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职改办2009167 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高职高专院校(含成人高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以便修订完善。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高职高专院校(含成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 二 条 基 本 申 报 条 件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积 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 ”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近 3 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 次以上者,延期 1 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 ”1 次以上者,延期 2 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2 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 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
3、,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 年内不得申报。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3.申报副教授职务须聘任讲师职务 5 年及以上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及以上;申报教授职务须聘任副教授职务 5 年及以上。外语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术成果鉴定严格按规定进行盲审。任 现 职 以 来 教学、科研、教师素质、可持续发展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1.教 学 条 件任 现 职 以 来 ,系 统
4、讲 授 2 门 (其 中 1 门 为 实 践 教学 课 程 )及 以 上 的 课 程 ,平 均 每 学 年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280 学 时 及 以 上 ,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2.科 研 条 件申报人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 得 一 定成 果 。3.教师素质条件(1)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从 事 专业 教 学 的 申 报 人 员 应 具 备 “双 师 ”素 质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结 合 教 学 进 行 职业 道 德 教 育 ,指 导 学 生
5、参 加 素 质 拓 展 、职 业 技 能 提 高 活 动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4.可持续发展条件(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 职工作、咨询、培 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2)参加学习、培 训 、进修的时间,不低于 20 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申 报教授至少参加一次国际性或二次全国性的学术交流(发言或论文交流),申报副教授至少参加一次国内或市内的学
6、术交流(发言或论文交流)。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为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成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的 教 师 ,可 不 受 第 二 条 申 报 条 件 中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职 务 档 次 限 制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教授 或 副 教 授 。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教 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条 件1.任 现 职 以 来 达 到 基 本 教 学 条 件 要 求 ,教 学 效 果优 良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教 授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获 得 在 国 际 上 有
7、 较 大 影 响 的 学 术 、技 术 特 殊 荣誉 奖 。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三 大 奖 (一 等 奖 前 5 名 、二 等 奖前 3 名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一等 奖 (前 5 名 )。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或 省(部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的 主 持 人 。 成 为 国家级教学团队的负责人或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2.任 现 职 以 来 达 到 基 本 教 学 条 件 要 求 ,教 学 效 果优 良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者 ,也 可 破 格 推 荐
8、 评 审 教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前 3 名 )或 省 (部 )级 教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主 持 人 。 获 得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或 省(部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或 二 等 奖 2 项 的 主 研人 员 (前 5 名 )。 在 国 际 或 全 国 本 学 科 公 认 的 权 威 学 术 刊 物 上 发表 论 文 3 篇 ,或 者 论 文 1 篇 和 学 术 专 著 1 部 (均 为 第一 作 者 ),被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知 名 专 家 评 价 具 有
9、 较 高 学术 水 平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取 得 创 造 性 成 果 ,或 在 学 科 专 业建 设 、理 论 研 究 等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处 于 国 际 先 进水 平 ,或 填 补 国 内 重 要 空 白 。 在 国 家 重 大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主 持 解 决 了关 键 性 学 术 理 论 难 题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副 教 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条 件1.任 现 职 以 来 达 到 基 本 教 学 条 件 要 求 ,教 学 效 果良 好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0、者 ,可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副 教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主 研 人 员 (前 5 名 )。 获 得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者 科 技 奖 一 等 奖 ,或 二 等 奖 (前 3 名 ),或 三 等 奖 (第 一 名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在 重 庆 市 内 外 有重 大 影 响 ,或 取 得 重 庆 市 内 外 全 行 业 突 出 的 经 济 、社会 效 益 。2.任 现 职 以 来 达 到 基 本 教 学 条 件 要 求 ,教 学 效 果良 好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11、 件 之 二 者 ,可 破 格 推 荐 评 审 副 教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获 省 部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科 技 奖 二 等 奖 (前5 名 )或 三 等 奖 (前 3 名 )。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前 5 名 )、三 等 奖(前 2 名 )。 出 版 过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的 专 著 ,或 主 编 出 版 过全 国 统 编 教 材 ,或 作 为 独 立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刊 上 公 开 发 表 5 篇 以 上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的 本 学 科 学术 论 文 ,或 作 为 独 立
