了两个公 约的新草案。1964 年再次由荷兰 政府邀集 28 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和少数国家和国 际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对这两个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正式通 过了这两个公约,即: 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Uni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 (Uniform LawOn the Formation O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3、前一个公约于 1972 年 8 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的国家有比利 时、 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后一个公约于 1972 年 8 月 23 日生效,除以色列外,上述其他国家也都批准或加入。上述二公约,虽然实现国 际贸易法的统一上还是有积 极意义的,但 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盖因许多国家认为它们受欧陆传统的影响较多,有的概念比 较晦涩难 解。因此,在其通过后的二十多年来,参加国也仅有上面提到的七、八个国家。196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成立后,鉴于上述两个公约内容的局限性,适应不了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加之两个公约也尚未生效

4、,拟定一套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 际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就显得更为突出。为此,作为“贸法会 ”的一项重要工作,于 1969 年正式组成由 14 国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即国 际货物销售工作组。该组的任务是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负责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 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能接受的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 该工作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决定将上述两个公约的内容合并起来,并于 1976 年拟出了新公 约的草案。 1978 年“ 贸法会”通过了草案,定名 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1980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1 日

5、, 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会议,经过 62 个国家的代表对公约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最后通 过了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派正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最后文件上 签字。在 对公约草案的 讨论中,我国代表团积极提出建议,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序言中吸收我国代表团的建 议,把建立新的国 际经济秩序作 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基本准则。截至 2000 年 6 月,加入该公约 的国家已有 56 个,占世界 贸 易的 23(郭寿康、韩立余著: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O 年版第 22 页)。至今,英国、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尚未加入该公约,我国则已于 1981 年

6、9月 30 日在公约上签字,1986 年 12 月 11 日交存批准书。 该 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 11 个缔约国生效。【框架结构】销售合同公约的框架结构是,除序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共有 101 条,187 款。第一部分是适用范 围和总则,共有 2 章。对该部分内容,前面已作介绍。第二部分为合同的订立,未列章,共有 11 个条文,对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即发价和接受作了规定。其详细 内容将在本章下一节中介 绍。第三部分是 货物销售,共有 5 章 64 条,它具体规定了买、 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风险转移等内容,本章第三节中详细介绍。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

7、也未列章,共有 13 个条文,规定了公约的加入、签字、批准、生效、退出、保留声明、文本和公 约正本的保管。【基本评价】销售合同公约不仅吸收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两个公约的长处,总结了国际贸易业务实践,而且考虑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当前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些做法和特点,较好地考虑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公约通过后即受到国际贸易法律界和商界的好评和欢迎。近年来,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中发挥 了较好作用,成为国际商界和法庭、仲裁庭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该公约也成为制定国际商事法律文件或国家制定货物买卖法的范本。例如, 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许多条款的规定都参考了该公约的有关规

8、定,并在该通则的注释中一一加以指明。公约本身是各国利益相互妥协和多方考虑相互权衡的产物。会上有 62 个国家出席,其中,22 个国家来自西方发达国家,11 个国家来自社会主 义政体, 29 个来自第三世界国家。与会国家的多样性在公约中有所体现, 公约实际是多国经过艰难谈判最后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妥 协之处 在于:各国在公约的制定和内容上的反复磋商,一些含糊不明确的定义和保留条款和尚待争辩的法律原则和例外规定。 由于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妥协的产物,因而不能够反映代表的个人倾向,辜负 了许多参加国在缔约之初的殷切期望。更为遗憾的是,这种妥协影响了公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公约的具体适用和解 释时易出现分

9、歧。比如在实际履行方面, 公约第 4547 条既采纳了大陆法国家的实际履行为最主要的补救措施,却又在第 28 条指出法院并无 义务作出判决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显然, 公约在 补救措施的问题上并未作出协调,而是将 该问题交由各国法院按其本国法加以解决。这实际上是对实际履行效力的削弱。 ”而公约在活价条款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模棱两可的态度主要体现在第 14 条对于充分确定的价格条款的规定和第 55 条对于引用通常价格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序言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

10、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公约的适用范 围

11、是国际(Internatiohal) 货物销售合同,而不是一般的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判定“国际性的”只以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为标志。但是,适用公约只是货物销售合同具备“国际性” 还不够, 还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上列第一个适用公 约的条件,比 较容易理解,因为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或者说缔约国要受条约 的约束,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之一。上列适用公约的第二种可能性,它是指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一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双方所订立的合

12、同应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最终导致适用销售合同公 约。例如,A 公司和 B 公司双方订立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和 B 公司的营业地所在国 A 国和 B 国都不是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由于发生合同争议而诉诸法庭。法庭在判案 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履行地法应适用履行地国丙国的法律。而丙国是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 该合同应适用 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做出这样规 定的目的,在于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 围。由于这一规定,对合同当事人或 缔约国来说,都不易掌握,从而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所以有一些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这一规定做了保留。我国在批准公 约时也是如此。我国批准该公约正式生效后,根据公 约

