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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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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02 01 发布 2014 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发 布 ICS 91.020 P 50/54 备案号:409862014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DB 50/T 543-2014 目 次 前言 . 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2 6 基础教育设

2、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2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5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0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16 DB 50/T 543-2014 DB 50/T 543-2014 I 前 言 根据强制性标准规定,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1.120

3、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DB 50/T 543-2014 II 引 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

4、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DB 50/T 543-2

5、014 1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服务设

6、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 4.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4.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3 公共服务

7、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DB 50/T 543-2014 2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

8、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 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

9、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 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

10、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

11、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DB 50/T 543-2014 3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 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 m。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 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 m。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

12、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

13、(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 单位:生/千人 设施名称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幼儿园 24 36 42 小 学 48 72 84 初 中 24 36 42 普通高中 18 22 26 注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

14、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 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 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注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 6.3.3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4 按表2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 DB 50/T 543-2014 4 表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

15、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 生均规模 (m2/生)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服务半径 (m) 班额数(生/班)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6班1 800 9班2 700 12班3 600 18班5 400 6班1 800 9班2 700 12班3 600 18班5 400 10 10 0.51.5 300 500 3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612班,不超过18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小学 24班8 100 30班10 125 36班12 150 48班16 200 24班17 280 30班2

16、1 600 36班25 920 48班34 560 7.5 16 1.53.5 500 1 000 45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 m直跑道。 3)寄宿制小学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4.5 m2、用地面积2 m2。 初中 24班10 800 30班13 500 36班16 200 48班21 600 24班20 400 30班25 500 36班30 600 48班40 800 9 17 3.57.5 1000 1500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100m的直跑道。 3)都市区的初中应按

17、本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布局;其他地区的初中应在区(县)辖区内统筹规划布局。 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 m2、用地面积2 m2。 普通高中 30班21 600 36班25 920 48班34 560 60班43 200 30班36 000 36班43 200 48班57 600 60班72 000 14.4 24 610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不超过60班。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2)运动场宜设置200400 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 m的直跑道);设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

18、50200m2体育器械场地。 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 m2、用地面积2 m2。 注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设50座。 注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DB 50/T 543-2014 5 6.3.5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

19、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置还应兼顾服务半径。 6.3.7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 地区 控制指标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生均用地面积 0.6 0.7 表4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 生均规模 (m2/生) 班额数(生/班)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2班400 3班600 2班400 3班600 10 10 2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 2)幼儿园

20、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不足时,可设置1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 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60 m2。 4) 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20 m2。 5) 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780 m2。 小学 6班2 025 12班4 050 6班4 320 12班8 640 7.5 16 45 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2)初级小学包括13年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 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 m2。 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 m直跑道。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21、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7.1.1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医疗服务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 7.1.2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DB 50/T 543-2014 6 7.2.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

22、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7.2.2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 7.2.3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7.2.4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预防控

23、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置。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划设置,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置。 7.2.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 7.2.6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管理、服务、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7.2.7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7.3.1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中医疗服务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80%90%;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5065) m2/千人控制,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 表5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24、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用地指标(m2/千人) 600700 600800 700900 8001 000 9001 100 7.3.2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6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8%12%,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5% 。 表6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配置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床位数(床/千人) 45 45 56 67 7 7.3.3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25、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7.3.4 每个居住区(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街道)应增设。 7.3.5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每个镇乡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规模按照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中心镇卫生院的规划服务人口需包括本镇及镇外服务区域三分之一的人口。 7.3.6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应设置一处村卫生室(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 DB 50/T 543-2014 7 7.3.7 新建大型医院的停车位宜按重庆市现行配建标准的1.2倍设置。 表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

26、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名称 床位数(床) 最小规模(m2) 配置标准 服务半径 (m) 备 注 床均指标 (m2/床) 千人指标 (m2/千人)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综合医院 200300 23 400 16 000 117 80 400500 46 000 33 200 115 83 600700 67 800 51 600 113 86 800900 88 800 70 400 111 88 1 000 109 000 90 000 109 90 中医医院 60 7 200 4 140 120140 6972 按辖区内全域

27、常住人口0.22 0.3床/千人计算。 100 11 500 7 200 115135 7275 200 22 000 15 000 110130 7578 300 31 500 23 400 105125 7880 400 40 000 32 000 100120 8084 500 47 500 42 000 95115 8487 居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400 2 400 60 60 1500 居住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站 150 500 注1:兼有教育、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B110_2008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B1102008相应增加

