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 士 政 治 制 度瑞士是一个位于欧洲中部的联邦制国家,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及列支敦士登接壤,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列,旅游资源丰富,有世界公园的美誉。伯尔尼是联邦政府所在地。瑞士也是世界著名的中立国,历史上一直保持政治与军事上的中立,但瑞士同时也参与国际事务,许多国际性组织的总部都设在瑞士。瑞 士 联 邦 以 委 员 会 制 为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以 联 邦 制 为 国 家 结 构 形 成 , 实 行 多 党 制 。 长 期 实行 委 员 会 制 和 在 立 法 上 允 许 公 民 享 有 某 些 直 接 民 主 权 利
2、 , 是 瑞 士 联 邦 政 治 制 度 的 主 要 特点 。瑞 士 联 邦 的 形 成 经 历 了 漫 长 的 历 史 过 程 。 1291年 ,瑞 士 中 部 的 施 维 茨 、 乌 里 、 翁 特 瓦 尔登 3州 结 成 永 久 同 盟 , 奠 定 了 成 为 独 立 国 家 的 基 础 。 14 16世 纪 又 有 一 些 州 先 后 加 入 同盟 , 形 成 了 结 构 松 散 的 联 邦 , 各 州 仍 长 期 处 于 封 建 割 据 状 态 。 1815年 , 维 也 纳 会 议 确认 瑞 士 为 永 久 中 立 国 。 此 后 又 有 一 些 州 加 入 联 邦 , 使 瑞 士
3、 成 为 由 23个 州 (其 中 3个 州 又 各分 为 2个 半 州 )组 成 的 统 一 的 联 邦 制 国 家 。 1848年 制 定 了 瑞 士 联 邦 宪 法 , 加 强 了 中央 的 权 力 。 1874年 , 为 适 应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 对 宪 法 进 行 了 全 面 修 改 , 确 立 了 现 行 的政 治 制 度 。瑞 士 联 邦 宪 法 规 定 , 联 邦 议 会 、 联 邦 委 员 会 和 联 邦 法 院 分 别 行 使 联 邦 的 立 法 权 、 行政 权 和 司 法 权 。 但 联 邦 委 员 会 与 联 邦 议 会 不 是 相 互 抗 衡 , 而
4、是 议 行 合 一 的 关 系 。联 邦 议 会 是 联 邦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 由 国 民 院 和 联 邦 院 组 成 。 国 民 院 有 200名 议 员 ,按 比例 代 表 制 普 选 产 生 。 议 席 按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每 个 州 和 半 州 至 少 拥 有 1个 议 席 。 每4年 改 选 1次 。 联 邦 院 有 46名 议 员 ,每 州 选 举 2名 (半 州 选 1名 ), 选 举 制 度 和 任 期 由 各 州 自 行 规 定 。 联 邦 议 会 行 使 联 邦 立 法 权 , 它 制 定 的 全 国 性 法律 对 各 州 有 效 。 此
5、 外 , 还 负 责 审 议 和 保 障 各 州 宪 法 ; 审 议 和 批 准 国 际 条 约 , 以 及 各 州 与外 国 签 订 的 协 定 ; 制 定 预 算 , 通 过 决 算 ; 宣 战 、 媾 和 、 发 布 动 员 令 、 宣 布 大 赦 和 特 赦 ;选 举 联 邦 委 员 会 和 联 邦 法 院 ; 等 等 。 联 邦 议 会 对 联 邦 行 政 及 联 邦 司 法 实 行 监 督 。 议 会 两院 权 力 相 等 , 同 时 开 会 并 行 审 议 议 案 。 联 邦 法 律 与 命 令 必 须 经 两 院 批 准 方 能 生 效 。联 邦 委 员 会 是 联 邦 最 高
6、 行 政 机 关 。 由 议 会 两 院 联 合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的 7名 委 员 组 成 。如 议 员 当 选 ,必 须 辞 去 原 职 , 议 会 另 行 补 缺 选 举 。 委 员 任 期 与 国 民 院 议 员 任 期 相 同 , 但连 选 可 连 任 。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各 1人 , 也 由 议 会 选 举 , 任 期 1年 , 不 得 连 任 , 通 常 是 由 7名 委 员 轮 流 担 任 。 主 席 主 持 联 邦委 员 会 的 会 议 , 代 表 委 员 会 行 使 国 家 元 首 的 礼 仪 性 职 责 。 委 员 会 还 参 与 立 法 ,
7、 负 责 向 议会 提 出 联 邦 法 律 和 命 令 草 案 , 审 查 各 州 应 提 请 联 邦 批 准 的 法 律 和 命 令 等 。 委 员 会 实 行 集体 领 导 ,至 少 须 有 4名 委 员 出 席 才 能 开 会 议 事 。 委 员 间 权 力 平 等 , 互 不 从 属 , 每 个 委 员 各主 管 一 个 部 。 提 交 议 案 、 决 定 政 策 、 公 布 命 令 均 须 以 委 员 会 名 义 。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被 议 会否 决 , 委 员 会 无 须 辞 职 , 对 联 邦 议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 委 员 会 必 须 执 行 , 无
