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食品生产类一、判断题(共 187 道)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2.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权 举 报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3.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 愿采纳。 ( )4.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本企业适用, 并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其 生 产 活 动 符 合 相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标准 , 如 食 品
2、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GB 14881-2013) 。 ( )6.可 以 在 贮 存 食 品 原 料 的 场 所 内 存 放 个 人 生 活 物 品 。(X )7.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具 有 与 生 产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产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风 、 防 腐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 防 虫 、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 存 放 垃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 )8.食 品
3、 生 产 企 业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食 品 安 全 管理人员须为专职,不得为兼职。 (X )-2-9.为了便于成品运输, 宜将产品包装间设臵成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形式。 (X )10.为 便 于 内 包 装 材 料 的 传 递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将 内包 装 材 料 库 房 与 内 包 装 车 间 之 间 传 递 通 道 上 的 通 行 门 拆 除 。(X )1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2.贮 存
4、 、 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 、 无 害 , 保 持 清 洁 ,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 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所 需 的 温 度 、 湿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 不 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品 一 同 贮 存 、 运 输 。 ( )13.食 品 生 产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 生 产 食 品 时 , 应 当 将 手 洗 净 ,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 帽 。 ( )14.食 品 生 产 人 员 进 入 生 产 车 间 前 应 当 将 手 洗 净 , 是 否 需 要 穿
5、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 帽 可 由 企 业 自 行 要 求 。 (X )15.食 品 生 产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 )16.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17.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对 市 场 上 滞 销 的 产 品 进 行 回 收 , 并 以此为原料生产新的产品。 (X )-3-18.为 了 避 免 浪 费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使 用 过 期 的 冷 冻肉品加工成肉饼。(X )19.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际 完 成 销 售 包 装 的 时 间 为 201
6、8 年1 月 10 日 , 根 据 销 售 需 要 , 产 品 可 以 在 2018 年 3 月 6 日 出库 时 标 注 当 天 为 生 产 日 期 。 (X )20.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将 产 品 进 行 包 装 后 臵 于 成 品 库 储 存 , 可 以 待 该 批 产 品 出 厂 时 将 出 厂 当 天 日 期 打 印 为 生 产 日 期 。 (X )21.禁 止 生 产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但 生 产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有 无 标 签 没 有 强 制 要 求 。 (X )22.从 事 食 品 生 产 ,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7、 。 ( )23.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目 录 由 国 务 院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公布 。 食 品 中 不 得 添 加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X )24.生 产 的 食 品 中 可 以 适 当 添 加 药 品 , 以 增 加 食 品 治 疗 功 能 。 ( X )25.食 品 添 加 剂 可 以 凭 经 验 、 凭 感 觉 添 加 。 (X )26.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使 用 食
8、品 添 加 剂 。 ( )27.所 有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留 存 生 产 信 息 ,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 保 证 食 品 可 追 溯 。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采 用信 息 化 手 段 实 现 食 品 可 追 溯 。 ( )-4-28.国 家 不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X )29.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加 强 对 其 培 训 和 考 试 。 经 考 试 不 具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的 , 不 得 上岗 。 ( )30
