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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docx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51171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86.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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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周口市食品流通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自查工作具体要求。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第三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第四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依法对其

2、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并按照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第五条 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是指是指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对食品流通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经营

3、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还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第六条 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开展专项自查:(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二)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四)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五)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六)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七)国家、地区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食品流通

4、经营主体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第八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在自查过程中,应当对自查及整改等情况填写自查表(见附件 1)进行记录。自查记录在其经营场所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表中的*重点项目不符合),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经营活动(下架退市涉及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填制自查退市食品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2),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接到风险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

5、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报告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和防范措施,指导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第十一条 因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恢复经营前应上报整改报告并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意,经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自查频次。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本年度风险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 A 级(低风险)单位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B 级(中风险)单位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C 级(较高风险)单位的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D 级(高风险)单位的每月不少

6、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定期自查频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自查制度落实和自查表填写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根据食品流通经营主体风险等级、信用分类等级等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 A 级风险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B 级风险单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C 级风险单位每四个月不少于一次,D 级风险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食品流通经营主体自查情况,应对其自查情况,重点是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检查及处置结果存入其食

7、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未按时进行自查记录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等情形,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 1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表(本年度第 次自查)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复评 备注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是 否 是 否1. 经

8、营资质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是 否 是 否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是 否 是 否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是 否2.经营条 件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 否 是 否*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 否 是 否*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是 否 是 否*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是 否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是 否 是 否*3.5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

9、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 是 否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 否 是 否*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 否 是 否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是 否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是 否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3.10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

10、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 否 是 否*3.11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是 否4.1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 否 是 否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是 否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4.3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是 否 是 否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 否 是 否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

11、得健康证明。 是 否 是 否5.3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是 否 是 否5.从业人员管理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是 否 是 否*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是 否 是 否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是 否*6.3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 否 是 否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

1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 否 是 否6.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是 否 是 否*6.6从周口市境内进货时,是否索取并查验食品批发商进货查验信息登记表和“一票通”凭证;凭证的保存是否符合法定时限。是 否 是 否*6.7从周口市境外进货或者索取不到“一票通”凭证的进货查验,是否索取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分类建立档案保存;是否索取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票据;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

13、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以上内容。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是否符合法定时限。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6.8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是 否 是 否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是 否 是 否6.10食品批发商是否进行进货查验信息登记,并在销售食品时向零售商提供食品批发商进货查验信息登记表并出具“一票通”凭证。未进行进货查验信息登记的批发商是否向零售商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出具包括食品的名称、

14、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票据;食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是否符合法定时限。是 否 是 否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监管部门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是 否 是 否7.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是 否 是 否7.2经营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是否按要求设立提示牌,注明绿底白字“*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是 否 是 否7.3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15、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 否 是 否7.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是 否 是 否7.5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是 否 是 否7.6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是 否 是 否7.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是 否 是

16、 否7.8 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是 否 是 否7.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是 否 是 否7.特殊食品7.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是 否 是 否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检查人员: 自查时间:复查人员: 复查时间:说明:检查过程中,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划“/”;评价为“否”的项目,可在“备注栏”简明记录,不够填可附页。附件 2自查退市食品情况记录表食品名称 数量 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停止经营日 期停止经营原 因处置措施(整改/ 退货/销毁) 处置时间 处置地点 处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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