8、 权 退 回 复议 , 也 无 权 解 散 议 会 。 委 员 会 实 际 上 是 受 议 会 委 托 的 执 行 机 关 。联 邦 法 院 是 联 邦 最 高 司 法 机 关 , 由 联 邦 委 员 会 提 名 , 经 议 会 两 院 联 合 会 议 表 决 通 过的 26名 法 官 组 成 。 独 立 行 使 司 法 权 , 但 无 违 宪 审 查 权 。各 州 均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 议 会 、 政 府 和 州 旗 。 各 州 经 联 邦 政 府 同 意 有 权 与 外 国 签 订 条 约 。1874年 宪 法 实 施 以 后 , 联 邦 权 力 逐 步 加 强 。 联 邦 政
9、府 在 州 和 地 方 设 有 单 独 设 立 的 机 构, 全 国 行 政 和 司 法 机 构 是 统 一 的 系 统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联 邦 政 府 扩 大 了 管 理 社 会 经济 事 务 的 职 能 , 加 强 了 对 州 和 地 方 的 监 督 和 控 制 。 根 据 瑞 士 联 邦 宪 法 ,联 邦 和 州 的分 权 原 则 是 : 联 邦 享 有 外 交 、 国 防 、 海 关 、 货 币 等 专 有 权 力 ; 州 和 市 镇 保 留 管 理 警察 、 宗 教 等 专 有 权 力 ; 在 社 会 福 利 等 方 面 , 联 邦 具 有 立 法 权 , 州
10、 行 使 执 行 权 ; 联 邦和 州 共 有 的 权 力 是 税 收 、 教 育 、 卫 生 等 。瑞 士 联 邦 实 行 多 党 制 , 政 党 有 30多 个 。 1983年 大 选 在 国 民 院 中 获 得 议 席 的 有 11个政 党 。 1959年 以 来 , 联 邦 委 员 会 一 直 是 由 激 进 民 主 党 、 社 会 党 、 基 督 教 民 主 党 和 中 间民 主 联 盟 按 2:2:2:1的 比 例 组 成 。 这 种 独 特 的 权 力 关 系 是 瑞 士 政 府 和 政 局 长 期 稳 定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当 前 瑞 士 政 治 制 度 主 要 面
11、临 以 下 两 个 主 要 问 题 : 公 民 参 与 冷 漠 和 永 久 中 立 。一 谈 下 公 民 参 与 冷 漠 。 瑞 士 实 行 民 主 制 度 , 公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很 大 。 公 民 对 重 大 国 事与 地 方 事 宜 拥 有 表 决 、 创 制 与 复 决 权 , 可 以 成 立 请 愿 , 也 可 以 以 投 票 抵 制 政 府 的 一 些 政策 。 十 万 名 瑞 士 国 籍 者 可 以 修 改 宪 法 , 也 可 以 修 改 国 家 外 交 政 策 。 瑞 士 联 邦 宪 法 赋予 公 民 一 些 直 接 民 主 权 利 , 作 为 代 议 民 主 制 的
12、补 充 和 “国 家 主 权 “与 “人 民 主 权 ”统 一 的 象征 。 主 要 表 现 为 允 许 公 民 采 用 直 接 投 票 方 式 行 使 立 法 的 复 决 权 和 创 制 权 。 复 决 权 , 即 公民 对 议 会 立 法 认 可 或 否 决 的 权 利 。 凡 是 修 改 宪 法 以 及 政 府 或 议 会 通 过 的 与 宪 法 有 关 的 法令 , 均 须 经 公 民 表 决 , 由 多 数 公 民 投 票 赞 成 和 多 数 州 通 过 才 能 生 效 。 创 制 权 , 又 称 公 民倡 议 , 即 某 项 提 案 在 征 集 到 8万 人 签 名 后 ,就 可
13、作 为 “公 民 倡 议 ”提 出 , 联 邦 政 府 有 义 务 受理 , 经 议 会 决 定 , 或 按 原 提 案 或 同 时 提 出 对 案 ,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表 决 。 这 种 直 接 民 主 制 发源 于 13世 纪 的 露 天 议 会 ( 又 称 广 场 集 会 ) 。 当 时 一 些 州 在 广 场 上 召 开 集 会 , 由 公 民 举手 直 接 选 举 州 长 、 州 政 府 成 员 和 决 定 州 的 法 律 等 重 要 问 题 。 随 着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民 主 制 的发 展 , 绝 大 多 数 州 相 继 废 除 了 露 天 议 会 , 只 有 几
