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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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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商 法,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概述,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或称商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拥有一定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具备法律人格。,商事组织的特点,1、独立性。 2、营利性。 3、规模性。 4、组织性。,商事组织的种类,独资企业(个人企业)合伙企业(partnership)公司(corporation),个人企业基本特征,投资主体:自然人,一人独资以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2、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Case: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150万元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Partnership,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类,无限合伙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以及共同承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风险的营利性组织。,集体决策,共同管理,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债务:无限的债务为合伙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的债务为合伙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4、业债务。,合理限制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自己行为引起的债务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疏忽、渎职引起的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个人财产为限,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1. 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财产保障信誉2.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收益及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3. 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国、荷兰、苏格兰例外),普通合伙(一)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成立,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无上限要求;有限合伙:2-50),自然人(需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

5、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清楚标明合伙类型),(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1. 权利: 分享利润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获得补偿的权利2、义务:出资,能否转让? 承担合伙债务,对内:约定比例,对外: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T33,利润分配、亏损分担:(1)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确定(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或承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

6、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任何合伙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KEY:第三人是否知情,case,合伙企业A,合伙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10年10月,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货物。但此时A合伙企业无法支付货款。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A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余得利与B

7、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A企业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关键:B公司是否知情?,除非合伙企业能够证明,该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越权 即:B不是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按照怎样的比例分担? 债权人应该向谁追偿?,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不能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补偿各自应负担

8、的份额。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case,2009年1月5日甲出资比例为1/4,乙出资比例为1/2,丙出资比例为1/4,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债务。现在因为甲的个人经营决策错误,合伙企业出现了100万的债务。 问题:债务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清偿人:甲乙丙任何人清偿次序:不得对抗债权人一致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份额追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 首先应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 合伙财产不足,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 有约定,按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平均分担4. 超出分担的比例部分,可以追偿5. 债

9、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合伙: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抵押或质押。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而为之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五、入伙、退伙与合伙关系的终止,入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使合伙人的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出资额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入伙的条件和程序,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另有约定外)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订立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

10、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变更登记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人自退伙生效时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对退伙后合伙的事务承担任何责任。,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答案及解析:b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

11、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话,可以要求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故bc正确。,【案情】 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执

12、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第三节 公司法,The Corporation,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法律特征,依法成立(法定性)公司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2. 营利性,公司的基本属性 公益法人:社会效益(事业单位法 人、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事务,3

13、. 法人性,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取决于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债权人:不能向其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公司法人人格(英国经典判例)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1897年),Mr. Salmon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成立了Salmon & Co. Ltd. ,有7名股东: Mr. and Mrs. Salmon, 以及他们的5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 007股, Mr. Salmon占20, 001股,其余每人1股。 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定,Mr. Salmon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

14、价30, 000英镑,其中20, 000英镑作为Mr. Salmon认缴股金,另10, 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1897年),1893年,公司破产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拥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Mr. Salmon的10, 000英镑外,还有7, 000英镑非担保债务。 Mr. Salmon要求公司优先偿还其有担保权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Mr. Salmon,认为他与公司实为同一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公司财产应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只

15、是萨洛蒙的代 理人,故萨洛蒙应赔偿损失。 上议院认为,萨洛蒙虽是为享 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副实,但是它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股东为各 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 债权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 最后,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财产。,萨洛蒙一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案判决后,各国相继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 解禁,一人公司在世界范围得到蓬勃的发展。到1925年,面对大量存在的一人公司,列 支敦士登首先从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随后,法国、德国、美国等纷纷效仿。时至今 日,完全禁止一人公

16、司的国家已为数很少。,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将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面纱:公司法人和股东独立,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时不得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揭开公司的面纱:一定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清偿,揭开公司的面纱,前提: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操作:否定公

17、司的独立法人机能,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目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群体的利益,(二) 公司分类,1.资本结构与债务承担方式:无限、有限责任、两合、股份有限、股份两合,无限:两个以上,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人合)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两合:两种股东,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人合 资合)股份有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两合: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2. 封闭和开放,以股票发行的对象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为分类标准。 封闭式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

18、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债券。 开放式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股份可自由转让。,3. 母子公司,根据公司控制和依附关系为分类标准。母公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刺破法人面纱-中国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案例,甲公司是美国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因处于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甲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公司乙公司对子公司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举证:甲公司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由乙公司委派; 甲公司产品的80%是出口到乙公司(产品价格比其他同类客户平均低30%);甲公司

19、向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另外一个从事食品业的独资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问题: 乙公司(母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能否刺破这层法人面纱?(都是独立法人),密切+不正当利用,母子公司业务非常密切,且子公司被母公司不正当利用 母公司行为是导致子公司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结论:母公司应为子公司债务负责,4. 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分类总公司: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分公司名义经营,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要区别,二、 公司的设立,特许主义,自由主义,(一)公司设立的原则,核准主义,准则主义,1.