12、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际 或 全 国 本学 科 (或 本 行 业 )公 认 的 权 威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 在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中 解 决 了 学 术 理论 难 题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 研 究 成 果 或 重 要 建 议 、报 告 被 省 、直 辖 市 或 自治 区 党 委 或 政 府 采 纳 ,对 深 化 改 革 、发 展 经 济 起 到 了重 要 作 用 。第四条 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教学条件及相应学科专业的学术条件。教学条件1.教 授任 现 职 以 来 ,须 具 备 下
13、列 条 件 第 (1)至 (6)之 一 :(1)创 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新的教学模式,主 持 并 完 成 1 项 省 部 级 或主 研 并 完 成 1 项 国 家 级 教 学 教 改 项 目 ;(2)独 著 或 主 编 教 材 1 部 并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材 等 级 奖 或 主 编 1 部 国 家 规 划 (21 世 纪 教 材 、十 五 教材 、十 一 五 教 材 )教 材 ;(3)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或 省 部 级 教学 成 果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4)省 (部 )级 特 色 专 业 或 精 品
14、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实训 中 心 建 设 主 持 人 ;(5)在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教 研 教 改 论 文 1 篇 ; (6)获 省 (部 )级 各 类 教 学 授 课 竞 赛 等 级 奖 及 以 上 ;2.副 教 授任 现 职 以 来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第 (1)至 (6)之 一 :(1)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2)主 编 1 部 教 材 并 获 省 级 优 秀 教 材 等 级 奖 及 以上 ;(3)主 研 并 完 成 1 项 省 部 级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4)省
15、(部 )级 特 色 专 业 或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实训 中 心 建 设 的 参 与 者 或 校 级 特 色 专 业 或 精 品 课 程 、教学 团 队 、实 验 实 训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参 与 者 ;(5)获 校 级 教 学 优 秀 奖 或 校 级 青 年 教 师 技 能 竞 赛等 级 奖 ;(6)在 学 术 期 刊 中 发 表 教 研 教 改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学术条件政 治 与法律类1.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5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奖
16、励 、论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3 项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科 研 等 级 奖 (前 5 名 )至 少 1 项 。主 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至 少 1 部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5万 字 )。主 编 、副 主 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统 编 教 材 1 部 (本人 至 少 撰 写 5 万 字 )。2.副 教 授 论 文发
17、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2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人 员 获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教学 、科 研 等 级 奖 至 少 1 项 。主 编 、副 主 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至 少 1 部 (
18、本 人 至少 撰 写 3 万 字 )。参 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统 编 教 材 1 部 (本 人 至 少 撰写 3 万 字 )。财 经 类1.教 授 论 文 论 著主 持 撰 写 (或 以 前 2 名 身 份 合 作 撰 写 )并 出 版 专 著至 少 1 部 (20 万 字 以 上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5 万 字 ),或 主编 或 副 主 编 规 划 高 校 教 材 1 部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三 分 之一 以 上 ),且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期 刊 至 少 5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奖
19、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3 项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或 社 科 成 果 三 等 奖1 项 及 以 上 的 主 持 人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社 科 成 果 二 等 奖 1项 及 以 上 的 主 研 (前 3 名 )人 员 。获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20、主 持人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研 (前 3 名 )人 员 。2.副 教 授 论 文 论 著出 版 专 著 至 少 1 部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3 万 字 )或 参 编规 划 高 校 教 材 至 少 1 部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3 万 字 )且 发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2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主
21、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人 员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社 科 成 果 三 等 奖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至 少 1 项 。管 理 综 合 类1.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5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论 著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特 色 专 业的 主 持 人
