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合 同 法,提 纲,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责任,(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区分有偿、无偿合同的意义有三
2、: (1)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重,其例有三: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合同责任,而一般有偿合同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合同法第374条: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责任,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合同法第406条: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才承担责任,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2)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获益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3)善意取得的构成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是有偿交易为要件。,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3、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 【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
4、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 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例: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甲、乙之间的合同之所以为单务、有偿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甲将1万元交给乙,合同方为成立。合同成立后,甲无债务,但乙对甲有债务(偿本付息),故为单务合同。答案: A、C,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形式与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
5、十五条 【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形式与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
6、种类与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二条 【合同种类与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7、,该合同成立。,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提 纲,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
8、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
9、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
10、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1:甲入一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店主乙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甲说:“本告示为我们的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请你自重。”甲不服,遂起纠纷。问:乙之说法于法有据否?于法无据。例2: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
11、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告甲,并加以拒绝。经营者之如此作法,可否? 不可以。,例: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引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12、C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答案B,案情: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
13、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
1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宪法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15、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
16、罪的,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特征,以“不告不理”为原则。 即法院不仅受理案件要受当事人起诉的限制,而且判决也要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民事诉讼中的处分
17、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1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偿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18、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
19、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案例:某公司职员孙某家附近新建一商场,一天,孙某带着儿子小军(5岁)去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的警示牌便映入眼帘。孙某带着儿子在商场里转了一圈,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军手里拿着的画笔,问道:“这盒画笔没有付钱吧?”孙某
20、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到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她交1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100元的罚款单。孙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商场有权设定并执行“偷一罚十”的规定吗?,案情:某保龄球馆在门口显眼的位置上张贴着“顾客须知”,其中的第2条写到:“严禁击打扫瓶板,违者罚款50元。” 问:保龄球馆有权罚款吗?,案情:大学生许某,学习不用功,纪律观念不强。一天,他在宿舍一楼大厅踢球,故意将一玻璃门踢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许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玻璃门;(3)罚款2
21、00元。问:学校的处理合法吗?,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四条 【处罚设定的排除范围】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22、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视频案例:格式合同不利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案例: 1999年8月,苏某向朋友廖某借了43
23、000元人民币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2000年10月,由于廖某自家建房急需钱用,要求苏某提前还款,苏某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只还了30000元人民币,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两人共同撕毁了以前的借条,苏某又给廖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苏某借廖某人民币43000元,今还欠款13000元人民币。2002年7月苏某来还钱时,双方对欠款数额发生争议,苏某说只欠13000元人民币,廖某说尚欠30000元人民币,遂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法官依法应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合同的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
24、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
25、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作为沉默方式: 是指当事人既无言辞表示,又无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来进行意思表示,这样成立的合同,即是不作为沉默形式的合同。 不作为沉默和作为推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作为推定形式中当事人是作为,而不作为沉默形式中,当事人是消极不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沉默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在法律已经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存在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沉默才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
26、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答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见合同法第236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效力】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例2: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从8月1日至8月31日。于8月29日,乙将彩电出租(出卖)给丙。问: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答案:视为乙同意购买甲的彩电,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
27、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在要约中写明如果在10日内乙没有作出拒绝要约的表示,则乙的沉默将被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事先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在当地也没有这样的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对乙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例1:甲为工厂,乙未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1周内未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
28、未成立,拒不收货,遂生纠纷。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为什么? 答案:无依据。因为双方关于乙的沉默的效力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例中合同已成立,乙应履行收货。例2、设例1中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亦未由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遂生纠纷。问:乙的做法于法有据否? 答案:有据。,例、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1996年卷一48题)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
29、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否认表示本题中,B选项属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沉默(继承法第25条):c选项属于推定;D选项则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的沉默只在两种情形下才能作为意思表示形式的规定,虽然属于沉默,但无法律效力;至于A选项,属于以特定形体语言直接表示内心意思的情形,是明示行为。 答案:B C,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30、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
31、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商业广告: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A300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甲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要约生效时间: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3月5日。例2、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
32、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答案: 3月5日。,要约的撤回: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无效,因为要约被撤回。,要约的撤销: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
33、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不可以,因为要约被撤销。,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不可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9条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
34、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例5、设例1中甲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可以发出承诺。,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表明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35、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可以发出承诺。 设例1中甲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可以发出承诺。,要约的消灭,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十条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36、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条件: 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诺的方式: 例1、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37、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三十条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2、设上例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例3、设例2中乙当即回函称:“同意发货,价300.01元吨。”问:乙之函是否为新要约?,第三十一条 【承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
38、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设例3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称:“贵方擅改吨价,不可。”则甲、乙之合同即无法成立。设例3中甲收到乙的回函,未予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其吨价是多少? 成立,吨价为300.01元吨。,例:中、美两公司磋商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美方发采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问:中、美双方谁的请求有道理? 中方。 因为非实质性变更
39、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生效时间,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40、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迟延与承诺到达迟延,承诺迟延: 例1、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第二十九条 【承诺到达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到
41、达迟延: 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一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成立。 例4、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 不成立。 例5、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确实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该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为什么? 于3月9日成立。因为“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
42、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 例6、设例5中乙又于3月9日早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效。则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 不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例1、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即合同文本且有甲之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即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则合同于6月7日成立。,第三十二条
43、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例2、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某某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于3月25日成立。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3、设例2中甲、乙之意思表示往来均
44、由双方业务代表以信件进行,要约、承诺完成后双方依之前的约定于3月25日由双方董事长签署了确认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答案:于3月25日。,例4、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C买卖合同已成立
45、,甲公司应履行合同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来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1、双方会签的,以双方完成签章或盖章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会签指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2、双方异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3、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只需签字或盖章完成一项即可,不需同时具备。,例5、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拜司签字、盖章时成
46、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例6、设例5中上海浦东公司于8月8日盖章,8月9日签字,8月10日邮出,8月15日到达碧溪公司。问:合同何时成立?( ) A 8月8日 B 8月9日C 8月10日 D 8月15日 答案:A,合同成立地点:例7、 A市的甲发要约给B市的乙,乙次日承诺,第三天到达甲处。问:合同成立地为何? A市。,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47、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例1、甲、乙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问:该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 例2、设例1中后来甲交付了9吨货物,乙予以接受。问:此时合同能否成立?成立。 例3、设例2中,甲后来要求乙付款,乙称:“只要我不付款,咱们的合同即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我当然无义务付款。”问:乙的说法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于法无据。因为只需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就可以,乙作为另一方只要已经接受
48、即可。至于付款,不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问题。,例4、设例2中后来甲交付的不是9吨货物,而是1吨货物,乙予以接受。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合意的合同(即标的为10吨)并未成立;但可认为就其1吨为标的的合同已经成立。例5、设例2中甲、乙对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无异议,但甲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而乙认为应是9吨,遂生纠纷?问:甲、乙二人谁的主张有道理? 甲的主张有理。例6、设例2中,后乙要求甲再交付1吨货物,甲予以拒绝。问:乙能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乙可追究甲的违约(部分履行)责任。,提 纲,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责任,合同法第二十
49、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例如:甲乙两人已经就10克海洛因的买卖达成了意思一致,则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应无效; 如果二人正在就价格讨价还价的时候,警察赶到将其擒获,则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甲为一中国企业法人,拥有一项专利,于6月1日与外商乙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后申请国家专利局批准,但后者未予批准。问:该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已经成立,但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