28、。 注2:中医医院的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JB1062008相应增加。 注3:具有服务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医院可结合辐射能力考虑增加服务重庆市外人口的床位数。 表8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床位数 (床) 一般规模(m2) 配置标准(m2/床)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乡镇卫生院 120 4302 000 3001 100 80 5055 100 床及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宜按此配置标准设置。 2199 2 0009 900 1 1005 445 表9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 服务半径 (m) 备 注 用地面积 建

29、筑面积 村卫生室(所) 60 1 500 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115 m2,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 m2。 DB 50/T 543-2014 8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8.1.1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文化设施按三级设置: 区(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街道文化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文化活动室;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8.1.2 市级文化设施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

30、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1.3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体育设施按三级设置: 区(县)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体育设施为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8.1.4 市级体育设施、其他专业性体育场馆等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8.2.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8.2.

31、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宜结合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的影响。 8.2.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8.2.4 区(县)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区(县)体育中心。 8.2.5 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各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8.2.6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8.2.7 街道文化中心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单独占地。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3.1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32、 8.3.2 农村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8.3.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体育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8.3.4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8.3.5 博物馆类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根据文物藏品量等情况具体确定。 8.3.6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处及以上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区(县)可配置一处科技馆。 8.3.7 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DB 50/T 543-2014 9 表10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

33、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设施类型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最小规模(m2) 配置标准(m2/千人)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文化馆 大型 50 4 500 6 000 9 12 人口20 万以下的区(县),按20 万的标准配置。 中型 2050 3 500 4 000 1220 2025 公共图书馆 中型 100 9 500 13 500 9.5 9.513.5 50100 6 500 7 500 6.513 13.515 2050 4 000 4 500 1220 1522.5 科技馆 中型 100 10 000 8 000 10 7.58

34、 小型 50100 6 000 5 000 1015 810 青少年活动中心 15 20 000 10 000 居住区级 街道文化中心 48 2 000 1 500 2550 2040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应包括图书阅览、培训、儿童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活动用房以及室外场地。 乡镇综合文化站 大型 5 800 800 16 16 每个镇乡设置一处,应包括文体活动、书刊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管理和辅助用房等。 中型 35 700 500 1225 1020 小型 3 600 300 2060 1530 居住小区级 社区文化活动室 0.82 300 30 应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等功能

35、。 注:规划服务人口为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服务人口为本镇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表11 农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 备 注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村文化活动室 100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应包括科技服务、图书阅览等功能。 8.3.8 农村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3的规定。 8.3.9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宜配置一处独立占地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 8.3.10 每个街道和镇乡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和健身广场。 8.3.11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农民体育健身

36、场地。 DB 50/T 543-2014 10 表12 城镇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最小规模 (m2) 配置标准 (m2/千人) 观众规模 (千座) 承办赛事等级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体育场 50 60 000 120 2040 甲级、乙级 有条件的区(县)体育中心可配置热身场地与训练馆。 体育馆 20 000 40 36 甲级、乙级 游泳馆(池) 17 000 30 1.53 甲级、乙级 体育场 1550 60 000 200 1020 乙级、丙级 体育馆 15 000 40 34 乙级、丙级 游泳

37、馆(池) 15 000 42 1.5 乙级、丙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 15 4 000 2000 20 居住区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 48 2 000 1500 40 应配置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健身路径、儿童游戏场、标准篮球场、游泳池、门球场、五人制足球场等活动设施。 健身广场 48 7 000 150 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也可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设置。 居住小区级 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0.82 配置标准为每户1.5 m2,可结合居住、绿地、广场等功能混合设置,体育设施应均衡布局,满足设施类型多样化要求。 表13 农村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 备 注 用地

38、面积 建筑面积 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600 每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应包括1个标准篮球场,1副标准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9.1.1 本标准所指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人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设施三类: 老年人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 DB 50/T 543-2014 11 救助管理设施包括: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殡仪馆。 9.1.2 农村社会福利设施为

39、村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9.2.1 老年人设施和救助管理设施应选址在地形平坦、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相关标准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 9.2.2 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选址除符合9.2.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阳光充足、通风及环境绿化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其中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级老年人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9.2.3 新建公墓、殡仪馆应在