22、 。出 版 专 著 (合 著 前 2 位 ,本 人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以上 )至 少 1 部 。主 编 至 少 1 部 、副 主 编 至 少 2 部 省 部 级 以 上 规划 教 材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3 项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及 以 上至 少 1 项 。获 省 部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一 等 奖 至 少 1 项 。2.副 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23、术 论 文 6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3 篇 )。 论 著 、项 目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参 与 出 版 专 著 (合 著 前 2 位 )至 少 1 部 或 参 与编 著 教 材 至 少 2 部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主 研 (前 3 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文 化 教 育 类1.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24、 心 期 刊 至少 5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论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至 少 1 部 。主 编 规 划 教 材 至 少 1 部 。副 主 编 著 作 、规 划 教 材 至 少 2 部 (本 人 至 少 撰写 5 万 字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3 项 。
25、2.副 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2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主 研 (前 3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1 项 。参 研 (前 5 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至 少 2 项 。体 育 学1.教 授总 成 果 数 (公 开 发 表 专 业 学
26、 术 论 文 、出 版 专 著 或教 材 等 )10 项 及 以 上 (其 中 体 育 类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3 篇 ,其 余 7 项 成 果 中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著 至 少 3 项 )。2.副 教 授总 成 果 数 (公 开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专 著 或 教 材等 )5 项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2 篇 ,其 余 3 项 成果 中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著 至 少 2 项 )。3.说 明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可视为核心期刊。主教练取得国家级运动竞赛前 8 名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可作为申报教授的教学、科研成果之一。主教练取
27、得省部级运动竞赛获前 3 名或主持校级(地厅级)及以上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可作为申报副教授的教学、科研成果之一。工 学 综 合 类 ( 一 )制 造 、 土 建 、 资 源 、 交 通 、 水 利 类1.教 授 论 文 论 著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论文 5 篇 及 以 上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或 被 SCI、EI等 检 索 收 录 至 少 1 篇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至 少 1 部 ;或主 编 教 材 至 少 2 部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28、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至 少 1 项 或 主 研 至 少 3 项 省 部 级 及 以 上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至 少 1 项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前3 名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含 产 学 结 合 的 项 目 )经 费 不 少于 30 万 元 。拥 有 发 明 专 利 至 少 1 项 。拥 有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至 少 3 项 。2.副 教 授 论 文 、论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至 少 2 篇 )。出 版 专 著
29、 (前 2 名 )或 编 写 教 材 (前 2 名 )至 少1 部 且 发 表 论 文 至 少 2 篇 或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或 主 研 省 部 级 (前 3 名 )、主研 国 家 级 (前 5 名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有 效 持 证 人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含 产 学 结 合 的 项 目 )经 费 不 少于 8
30、万 元 。拥 有 发 明 专 利 至 少 1 项 。拥 有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至 少 2 项 。工 学 综 合 类 ( 二 )电 子 信 息 、 轻 纺 食 品 、 环 保 、 气 象 、 安 全 类1.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论文 5 篇 及 以 上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或 被 SCI、EI等 检 索 收 录 至 少 1 篇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至 少 1 部 ;或主 编 教 材 至 少 2 部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31、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至 少 1 项 或 主 研 至 少 3 项 省 部 级 及 以 上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至 少 1 项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前3 名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含 产 学 结 合 的 项 目 )经 费 不 少于 30 万 元 。拥 有 发 明 专 利 至 少 1 项 。拥 有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至 少 3 项 。2.副 教 授 论 文 、论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至 少 2 篇 )。出 版 专 著
32、 (前 2 名 )或 编 写 教 材 (前 2 名 )至 少1 部 且 发 表 论 文 至 少 2 篇 或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或 主 研 省 部 级 (前 3 名 )、主研 国 家 级 (前 5 名 )的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有 效 持 证 人 )。主 持 横 向 课 题 (含 产 学 结 合 的 项 目 )经 费 不 少于 8
33、万 元 。拥 有 发 明 专 利 至 少 1 项 。拥 有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至 少 2 项 。农医综合类1.教 授 论 文 、论 著出 版 学 术 专 著 、主 编 规 划 教 材 至 少 1 部 或 副 主编 著 作 、规 划 教 材 至 少 2 部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5 万 字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至 少 5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或 者 主 持 省 部 级
