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4 月 22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