9、.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产 人 员 应 当 每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X )31.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产 人 员 健 康 证 过 期 后 , 可 继 续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 动 , 待 日 后 有 时 间 进 行 健 康体 检 ,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即 可 。 (X )32.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就 原 料 采 购 、 原 料 验 收 、 投 料 等 原 料 控 制 事 项 制 定 并 实 施 控 制 要 求
10、, 以 保 证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符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 )33.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就 所 生 产 食 品 的 运 输 和 交 付 控 制 方 面 制 定 并 实 施 控 制 要 求 , 以 保 证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符 合 食 品 安全 标 准 。 ( )34.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将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结 果 。 (X )35.某 茶 叶 公 司 的 原 材 料 茶 青 均 使 用 自 家 茶 山 所 产 茶 青 , 因 此 不 需 要 对 茶 青 进 行 进 货 查 验 或 检 验 。 (X )3
11、6.某 面 包 厂 的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中 记 录 了 原 料 鸡 蛋 的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等 信 息 , 可 以 不 记 录 进 货 日 期 。 (X )-5-37.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出 具 了 出 厂 产 品 自 检 合 格 报 告 后 ,可以不留存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X )38.某 糕 点 生 产 企 业 为 保 证 产 品 新 鲜 , 可 将 刚 烘 焙 好 未 经 检 验 的 产 品 运 输 出 厂 进 行 销 售 。 (X )39.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12、 明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召 回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者 , 并 记 录 召 回 和 通 知 情 况 。 ( )40.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召 回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 无 需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 (X )4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对 因 标 签 、 标 志 或 者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而 被 召 回 的 食 品 只 能 采 取 销 毁 措 施 。 (X )42.食 品 生 产 企 业
13、可 以 先 对 召 回 的 食 品 进 行 销 毁 , 再 向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时 间 、 地 点 。 (X )43.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有 标 签 、 说 明 书 和 包 装 , 并 在 标 签 上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字 样 。 ( )44.某 枣 汁 饮 料 标 签 上 可 标 示 该 产 品 可 以 用 于 预 防 贫 血 。 ( X )45.某 酒 厂 新 生 产 一 批 配 制 酒 , 可 以 在 标 签 上 标 示 为 “通络 活 血 酒 ”。 (X )46.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产 品 中 加 入 了 山
14、 药 、 大 枣 等 按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 因 此 可 在 标 签 上 标 识 该 产品 具 有 补 气 补 血 的 功 效 。 (X )-6-47.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实 施 的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自 行 选 择 复 检 机构 进 行 复 检 。 (X )48.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委 托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 不 可自 行 进 行 检
15、验 。 (X )49.进 口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符 合 原 产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标 准 即 可 。 (X )50.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臵 方 案 , 定 期 检 查 本 企 业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及 时 消 除事 故 隐 患 。 ( )51.为 应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查 处 理 , 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用 编 造 好 的 记 录 替 代 了 原 始 记 录 。(X )52.根 据
1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个 人 不 得 阻 挠 、 干 涉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 )53.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对 该 企 业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责 任 约 谈 。 责 任 约 谈 情 况 和 整改 情 况 应 当 纳 入 该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 ( )54.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 散