34、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作 为 主 研 (前 3 名 )有 新 药 申 报 、新 产 品 试 验 的完 整 资 料 至 少 2 份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至 少 1 项 的主 研 (前 3 名 )人 员 、三 等 奖 至 少 2 项 的 主 持 人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前 5 名 )、二 等 奖(前 3 名 ),或 者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二 等 奖 的 主 持者 。(在 医 院 工 作 的 医 疗 人 员 )主 持 填 补 西 南 地 区医 疗 空 白 的 新 技 术 、新 方
35、法 (经 省 部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部 门 鉴 定 )至 少 1 项 。主 持 育 成 具 有 重 大 突 破 并 经 品 种 鉴 定 委 员 会鉴 定 的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在 科 技 兴 农 、成 果 转 化 中 取 得 巨 大 的 经 济 、社会 效 益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者 。2.副 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至少 2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持 人 。主 持 校 级
36、(地 厅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1 项 。获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奖 、教 学 成 果奖 1 项 的 主 持 者 。在 科 技 兴 农 、成 果 转 化 中 取 得 显 著 的 经 济 、社会 效 益 ,获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者 。作 为 主 研 (前 3 名 )有 新 药 申 报 、新 产 品 试 验 的完 整 资 料 至 少 1 份 。(在 医 院 工 作 的 医 疗 人 员 )主 持 填 补 重 庆 市 医疗 空 白 的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经 省 部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门 鉴 定 )至
37、 少 1 项 。理 学 综 合 类1.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核 心 期 刊 5篇 及 以 上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或 被 SCI、EI 收 录 至 少 1 篇 )。 项 目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的 主 持 人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主 研 (前 3 位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至少 3 项 。 说 明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可 视 同 1 篇 权 威 核 心 期 刊论 文 。省
38、 部 级 及 以 上 三 大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奖 和 科 技 发 明 奖 )一 等 奖 (前 四 名 )、二 等 奖 (前 3 名 )或 三 等 奖 (前 2 名 )1 项 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果 奖 (主 持 人 )1 项 。专 著 或 获 奖 统 编 教 材 1 部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或 成 果 转 化 中 取 得 巨 大 经济 、社 会 效 益 ,获 省 级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者 。2.副 教 授 论 文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及 以 上 (其 中 权 威 核 心 期刊 至 少 1 篇 或 核
39、心 期 刊 至 少 3 篇 )。 项 目 、奖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及 以 上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的 主 持 人 。主 持 校 级 (地 厅 级 )或 主 研 (前 三 名 )省 部 级 及以 上 项 目 至 少 1 项 。获 省 部 级 奖 励 一 等 奖 (前 五 名 )、二 等 奖 (前 四名 )或 三 等 奖 (前 三 名 )至 少 1 项 。在 成 果 转 化 中 取 得 巨 大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获 地厅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者 。第五条 附则1.本申报评审条件只是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基
40、本要求,申报人是否达到该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2.教学、科研工作某方面业绩特别突出者,经重庆市高职高专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可,评审时可以不受本评审条件的限制。3.省 部 级 课 题 含 重 庆 市 教 委 下 达 的 教 学 、科 技 、人 文 类 课 题 和 教 育 规 划 项 目 。全 国 一 级 学 会 课 题 可 视为 省 部 级 课 题 ,省 一 级 学 会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相 应 课 题(项 目 )可 视 为 地 厅 级 课 题 。4.从 事 专 业 教 学 的 申 报 人 员 应 具 备 “双 师 ”素 质 ,即
41、 具 有 本 专 业 的 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非 教 师 系 列 中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各专业大类(或者专业综合类)除有特别说明外,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公 布 的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 准 。核 心 期 刊 含 中 文 核 心 和 人 文 社 科 核 心 期 刊 ,被 人 大 复 印 资 料 全 文 转 载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权 威 核 心 期刊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高 水 平 的 项 目 、奖 项 或 者 专 著 等 可 否 折 算 为 权 威 核 心 期 刊 以 及 如 何折
42、算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6.申 报 者 所 提 供 的 论 文 、论 著 、教 材 、项 目 、奖 励等 成 果 是 指 与 申 报 评 审 的 学 科 (专 业 )相 同 (相 近 、相关 )的 已 结 题 (出 版 、发 表 )的 成 果 。各 类 成 果 除 有 特别 说 明 外 均 指 第 一 作 者 或 主 持 人 。内 刊 、增 刊 、论 文清 样 不 能 作 为 正 式 材 料 报 送 。所有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项目。7.学 术 评 审 条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是 指 与申 报 评 审 的 专 业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相 关 的 论 文 ,不 含 教学 评 审 条 件 要 求 的 教 研 教 改 论 文 。8.各 学 科 未 列 入 的 相 关 业 绩 成 果 由 评 委 会 根 据 实际 情 况 提 出 具 体 评 审 意 见 。9.双 肩 挑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得 低 于 本 文 件 规 定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授 课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10.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11.本条件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