20、自由主义,没有任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无须注册登记萌芽时期,危及债权人利益现代公司制中已经消失,2. 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予以特许1600年东印度公司设立过于严格。手续极其繁琐,不能普及,承担公共政策和使命,3.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和批准,4.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前提是具备法定条件不必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备案即可严格准则主义:加重设立条件,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总结,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公司的设立核准主义,(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1、 发起设立,全部发起人出资或认购,不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募集对

21、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设立程序简单各类型公司都可采用,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这种方式,2. 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公众募集规定严格,公司法第85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35% .,(三)设立条件,数量: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上限(我国50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限(我国:发起人2人-200人)国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必须超过半数。,1. 人的条件,2. 资本条件,英美国家:无大陆国家:最低限额我国: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 个人独资公司,10万

22、;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首次:20%,2年, 货币资本出资不得低于30%,(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2)出资形式,货币化,但具体构成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必须有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股东缴纳出资(公司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在设立时必须认足缴清(大陆法系)授权资本制:成立时只需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英美法系)折中资本制:成立时只需募足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数

23、额。(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20%,2年,5年),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3.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构成、组织结构及公司经营活动基本规则的根本大法。,“公司宪法”,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否则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当载明,如未载明,可由法律推定其内容。(不影响章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其他法律不禁止

24、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Case:有关公司设立的案例,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

25、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6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地方有哪些?,分析,1、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2、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4、名称不合法,公司名称除了要标明行政区划外,还应标明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案例中公司未标明所属

26、行业),案例分析:P 93,三、公司的治理和组织结构,双层委员会制: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监督权:监事会,(一)概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Independent Director,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平行双层委员会(中国),双层委员会,单层委员会,(二)股东(大)会,Make up with shareholders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不直接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通过选举和控制董事会来间接行使管理和领导权,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一

27、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对注册资本的增减* 债券的发行 公司组织的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重要人事的任免权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审批权 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股东会案例,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4月1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股东会案例,通知确

28、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案例,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与结论,(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

29、2亿元的1/3。,结论,(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A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15日; B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C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D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E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直接投票制: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票数一次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大股

30、东控制公司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case,假设A公司有两名股东,股东甲拥有26股,股东乙有74股,如果选3名董事,每份股东可各提名3名候选人。若直接投票制:甲投给自己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26票,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74票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若累积投票制: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选3个即每股有3票)甲总共有78(26*3)个表决权乙总共有222(74*3)个表决权甲如果将他的78个表决权集中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

31、,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的222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同时多于74票。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P116 第2题,(三)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常设机关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执行机关)人数任职资格,董事会人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为313人

32、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为519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存疑?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否认了法人的董事资格 )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和军人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任职资格(P 105),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33、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会议召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4、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字。参事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董事会的义务和责任,善良管理义务以善良管理人标准给予合理注意的义务忠实义务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标准在于公司利益在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公司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35、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案例分析

36、P 108,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6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Case Study,Case Study,(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Case Study,(4)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

37、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分析与结论,(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分析与结论,(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

38、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在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监事,人数,我国要求不得少于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

39、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资本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不设股东会(决议书面形式),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一)公司的合并,A,B,B,A,C,A,(二)公司的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A,C,B,B,A,A,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的保护,案例 P111,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事由 自愿解

40、散 强制解散 破产 责令解散 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不足 2、解散的效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进入清算程序,(二)公司清算了结债务、分配剩余资产,结束法律关系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事务顺序清偿原则先债权后股权原则风险收益统一原则,六.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一)依据国籍划分,本国外国跨国,(二)外商投资形式与法律地位,1. 办事处或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总公司承担责任,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法人,服从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合营比例一般不低于25%。,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联营企业:根据合作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而不是按出资比例,可以是或不是法人,4. 分公司Representative office,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总公司承担责任,5. 外商独资企业Foreign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设立主体是否仅为自然人,法律地位是否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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