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 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表 1,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 ,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 征信
2、管理部门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见表 2,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 ,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 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 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 - 1 -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 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 第六条 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各自
3、负责保管个人直接提交的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 2 -附表 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4位查询申请地清算代码8 位查询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查询原因: (查询原因包括了解本人信用记录、异议申请需要、申请贷款需要、申请信用卡需要、为他人担保需要等。有其他原因的,请予以注明)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 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 别由查询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 3 -附表 2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 查询申请人姓名 查询申请人证件类型 查询申请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电话号码查询申请人手机号码查询申请人电子邮箱查询申请人通讯地址 查询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查询原因-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