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陵市商务局 AB 岗工作制度第一条 AB 岗工作制度,是指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 岗,当 A 岗因故不在岗时,B 岗自动顶岗,反之亦然,以便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第二条 各科室(办)必须对职责内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安排,保证机关各科室(办)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均设立 AB 岗,由 AB 角共同承担,原则上以 A 角为主,B 角为辅。第三条 各科室(办)要统筹安排工作,保证 AB角中有一人在岗。互为 AB 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安排休假和出差。第四条 科室(办)在
2、安排布置工作时,应力求AB 两角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真正达到互为替补和监督的目的。第五条 互为 AB 岗的工作人员,当 A 角在岗时,A 角负主要责任,B 角负次要责任;当 A 角因工作等原因不在岗时,B 角负主要责任,A 角负次要责任。第六条 全体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本科室(办)各职位的工作业务知识和技能。AB 角之间要不断地进行相互沟通,A 角暂离岗位时,要搞好工作交接,确保 B 角能够及时衔接到位。第七条 各科室(办)AB 角分工情况应及时报送局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备案。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岗位,必须对外公布 AB 角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AB 角互换或科室
3、(办)职位轮换后,应及时调整和公布相关信息。第八条 各科室(办)及科室(办)人员 AB 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科室(办)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对 AB 岗工作制度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科室(办)和当事人视情作出处理。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服务 AB 岗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项目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树立便捷、高效、优质、规范的服务形象,结合集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服务 AB 岗工作制是指在集中区管委会各部门,设置 AB 两岗承担人,接受集中区投资服务中心任务安排、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在规定
4、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AB岗明确互为备岗,A 岗承担人为部门该岗的责任人,B 岗承担人为该岗位的备岗责任人。A 岗承担人因故离岗或缺位时,B 岗承担人及时顶替 A 岗,履行 A 岗工作职责。避免工作岗位出现缺位、空岗,确保项目服务和有关公务的正常办理。第三条 A 岗承担人为所在部门项目服务的首问责任人,全程负责本部门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及有关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系、协调。第四条 AB 岗工作制的范围包括集中区各部、(分)局、投资服务中心、公司,适用于集中区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第五条 AB 岗的工作职责:一、A 岗承担人因故离岗,必须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同时向 B 岗
5、承担人做好工作移交后离岗;特殊原因不能事前移交的,应及时与 B 岗承担人联系,B 岗承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顶岗。二、B 岗承担人顶岗其间,应认真履行 A 岗工作职责,并享有与 A 岗承担人相同的工作职权,对经办的 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三、因特殊情况 AB 岗承担人均缺位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顶岗或安排熟悉本岗位业务的人员顶岗。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一名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五、遇特殊原因部门全部工作人员都不在岗时,必须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留言卡。返回后,要及时与来访人联系,并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六、AB
6、岗承担人应加强协调和配合,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B 岗承担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 A 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七、B 岗备岗人员较多的,应确定顶岗顺序,在需要顶岗时,有序安排。八、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确保能相互顶岗。第六条 AB 岗的管理和监督: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AB 岗工作制,做好工作协调和衔接。二、各部门确定的 AB 岗人员应报投资服务中心备案,并建立 AB 岗交接登记簿。三、对 AB 岗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四、开展年度服务对象评价部门和 AB 岗服务质量活动,评价结果作
7、为部门和 AB 岗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五、实施部门互评活动,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和 AB 岗绩效考核的依据,其中,投资服务中心评价结果将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六、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或顶岗人员不作为、服务不到位,使集中区部门形象、投资服务环境、机关效能建设等受到影响,管委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 AB 岗工作制度要求,对本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做到每个岗位均实行 AB 岗承担人,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 AB 岗工作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部门内的业务工作,合理分配资源,对 AB 岗受领和提交的成果把关。第九条 本制度由投资服
8、务中心会同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AB 岗工作制度一、AB 岗工作制是指各科室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位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当 A岗因故不在岗时,B 岗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一般性事务或紧急公务。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二、凡涉及对外办理审批、审核、报名等手续和关系到内部办事效率的相关岗位,各科室都要确定 AB 岗,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备案登记。三、各科室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A、B 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AB 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四、A 岗责任人因学习、公出、请假等原因离岗时,科室应落实 B岗顶岗,A 岗责任人向 B 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 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五、两岗要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 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 A 岗工作,并兼有 A 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 A 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六、A 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 B 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七、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