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 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
2、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3、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标识
4、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5、。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试行修订)通知 建科综20086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
6、007206 号),我中心修订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1: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7、),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 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
8、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
9、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名单报绿标办备案。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 1 名绿标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绿标办
10、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上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绿标办或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
11、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第十一条 绿标办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分批开展评价标识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绿标办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并报绿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
12、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二) 专家委员会设
13、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 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三) 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
14、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审核。 二) 绿标办审核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 2 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二)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筹措,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
15、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开展工作,维护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
16、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书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 10 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