13、适用范围的上述规 定,就我国 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来说( 包括与我国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会发生以下巨大的变化:我国各公司、企业与其他缔约国的公司、企业、个人达成的 货物买卖合同,如未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将自动地适用销售合同公 约。如发生合同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处理时,也将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目前加入公 约的已有几十个国家,其影响面越来越大。此外,凡营业地在我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外国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自愿选择了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公 约某缔约国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时,都将适用公 约。 对允许当事人自愿 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各国一般都是承认的。我国的民法通

14、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例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买卖。 /1995 年律师考试试题A洗衣机 BH 种股票C大亚 湾核电站 D远洋货轮【答案】BCD【解析】考查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

15、约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合同。【解析】销售合同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合同,以劳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公约。此外,即使是国际货物销售,在某些情况下也被排除在外,而不适用公约。如供私人或家庭消费的货物销售,通 过拍卖形式的货物销售,依法强制的 货物销售。不过

16、,在某些情况下难于区分是否属于上述例外。如既提供劳务又供应设备的所谓“ 混合合同”,或者供 应部分原料的合同是否适用公约。关于混合同,如果通过计价规定出“绝大部分义务”是什么,是供应货物,还是提供劳务,这样问题就解决了,提供劳务的合同不适用公 约。如果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混合合同是可以分 别履行的,则可能供应设备部分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提供 劳务部分不适用销售合同公 约。关于供 应原料的合同,究竟是加工合同, 还是买卖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是:加工合同收取加工 费,而 买卖 合同收取的是货款;加工合同未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其次,对部分夹料的合同要区分来料是大部分, 还是

17、小部分,是重要材料,还是次要材料。如果通过上述几种方法仍 难以区分清楚, 为了使合同适用的法律具有确定性,最好在合同中规定是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还是适用有关的某国法律。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解析】公约的适用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公 约未涉及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 问题:(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销售合同公约未规定有效合

18、同的条件或在什么情况下成为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由适用的其他法律处理,如某国国内法或国 际统 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公约规定,对惯例本身的效力,包括惯例内容的确定,也不适用公约。当事人在合同中适用的惯例,可由惯例文件或贸易实践解释。公约只肯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受他们同意的惯例和在他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约束。(2)卖方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应适用有关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而不适用公约。(3)货物所有权问题。公 约明确规定,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在这里所指的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是第三人对货物可能提出的权利主张

19、或要求。这是比较复杂的两个问题 ,各国法律 规定差别较大,一时难以统一起来。所以公约避免涉及,留给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去处理。(4)关于时效问题,即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公约也未规定。这是因为联合国已于 1994 年 6 月 14 日订立了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为了协调该公约与销售合同公 约的关系, 1980 年又通过了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议定书。时效公 约规定,国 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 为 4 年。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 【解析】公约给予当事人的上述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即不能改 变公约第 12 条的规定。公 约

20、第 12 条规定,某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要求合同必 须具备书面形式, 则双方当事人都必 须遵守,而不能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改变缔约国关于要求书面形式的声明。我国的情况正是如此。我国在批准加入公约时,除对第 1 条有关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保留外,也对第 12 条声明保留,要求合同必 须 具备书面形式。因此,凡在我国 设有营业地的公司、企 业与营业地设在外国的公司、企业 、个人所 签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至于怎样才是“书面形式”,同样公约指明, “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但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除正规的书面合同外,传真、 电传、电报或其他以书面方式发出的电讯方式也都

21、是有效的书面文件。第二章 总则第七条()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解析】此规定,不仅确立了解释公约 的三原则(即国际性、 统一性和遵守 诚信),也为今后制定新的国际贸易公约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确立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遵守 诚信是从事国 际贸易业务活动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也 为各国民法所确认。()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解析】据此可见,公约的一般原则优 于国内法的规则,尽可能把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纳入国际贸易统一法

22、的范围。第八条 【合同的解释】【本意解释】 ()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第三人解释】 ()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参照解释】 ()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 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 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解析】对当事人意思的解释原则。第九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23、,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解析】可见,公约肯定了国 际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在国 际贸易中的作用。被国 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组成部分,而当事人 间所确立的习惯做法在某些 贸易行业和有关当事人来说, 补充了统一法未有规定的部分,对建立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公平合理地履行合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 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 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解析】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 仅要受他 们明示同意的惯例的约束,同 时他

24、们也要受默示同意的惯例的约束,只要这种惯例是有关特定 贸易所涉合同当事人所 经常遵守。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解析】确定当事人营业地的原则。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解析】订立合同不拘形式的原则。由此 规定可见,根据口头( 如通过电话)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是有效的,除非

