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合同法,引例,某中专学生刘某刚星期天到超市购物,把自行车放在超市存车处。当他逛完超市去推车,发现自行车不见了,询问看车人,看车人不承认有这辆自行车,因为刘刚存车时没有索要车牌,两人就此发生了争执。请问:1、这起纠纷应由哪个法律来调整?2、自行车丢失,责任谁来承担?3、假如说刘刚存车时索要了车牌,丢失自行车的责任由谁来承担?4、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
2、同和无名合同。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
3、租赁、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异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格式条款(),(一)概念:格式条
4、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适用的限制,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的条款无效。【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解释】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3.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
6、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
7、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08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直接影响该格式条款的效力;(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8、,三、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使合同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标准。,(一)要约(),1.要约的界定:希望和他人订力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案例1】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
9、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分析】该广告属于要约:(1)有具体的型号、价格(内容具体确定);(2)明示“随到随购、数量不限”(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案例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欲购从速,数量有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分析】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原因在于该广告中未表达出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来了不一定买得到)。,2.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
10、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
11、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例题1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答案】D【解析】(
12、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属于内容不具体、确定,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待;(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接下页)(接上页)(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中虽然设定了承诺期限,属于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但并不妨碍该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而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
13、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答案】A【解析】法律规定了两种不
14、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本题中,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2013年)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
15、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B【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例题4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2012年)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
16、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例题5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2011年)A.4月3日B.4月4日C.4月5日D.4月8日,【答案】C【解析】(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
17、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直到4月5日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才失去效力。,【例题6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BCD【解析】选项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该要约压根儿未生过效,谈不上失效。,(二)承诺(),1.承诺期
18、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3.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解释】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例题1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
19、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答案】B【解析】陈某未在信件中载明承诺开始日期,承诺期限应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9日)开始计算。,【例题2单选题】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
20、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21、,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5.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
22、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例题1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
23、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例题2单选题】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2011年)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C【解析】选项C: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例题3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
24、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虽然甲、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发货),甲公司接受(清点入库),该合同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
25、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比较),【案例1】甲将其房屋卖予乙,双方于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于3月15日一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4月1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分析】(1)房屋买卖合同于3月1日成立同时生效;(2)乙于4月1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该合同自依
26、法成立时起生效,乙有权凭该合同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如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在与乙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甲又将该房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分析】(1)“一房二卖”不影响甲乙、甲丙合同的效力;由于无其他因素影响,甲乙、甲丙的合同有效。(2)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在丙的名下,房屋所有权归丙。(3)甲无法履行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构成违约,应当向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失效。(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
27、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有效合同,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合同必须合法:内容、程序等。,2、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符合撤销情形:1、受欺诈、胁迫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重大误解的合同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28、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1年可撤销的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撤销的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
29、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答案】A【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012年2月4日)无效。,【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30、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
31、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4、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即有效)(或简称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有效情形: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合同有效。,效力待定的处理,转为有效追认(A)主
32、动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B)经催告后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转为无效撤销或拒绝追认(A)主动拒绝追认(B)经催告后明示拒绝追认(C)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效力说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
33、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案例1】,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棉服,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羽绒服很畅销,就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上填明“甲公司委托张某购买羽绒服”,并以随身携带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件羽绒服的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分析】张某超越代理权,但相对人乙公司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张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
34、理权,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案例2】,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代理合同,委托王某向客户乙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证明,注明有效期1年。3个月后,王某和甲公司因故解除了代理关系,但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不久王某又到乙公司处收取了一笔货款,并卷款潜逃。【分析】王某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已经没有代理权限,但是客户乙公司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乙公司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得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相关损失应当向王某追偿。,
35、总结,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效、无效、待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无效、可撤销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无效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
36、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B.可变更、可撤销C.有效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某照相机实际价格为7998元,营业员赵某误看为1998元并售出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
37、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甲医院的欺诈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B:甲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3)选项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4)选项D: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该合同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 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D,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以复古画,乙不答应。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
38、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而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变更、可撤销,D,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将该房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材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B,单选题,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
39、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无效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A,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其签订的合同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伙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行为。,龙华建筑公司与宝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40吨钢材的买卖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将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1999年。合同订立后,钢铁厂积极组织生产,1999年3月10日,钢铁厂将要完成合同任务。于是电告建筑公司,提出3月15
40、日履行合同,此后,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问:1、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该合同价款如何确定?3、该合同履行期限如何确定?,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先按照“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解释】分则中往往用“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代这一总原则。,2.再按照“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
41、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
42、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43、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履行地点应推定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二、涉及与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甲 乙 甲 乙 丙 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1.
44、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先交钱,后付款)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1)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5、。(2)行使程序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例题1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46、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
47、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四、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保全措施代位权(),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2)债务人的债
48、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优先受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