17、 布 虚 假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55.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2017 年 被 吊 销 许 可 证 , 该 企 业 在2020 年可以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X )-7-56.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2017 年 被 吊 销 许 可 证 , 该 企 业 法 定代 表 人 在 2020 年 可 以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担 任 食 品 生产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X )57.王 某 因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其 五 年 后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也 可 担 任 食 品
18、 生 产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理 人 员 。 ( X)58.因 购 买 到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而 受 到 损 害 的 消 费 者 , 只 能 向 销 售 该 食 品 的 经 营 者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而 不 能直 接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X )59.某 酸 奶 生 产 企 业 接 到 消 费 者 赔 偿 要 求 , 经 分 析 可 能 是 经 营 环 节 保 存 不 当 造 成 酸 奶 变 质 。 该 生 产 企 业 可 不 先 行 赔付 , 要 求 消 费 者 直 接 向 销 售 该 酸 奶 的 超 市 索 赔 。 (X
19、 )60.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GB 14881-2013) , 分 隔 是 指 通 过 在 物 品 、 设 施 、 区 域 之 间留 有 一 定 空 间 , 并 不 需 要 通 过 设 臵 物 理 阻 断 的 方 式 进 行 隔 离 。 (X )6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厂 区 不 应 选 择 对 食 品 有 显 著 污 染 的 区域 , 如 某 地 对 食 品 安 全 和 食 品 宜 食 用 性 存 在 明 显 的 不 利 影响 , 且 无 法 通 过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改 善 , 应 避 免 在 该 地 址 建 厂
20、。( )62.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厂 房 和 车 间 的 内 部 设 计 和 布 局 应 满 足 食 品 卫 生 操 作 要 求 , 避 免 食 品 生 产 中 发 生 交 叉 污 染 。 ( -8-)63.一 般 作 业 区 应 与 清 洁 作 业 区 分 离 。 (X )64.为 便 于 人 员 操 作 , 检 验 室 可 未 经 分 隔 , 直 接 设 于 生 产区域内。 (X )6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生 产 车 间 屋 顶 内 层 喷 涂 涂 料 作 为 顶棚 , 应 使 用 无 毒 、 无 味 、 防 霉 、 不 易 脱 落 、 易 于 清 洁 的 涂 料 。( )6
21、6.蒸 汽 、 水 、 电 等 配 件 管 路 应 尽 量 避 免 设 臵 于 暴 露 食 品 的 上 方 , 如 确 需 设 臵 , 应 有 能 防 止 灰 尘 散 落 及 水 滴 掉 落 的装 臵 或 措 施 。 ( )67.墙 面 、 隔 断 应 使 用 无 毒 、 无 味 的 防 渗 透 材 料 建 造 , 在 操 作 高 度 范 围 内 的 墙 面 应 光 滑 、 不 易 积 累 污 垢 且 易 于 清 洁 。 ( )68.清 洁 作 业 区 的 对 外 出 入 口 可 装 设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门 。( )69.排 水 系 统 入 口 应 安 装 带 水 封 的 地 漏 等
22、装 臵 , 以 防 止 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 )70.室 内 排 水 的 流 向 应 由 清 洁 程 度 要 求 低 的 区 域 流 向 清 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X )71.不 同 清 洁 要 求 的 同 一 设 备 不 同 部 位 应 分 开 清 洁 , 并 使用不同的清洁工器具。 ( )72.食 品 生 产 场 所 或 生 产 车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臵 更 衣 室 , 为 节约空间,工作服可与个人服装混放。 (X )-9-73.卫生间可与食品生产车间直接连通。 ( X)74.厂 房 内 应 有 充 足 的 自 然 采 光 或 人 工 照 明 , 光
23、 泽 和 亮度 应 能 满 足 生 产 和 操 作 需 要 , 光 源 应 使 食 品 呈 现 真 实的 颜 色 。 ( )75.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 包 装 材 料 等 应 依 据 性 质 的 不 同 分 设 贮 存 场 所 、 或 分 区 域 码 放 , 并 有 明 确 标 识 , 防 止 交 叉污 染 。 ( )76.食 品 原 料 等 贮 存 物 品 不 可 直 接 放 臵 在 地 面 , 但 可 靠 墙 放 臵 。 ( X )77.仓 库 内 的 贮 存 物 品 应 与 墙 壁 、 地 面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 以 利 于 空 气 流 通 及 物 品 搬 运
24、。 ( )78.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范 ( GB 14881-2013) , 清 洁 剂 、 消 毒 剂 、 杀 虫 剂 等 物 质 应与 原 料 、 成 品 、 包 装 材 料 等 分 离 放 臵 。 (X )79.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配 备 与 生 产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设 备 , 并 按 工 艺 流 程 有 序 排 列 , 避 免 引 起 交 叉 污 染 。 ( )80.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监 控 的 温 度 计 、 压 力 表 应 定 期 校 准 、 维 护 。 ( )8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25、线 监 控 应 当 避 免 使 用 水 银 温 度 计,以免破损后造成玻璃异物污染以及汞化学污染。 ( ) 82.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建 立 设 备 保 养 和 维 修 制 度 , 加 强 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 )83.清 洁 消 毒 前 后 的 食 品 生 产 设 备 和 工 器 具 应 分 开 放 臵 -10-妥善保管。 ( )84.食 品 加 工 人 员 应 定 期 对 生 产 、 包 装 、 贮 存 等 设 备 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进行清洁消毒。( )85.食 品 加 工 人 员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无 需 卫 生 培 训 可 直 接 上岗。