40、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与居住区、商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殡仪服务站应选址在交通便利,但与居住区有一定分隔的地段。 9.2.4 社会福利设施均应独立占地。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可不单独占地。 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9.3.1 城镇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4的规定。 9.3.2 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养老设施床位数按老年人总数的35配置。每个区(县)级养老设施按照2.5 床/千人标准设置,居住区级及以下养老设施按照6 床/千人标准设置。 9.3.3 每个区(县)至少应设置一处老年养护院。新建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超过100 张的,或者收住介助老人占70

41、% 、介护老人占50%的养老机构,均应设置不小于200 m2的医疗室,并相应增加设施用地面积。 9.3.4 农村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5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宜设置一处养老服务站和一处老年人活动室,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合设。 9.3.5 救助管理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9.3.6 重庆都市区以及常住人口超过100 万人的区(县)宜设置儿童福利院。 9.3.7 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残疾人康复中心。 9.3.8 殡葬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7的规定。 9.3.9 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在保证建筑面积符合本标准的前提下,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可按不低于本标准的70%控制。 DB 50/

42、T 543-2014 12 表14 城镇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 服务半径 (m) 每床指标 (m2/床) 配置标准 (m2/千人)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区(县)级 养老院 5 250 6750 9 000 35 4560 35 45 1)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 2)室外活动场所宜大于2 000 m2。 老年公寓 5 250 7500 10 500 35 5070 35 50 1)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 2)室外活动场所宜大于2 000 m2。 老年养护院 4 250 5 50

43、0 42.5 55 28 37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00床。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2 500 5 000 1015 2030 1)每所应配置5班以上,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2)其中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占地面积大于2 000 m2。 居住区级 养老院 2 400 2 400 1000 30 3050 180 180 1)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80 床。 2)室外活动场所800 m2。 3)居住人口超过1.5 万人,且相对独立的住区,宜单独设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活动中心) 500 1 000 12.5 25 每处应设置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居住小区

44、级 日间照料中心 750 1 000 500 5075 65100 室外活动场所宜大于250 m2。 注:若日间照料中心承担了为居家养老居民提供上门服务职能,应增加50 m2的家政服务建筑面积。 表15 农村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村养老服务站 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每处配置510个床位。 老年人活动室 50 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DB 50/T 543-2014 13 表16 救助管理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一般规模(m2) 床均建筑面积 (m2) 床位数(床)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儿童福利院 100

45、200 4 100 5 125 4143 100149 200300 5 850 8 000 3941 150249 300400 9 250 11 500 3739 250349 400600 12 250 15 300 3537 350450 残疾人康复中心 20 5001 000 2050 1 0001 800 50100 1 8003 500 100200 3 5005 000 200 5 000 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5 1 500 2 000 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 注:儿童福利院的规划服务人口按照区(县)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计算。 表17 殡葬设施配置标准

46、设施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一般规模(m2) 配置标准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殡仪服务站 15 2 500 4 000 1)每个区(县)应设置一处及以上的殡仪服务站,每站至少设15个灵堂。 2)人口规模超过30 万人的区(县)应增设。 3)应设独立停车场。 城市公益性公墓 50 200 000 单位占地面积 0.8 m2(单穴) 1.0 m2(双穴) 1)都市区范围内统筹配置,其他区(县)应设置一处及以上的城市公益性公墓。 2)公益性公墓内殡葬构筑物占地总面积不宜超过园区总面积的70 %。 2050 80 000 200 000 1020 40 000 80 000 殡仪馆 125

47、17 000 68 000 具均用地面积6.8 m2,建筑面积1.7m21)都市区范围内统筹配置,其他区(县)应设置一处及以上的殡仪馆。 2)规划服务人口50 万以上的殡仪馆可增设单独的骨灰楼,用地面积宜为3 000 m2。 76125 10 800 43 200 具均用地面积7.2 m2,建筑面积1.8 m25175 7 200 28 800 具均用地面积7.2 m2,建筑面积1.8 m250 4 000 16 000 具均用地面积8.0 m2,建筑面积2.0 m2注:殡仪馆规划服务人口按照区(县)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计算。 DB 50/T 543-2014 14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

48、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0.1.1 本标准所指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 街道(镇乡)级: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 社区级: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 村级:村管理设施和村商业服务设施。 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0.2.1 街道(镇乡)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集中布局,共同形成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发挥其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职能作用。 10.2.2 社区级服务设施应结合社区中心绿地,与同级别的其他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占地,共同形成社区服务中心。 10.2.3 派出所宜选址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符合公安机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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