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摄影取证有讲究 摄影取证是执法取证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数码相机应用到摄影取证之后,由于其拍摄的直观性、纪实性以及操作的简易性,一直是执法机关的主要取证方式之一。然而,如果取证的照片拍摄得不理想,将很难作为有力的证据,所以执法人员在拍摄取证时要有所讲究。主题突出。作为取证摄影,其主题就是要反映执法现场的环境和违法事实,比如违法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因此在拍摄之前要做到心里有数,在拍摄中要有意识地对一些关键地方进行突出处理,如当事人、店名、企业名称等。如果主题不清,想交代的没交代清楚,则很容易导致证据无用。以少胜多。作为物证,当然要坚持以少胜多的原则,尽量用最少量的证据,说明尽可能多的事实
2、,所以可以适当采用拉大摄距、远景拍摄等方法,如实反映执法现场整体情况,还要尽量做到画面干净、情况明白,让人一目了然。动作迅速。取证照片不是一般的摄影,要讲究速度和真实性。因此在执法中,摄影取证人员应第一个下车,尽量赶在当事人反应过来之前把有关情况记录下来,以防止违法事实的突然改变或其他人员挡住镜头。当然,其他执法人员也要配合,把最佳位置留给摄影人员,不要一堆人拥在一起。及时补拍。因为现场检查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拍摄人员要注意随时查看照片,发现有失误要及时补拍。对于关键的证据,更要重复地、多角度地拍摄,以便事后能优中选优,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拍摄时抖动、对焦不准确、逆光拍摄等因素造成的证据损失。目前随
3、着数码相机的逐渐普及,药品行政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将所拍摄的数码照片作为行政执法证据运用的现象亦逐渐增多。这主要源于数码相机在拍照取证时,具有使用方法简单,成像较快,便于补拍,传递快速等优点所致,但应引起执法人员注意的是,由于数码照片存在易编辑、易 修改等特点,对其证据的证明力确认容易产生不利。正是数码照片所具有的这一“双刃性“特点,导致其作为主要的执法证据运用时应“慎用“。因此,实践中,药品执法人员如何按一定程序,正确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并使获取的数码照片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呢? 一、通过行政相对人对证据进行自认的方式完成数码照片真实性、合法性确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
4、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年 6 月 4 日)(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的含义理解,这一规定虽然是行政相对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后,从法院证据认证角度来审查数码照片证据力的规定,但在目前缺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以此规定指导该领域的执法取证。由此也可看出,制作数码照片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即需要当事人对照片的制作情况进行确认。同时,规定在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
5、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因此执法人员在使用数码相机进行违法现场拍照或物证收集时,均需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拍照的时间、地点、对象、过程等进行详细描述和记录,并由当事人进行现场确认签名。另外,经冲印制作完成的数码照片并非就具有当然的证明力,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码照片还必须经行政相对人确认,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后期调查阶段,应由行政相对人对制作好的数码照片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签名。 二、通过运用法定免证情形完成数码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 实践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行政主体进行数码照片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在依法说服无效,且该数码照片对锁定相对人的违法
6、行为存在唯一性的必要证据时,行政主体应善于提前运用公证机构的证明作用,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对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拍摄数码照片过程进行公证,从而达到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免证效果,最终实现提高数码照片证明力的作用。 三、通过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进行数码照片证据补强来完成证据锁链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就如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数码照片在作为固定相关事实的证据时,其证据证明力要得到法院采信,最佳情形应同其他证据一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中进行充分证据补强,数码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内容记载在上述笔录中亦应有相应的详细记载,或通过与采用合法程序取得的检验报告进行内容印证,这样才能确保数码照片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通过保存储存数码照片的原始数据载体来完成提举证据准备 数码照片的实质只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规定第十二条就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因此,作为储存数码照片的原始数据载体如存储卡等,应与数码照片一起进行归档保存,并在作为诉讼证据时连同数码照片一起提交。这样才能比较有效地保证数码照片的证据效力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