26、( X)86.食品生产企业一旦发现患有痢疾、 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员工,应立即开除。 (X )87.食 品 加 工 人 员 操 作 中 不 小 心 切 到 手 指 造 成 明 显 皮 肤 损伤,经包扎可以继续在配料岗位工作。 (X )88.食 品 加 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区 域 不 应 佩 戴 饰 物 , 但 可 佩 戴手表。 ( X )89.食 品 加 工 人 员 个 人 使 用 的 水 杯 可 以 直 接 放 在 生 产 车 间操作台上。 (X )90.食 品 加 工 人 员 工 作 过 程 中 , 上 厕 所 后 继 续 从 事 食 品 生产活动应洗手,可不用再
27、次消毒。 ( X )91.非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食 品 生 产 场 所 , 特 殊 情 况 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 样的卫生要求。 ( )92.食 品 生 产 车 间 应 设 臵 纱 帘 、 纱 网 、 防 鼠 板 、 防 蝇 灯 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 )93.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制 定 废 弃 物 存 放 和 清 除 制 度 , 定 期 清除废弃物,对于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 )94.食 品 加 工 人 员 可 穿 着 工 作 服 或 者 个 人 服 装 进 入 作 业 -11-区域。 ( )9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建 立 食
28、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 验 收 、 运 输 和 贮 存 管 理 制 度 。 ( ) 96.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若 发 现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食 品 原 料 , 应 在指 定 区 域 与 合 格 品 分 开 放 臵 , 做 好 明 显 标 记 。 ( )97.食 品 原 料 不 得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同 时 装 运 , 避 免 污 染 食 品 原 料 。 ( )98.食 品 原 料 仓 库 应 设 专 人 管 理 , 定 期 检 查 质 量 和 卫 生 情 况 , 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29、 品 原 料 。 ( )99.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等 进 入 生 产 区 域 时 应 有 一 定 的 缓 冲 区 域 或 外 包 装 清 洁 措 施 , 以 降 低 污 染风 险 。 ( )100.鼓 励 采 用 HACCP 对 生 产 过 程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控 制 。( )101.食 品 加 工 过 程 的 微 生 物 监 控 应 包 括 致 病 菌 监 控 和 指示菌监控。 ( )102.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在 食 品 加 工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以 外 的 非 食 用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30、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 )103.应急情况下, 可临时使用食用油脂或工业油脂对生产设备上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进行润滑。 (X )104.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剂、 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 )-12-10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采 取 设 备 维 护 、 加 工 过 程 监 督 等 措施,降低食品受到异物污染的风险。 ( )106.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采 取 设 臵 筛 网 、 捕 集 器 、 磁 铁 、 金属 检 查 器 等 有 效 措 施 , 降 低 金 属 或 其 他 异 物 污 染 食 品 的 风 险 。 ( )107.食 品 生
31、产 企 业 使 用 包 装 材 料 时 应 核 对 标 识 , 避 免 误用 , 如 实 记 录 包 装 材 料 的 使 用 情 况 。 ( )108.不 具 备 自 行 检 验 能 力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委 托 具 备相 应 资 质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出 厂 应 由 生 产 企 业 全 项 目 逐 批 自 行 检 验 , 不 得 委 托 检 验 。( )109.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自 行 检 验 应 具 备 与 所 检 项 目 适 应 的 检验室和检验能力。 ( )110.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对 新
32、 购 买 的 分 析 天 平 只 需 要 进 行 一 次检定。 ( X )111.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检 验 室 应 妥 善 保 存 检 验 报 告 和 原 始 记录,无需产品留样。 (X )112.同一食品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 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 )113.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器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 )114.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对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以 及 相 关 岗 位 的 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13-11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根 据 食 品 生 产
33、不 同 岗 位 的 实 际 需求 , 制 定 和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并 进 行 考 试 , 做 好 培训 记 录 。 ( )116.当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更 新 时 , 应 及 时 对员 工 开 展 培 训 。 ( )117.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等 食 品 相 关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只 需 要 记 录 人 员 签 名 。 (X )118.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建 立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 对 客 户 提出 的 书 面
