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 年 8 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 5 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 10 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 万元。刘某决定于 2001 年 10 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
2、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不给职工办社保的理由是否成立?(4)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 、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个
3、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 ,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 、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 、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