14、个 地 域 狭 小 , 人 口 稀 少 的 州 或 半 州 仍 予保 留 。因 而 , 瑞 士 公 民 经 常 参 与 政 治 投 票 与 政 治 表 决 , 全 民 公 决 也 不 罕 见 , 一 年 也 有 史 积起 。 过 于 频 繁 的 政 治 参 与 , 使 瑞 士 人 对 政 治 感 到 厌 倦 。 近 年 来 , “这 个 周 末 别 忘 了 投 票”之 类 的 投 票 点 提 示 牌 以 及 不 断 下 滑 的 政 治 投 票 率 就 体 现 了 这 一 点 。二 谈 下 永 久 中 立 问 题 。 从 1815年 的 维 也 纳 会 议 开 始 , 瑞 士 就 一 直 是 一
15、 个 永 久 中 立国 。 永 久 中 立 使 瑞 士 避 免 了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 但 是 在 全 球 化 的 今 天 , 这 种 永 久 中 立 政 策 却遇 到 了 挑 战 。 2002年 , 瑞 士 加 入 联 合 国 , 成 为 联 合 国 第 190个 成 员 国 。 首先,世界政治经济的新发展使永久中立制度越来越受大的挑战。第一,国家间经济融合的趋势的加强必将导致政治的国际化趋势。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往往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议或有关国际组织来解决;第二,在政治和经济日益紧密联系的今天,简单地把政治与贸易一分为二的做法已经行不通;第三,随着新的全球性问题,诸如国际恐怖
16、主义、环境的跨国污染的不断涌现,不要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地区组织也很不一定都能加以应对。从瑞士入联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同友好国家的团结和相互援助来保障但同时,越是参与合作所涉及的利害关系就越多越复杂,而中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起不到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进而动摇了一国政府采取永久中立的心理基础,导致最终很有可能完全失去其本来的价值并被放弃。其次,各类国际组织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永久中立的转变。第一,从联合国来看,目前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不十分完善。因此留给永久中立较大的存在空间。但是随着该体制的日趋完善、高效使之发挥更大乃至完全发挥作用或者产生一种更优越的安全制度,则这将
17、使永久中立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少。从瑞士近几十年的实践来看它所声称的“中立”早已不是传统上的绝对中立,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政治上的宣示。在实际效果上,它们的实践已经履行了它们对联合国行动的协助义务,而这也恰好反映了联合国对于永久中立的发展的巨大影响。可以想象,若干年之后,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永久中立国继续改变“中立”的内涵。甚至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政治上的口号是可能的;第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对永久中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在经济一体化或者在地区事务上,都对永久中立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一旦永久中立国加入区域性国际组织,无论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还是在国际政治影响上,对于其自身的中立地位的削弱是不可避免的。 自从奥地利加入欧盟后,已经有学者对其永久中立地位提出了质疑。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区域组织,特别像欧盟那样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组织里,永久中立国想做到独善其身并保持一种超脱的地位是几乎不可能的。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正确,要看它的政策是否适合国情;是否为社会带来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和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而从上述的标准来评价,虽然,瑞士政治制度中存在以上两个问题,但是它的政治制度给瑞士带来了稳定,发展了瑞士的社会经济,应该说,瑞士的政治制度是符合瑞士国家人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