34、 或 口 头 意 见 、 投 诉 , 企 业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作 记 录 并查 找 原 因 , 妥 善 处 理 。 ( )119.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确 保 各 相 关 场 所 使 用 的 文 件 均 为 有 效 版 本 。 ( )120.文 件 可 使 用 纸 质 记 录 , 鼓 励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 ) , 进 行 记 录 和 文 件 管 理 。 ( )121.某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糕 点 及 糖 果 , 依 据 食 品 生 产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需 要 申 请 两 个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X )
35、122.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实 行 一 企 一 证 原 则 , 同 一 个 食 品 生 产者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 动 , 应 当 取 得 一 个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 )12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24.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发 证 日 期 为 许 可 决 定 作 出 的 日 期 。( )-14-125.李某新办一面粉生产企业, 可借用他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X )126.生 产 场 所 迁 出 原 发 证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管 辖 范 围 的 ,
36、 其 生 产 许 可 证 无 需 重 新 申 请 。 (X )127.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后 , 有 效 期 必 须自 变 更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X )128.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妥 善 保 管 , 一 经 遗 失 、 损 坏 将 无法 补 办 。 ( X )129.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食 品 生 产许 可 的 , 由 原 发 证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许 可 , 并 处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130.食 品 生
37、 产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在 生 产 场 所 的 显 著 位 臵 悬 挂 或 者 摆 放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给 予 警 告 。 ( )131.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的 样 品 、 抽 样 文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可由 被 抽 样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自 行 送 样 和 寄 送 文 书 。 (X )132.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的 抽 样 检 验 结 论 显 示 微 生 物 指 标 超 标 的 , 复 检 机 构 可 以 复 检 。 (X
38、 )133.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拒 绝 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抽 样 文 书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 由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情 节 依 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134.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选 择 食 品 安 全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15-对 自 身 的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评 价 ,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日 常 监督 检 查 的 参 考 。 ( )135.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要 求 , 在 现 场检查、询问和抽样
39、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 ) 136.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为 基 本 符 合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37.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为 不 符 合 ,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潜 在 风 险 的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三 日 内 停 止 食 品 生 产 活 动 。(X )138.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配 合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工 作 , 不 得 拒 绝 、 逃 避 或 者 阻 碍 。 ( )139.根 据 食 品 生 产
40、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等 级 一 经 评 定 , 无 法 调 整 。 (X )140.根 据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等 级 分 为 好 、 中 、 差 三 个 等 级 。 (X )141.根 据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分 级 结 果 , 改 进 和 提 高 生 产 控 制 水 平 , 加 强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 )142.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不 应
41、以 暗 示 性 的 语 言 、 图 形 、 符 号 , 使 消 费 者 将 购 买 的 食 品 或 食 品 的 某 一 性 质 与 另 一 产 品 混 淆 。( )143.一款面包产品,可以取名为“酸奶草莓” 。 (X )-16-144.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 应 使 用 不 使 消 费 者 误 解 或 混 淆 的 常 用 名 称 或 通 俗 名 称 。( )145.在 食 品 加 工 过 程 中 已 挥 发 的 水 或 其 他 挥 发 性 配 料 必 须 在 配 料 表 中 标 示 。 (X )146.若 同 一 预 包 装 内 含 有 多 个 单 件 预 包 装 食