25、有关缔约 国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示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997 年律师考试试题A买卖合同的成立 B买卖合同的形式C买卖 双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D违约的救济【答案】ABD【解析】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11 条、第 23 条和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 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三条

26、为本公约的目的, “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要约与邀请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Offer)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解析】发价的要求:(1)发价应当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者发出。如此,发价则与普通商业广告、向大众散发的商品目录(Catalogu

27、es)及价目表(Pricelist)等行为区分开来。 许多国家把普通商 业广告确定为邀请发价(Invitation for Offer),但英美国家的判例则认为,广告原 则上不是发价,但如其内容十分明确和肯定时,可视为是发价。公约在第 14 条第(2)项中作了折中处理。(2)发价的内容须十分确定,即: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如在发价中可以明确规定“东北大豆 1 000 公吨”,或在发价中规定“拟出售某铁矿在某段时间内所生产的全部铁矿砂”。前者称 为供应全部产品 (Out put)的发价,后者称为购买全部需求(Requirement)的发价。这种作法

28、虽然没有规定货物的具体数量,但按照该厂 矿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规定的期 间仍然可以推算出所需或所供产品的数量。美国的 统 一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 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在 对外贸易业务中,前者称为固定价或板价(Fixed price),后者称 为活价或开口价(Open price)。在发价中只要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就满足了公约的最低要求,至于其它事项,在合同成立后,可以通过援引公约的有关规定来填补解决,不致于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3)发价人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价的目的是 为了同对方订立合同。故 发价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价人即 须

29、受到约束。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外贸业务中所发出的“实盘”(Firm offer),是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发价的要求。但是,我国外贸公司所发出的“虚盘”则不符合公约关于发价的要求,因为“虚盘” 一般都附有保留条件,如“ 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Subiect to Ourfinal Confirmation),“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Subject topriorsale), 或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等字样,这些都表明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即使“ 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国的外贸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 对方订立

30、合同。故“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 价,而只是一项发价邀请。第十五条 【要约生效时间和要约的撤回】()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Withdrawal)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解析】(1)发价生效实行到达主义系各国公认。(2)对公约关于发价撤回规定的理解:因发价未生效故允许撤回之;撤回时间为发价发出后到生效前这段期间;撤回 发价 须有通知行为 ;只要是在生效前,任何 发 价得予撤回。第十六条【要约的撤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Revocability) ,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

31、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 发价的信赖行事。【解析】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英美法 认为发价对发价人无约束力,故只要在对方接受前,随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德国等)则持相反认识, 强调发价人不得随意撤销发 价。从公约本条规定看,第(1)项反映了英美法的原 则,第( 2)项则 反映了大陆法的原则。第十七条 【要约的终止或失效】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

32、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示例】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 8 月 5 日从乙地发出,8 月 9

33、 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 8 月 10 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 月 11 日上午甲公司经 理阅及此通知。依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 月 5 日 B.8 月 9 日 C.8 月 10 日 D.8 月 11 日【答案】C【解析】公约第 18 条规 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

34、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 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示例】我 A 公司向巴西 B 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西一级白砂搪 200 吨,每吨 250 美元 CIF 广州, 1994 年 4 月 20 日至 25 日装船”。巴西 B 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 年 5 月 1 日装船。 ”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 B公司的回电属于( )。/1996 年律师考试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35、C无效承 诺 D有效承诺【答案】ABC【解析】考查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问题。第二十条()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十一条()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 见通知被发价人。 ()

36、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

37、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知解约】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继续履行】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

38、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 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终止合同】()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例题】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的规定, 卖方必须 承担的义务是 ( )。/1997 年律师考试A货物质量担保义务 B所有权担保义务C开立信用 证义务

39、 D提交电子单证的义务【答案】A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30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 53 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的规定, 卖方的主要 义务有 ( )。A. 交付货物 B. 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C. 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 方 D. 向买方发出发货通知E. 货物的品质应有利于买方长期保存的需要【答案】ABC【解析】公约第 30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 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一

40、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三十一条 【交货地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方;()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示例】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 对交货的地点未作明确 约定,而 货物是特定物的,卖方交货的地点是(

41、)。A.卖方的营业地 B.货物所在地C.买方的营业地 D.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答案】B第三十二条()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第三十三条 【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42、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示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 则决定具体交货时间的权利应由卖方行使。( )【答案】【解析】公约第 33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 时候交货;或者 ()在其它情况下,应在

43、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十五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

44、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 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 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 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

45、应负有责任,如 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第三十七条 【提前交货】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三十八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

46、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 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第三十九条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

47、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

48、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款和第四十三条第()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

49、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四十五条()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的权利而丧失。()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第四十六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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