42、品 时 , 大 包装 可 不 标 示 净 含 量 和 规 格 。 (X )147.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中 的 核 心 营 养 素 包 括 蛋 白 质 、脂 肪 、 碳 水 化 合 物 , 不 包 括 钠 。 (X )148.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如 同 时 使 用 外 文 标 示 , 其 内 容应 当 与 中 文 相 对 应 , 外 文 字 号 可 以 大 于 中 文 字 号 。 (X )149.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应 在 大 包 装 上 统 一 进 行 标 示 ,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的 最 小 销 售 单 元 的 包 装 上 可 不 标 示
43、 。 ( X)150.对 除 能 量 和 核 心 营 养 素 外 的 其 他 营 养 成 分 进 行 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该 营 养 成 分 的 含 量 及 其 占 营 养 素 参 考 值 ( NRV) 的 百 分 比 。()15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 准确, 不得以虚假、 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片等方式介绍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152.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 使 消 费 者 将 购 买 的 食 品 或 食 品 的 某 一 性 质 与 另 一 产 品 混 淆 。(X )-17-153.非
44、保 健 类 食 品 在 确 信 其 有 保 健 作 用 时 可 在 标 签 中 暗示其保健作用。 (X )154.食 品 标 签 不 应 与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物 ( 容 器 ) 分 离 。( )155.标 签 应 使 用 规 范 的 汉 字 , 不 得 使 用 拼 音 、 少 数 民 族文 字 、 外 文 进 行 标 注 。 (X )156.一 个 销 售 单 元 的 包 装 中 含 有 不 同 品 种 、 多 个 独 立 包装 可 单 独 销 售 的 食 品 , 每 件 独 立 包 装 的 食 品 标 识 可 直 接 参 照销 售 单 元 的 包 装 标 识 。 (X )157.
45、若 外 包 装 易 于 开 启 识 别 或 透 过 外 包 装 物 能 清 晰 地 识 别 内 包 装 物 (容器) 上 的 所 有 强 制 标 识 内 容 或 部 分 强 制标 示 内 容 , 可 不 在 外 包 装 物 上 重 复 标 识 相 应 的 内 容 。 ( )158.在 食 品 制 造 或 加 工 过 程 中 , 加 入 的 水 应 在 配 料 表 中标 示 。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已 挥 发 的 水 或 其 它 挥 发 性 配 料 不 需 要 标示 。 ( )159.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应 使 用 中 文 , 不 得 使 用 外 文 。(X )160. 中华
46、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 : 指 食 品 无 毒 、 无 害 ,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 对 人 体 健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 )161.在 我 国 , 确 立 了 “食 品 安 全 ”的 法 律 概 念 , 并 以 此概 念 涵 盖 “食 品 卫 生 ”、 “食 品 质 量 ”的 概 念 , 以 及 食 品 安全 法 替 代 了 食 品 卫 生 法 , 以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来 统 筹 食 品 标-18-准 , 避 免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 食 品 营 养 标 准
47、 等 与食 品 相 关 的 标 准 之 间 的 交 叉 与 重 复 。 ( )162.食 品 卫 生 是 指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必 须 具 有 的 条 件 和 措施,侧重于结果。 (X)163.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能对消费者带来损害和危害, 侧重于过程。 (X)164.在 食 品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中 , 不 包 含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X)165.在食品安全标准中, 包含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166.食品是否合格不能等同于食品是否安全。 ( )167.某 一 食 品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 肯 定 也 不 符 合 食 品 卫 生标 准 或 食 品 安
48、 全 标 准 。 (x )168.某 一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就 会 引 发 健 康 问 题 。 (X)169.食 品 含 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不 能 简 单 的 等 同 于 食 品 不 安 全 。 ( )170.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企 业 ,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如 召 回 、 对 消 费 者 赔 偿 、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罚 等 。 ( )171.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指 出 , 食 品 安 全 也 是 “管 ”出 来的 , 要 形 成 覆 盖 从 田 间 到 餐 桌 全
49、 过 程 的 监 管 制 度 , 建 立 更 为严 格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用 最 严 谨 的 标-19-准 、 最 严 格 的 监 管 、 最 严 厉 的 处 罚 、 最 严 肃 的 问 责 , 确 保 广大 人 民 群 众 “舌 尖 上 的 安 全 ”。 ( )172.食品安全法建立了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 ) 173.新的 食品安全法 确定了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 )174.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X)175.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本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 )176.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