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险 法,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本章重点: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人身保险区别)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6、保险期间短。 7、保险费得以诉求之。,
2、二、分类,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以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即保险人根据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一般有责任限额)责任保险主要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商品销售或商业贷款业务活动提供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对被保险人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等险种。,
3、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第三人(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可分:诚实保证保险合同(雇员(被保证人)忠诚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合同(分期付款购房合同中要求购房人(被保证人)购买分期付款购房还款保证保险)两类。,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帐目和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注意两点:一是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对忠诚的定义应该十分清楚并具体化。(雇员失踪案)二是对被保证人(雇员)的基本情况,投保人(雇主)应详细了解并做如实告知,否则极有可能被拒赔。(广州宝洁案),第二节
4、 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基本问题,一、财产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范围,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以保险金额为限另行支付。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规定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4、与诉讼、仲裁
5、有关的有关费用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三、财产保险的赔偿办法,(一)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时:按照全部保险金额计算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二 )比例赔偿办法(不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X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实际损失为限。,(三)重置价赔偿办法 为确保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重建、重置,以预计的重建或重置所需的费用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全损,按保险金额为限。并以实际
6、的重置价为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X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为限。(实际损失为修损如新的费用) 适用于长期使用和长期消耗的财产、建筑和机器设备等。,(四)第一危险赔偿办法(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全部赔偿。实际上把不可分割的保险财产价值视为两部分:与保险金额相等价值部分的保险财产由保险人承担,造成的损失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全部赔偿。超过保险金额价值部分为投保人自保,造成的损失为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损失八万,财产价值10万,保险金额8万。比例赔偿:8X8/10=6.4万第一危险赔偿:8万。,第三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96年某电视机厂与保险公
7、司签定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由电视机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96年10月,电视机厂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尚带火苗的沥青放在库房顶的油毡上,且不听电视机厂领导关于“会引起火灾事故”的劝阻,结果引起火灾。电视机厂刘某因在库房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电视机厂也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关于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8、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
9、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法理依据,1、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损害填补原则的派生原则。2、代位求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禁止不当得利 社会公平(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保险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章的,因此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
10、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三、代位求偿权的构成条件,(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三者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是关键,而非是否有过错!) (1)第三者,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第三者的范围。 A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 B第三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C第三者不当得利。 D其他根据法律规定。 (3)追偿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受雇人造成保险事故,能否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投
11、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为1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为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烟花爆竹。2月16日下午,李某与妻子去朋友家做客,儿子一人在家。便将父亲藏好的烟花翻出在家里玩,不幸引起大火,经核,损失为3800元。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如果是企业财产保险,则仅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除外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思考:何谓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因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是共同的,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
12、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保险金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债的请求权的转移,因此在保险人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才转移。,(三)保险代位求偿所得的赔偿数额高于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应将超过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思考:若第三者的清偿能力受限时,应如何处理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例如:被保险人损失60万,第三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0万。现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人30万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
13、30万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向第三者行使时,如第三人受偿能力只有50万,如何处理?,案例:保险金额为60万,受损时实际价值为100万,因第三人失火受损40万。保险人赔偿后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人的偿付能力只有30万,对此30万如何处理?,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40X60/100=24万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 第一种24万 第二种14万 第三种15万,四、代位求偿的行使,(一)行使名义 性质:债权的法定转移。 未做规定。 以保险人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形式。,(二)诉讼时效 例:00年3月1日因他人失火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3月10日知道,3月15日提出索赔,
14、保险公司于4月30日理赔。04年3月20日向第三人提出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提出诉讼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国保险法未作特别规定。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应适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请求权的种类为依据。(但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如何处理?),(三)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1、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的有关情况。 2、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 3、不得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因其过错(故意及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1)在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 (2)在保险人赔偿后,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的,
15、该行为无效。 (3)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有一车停楼下,被房东儿子,15岁,偷开,碰损,被保险人修了1500元。房东和被保险人双方达成协议:房东免其两月房租,1300元。被保险人不再向房东要求赔偿。问:赔200,1300,1500,不赔?,第四节 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现代火灾保险在承保危险上,已不再是单一火灾保险,而是扩展到火灾、爆炸、洪水等多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此也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1、火灾、爆炸、雷电 火灾构成: (1)有燃烧现象 (2)偶然的意外的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
16、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英美国家区分:友善之火、敌意之火(超出一定范围,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例如火炉之火属于友善之火P201) 。 敌意之火构成火灾。,爆炸: (1)物理性爆炸 (2)化学性爆炸 2、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泥石流等。不包含地震。 3、空中运行物的坠落。,二、我国火灾保险现行承保方式 之一:企业财产保险,1993年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1、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的会计帐册、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工商企业。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二)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是指存放于固定地点、且相对于静止状
17、态中的财产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 包括: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2、特约可保财产 (1)市场价值变化比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艺术品等。 (2)价值高、风险特别的财产。如:堤堰、码头、桥梁等。 (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或利益。矿井,3、不保财产 (1)土地、矿、森林 (2)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危险的物资、货币、票证、有价证券;资料、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无法衡量价值的物资。 (3)承保后与法律相抵触的物资: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物
18、资。 (4)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的财产。 未经收割的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在运输途中的财产。,(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固定资产: (1)按帐面原值 (2)按重置价确定 (3)按帐面原值及加成 2、流动资产 (1)按最近12个月平均帐面余额确定 (2)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四)保险责任的范围 1、承保危险 2、承保损失: (1)因上述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包括三停) (2)因上述危险抢救造成的财产损失 (3)必要、合理的费用;,3、除外危险: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2)核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 (4)恐怖活动 4、除外损失 (
19、1)标的本身缺陷或保管不善。 (2)间接损失要额外加保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财产及其用临时搭棚因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即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92年11月9日,某电子元件厂车间发生火灾,初步估计损失为3万元以上,但火灾原因不明,不象是电线短路,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说是车间主任李某蓄意制造的。具体原因是,李某上任以后工作少有业绩,产品质量滑坡,几个月内造出了一万只废品,担心会被领导处分,便唆使两个工人放火,李某本人对此供认不讳。该厂已投保企业火灾保险。于是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现行火灾保险的承保方式 之二: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 1、保
20、险标的 (1)可保财产:房屋及室内财产。 (2)不保财产:难以确定市场价值的物品,如金银珠宝等。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3)特约可保财产。 2、责任范围:与企业财产保险类似。 3、理赔:第一危险赔偿,(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保险储金形式,在保险标的受损失时,可得到损失补偿。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储金可返还。 (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05年5月,广州市居民李某将自有旧房三间向保险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险。年底,李某搬进新居,旧屋出租给两个外地人居住。次年1月,该房子因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毁损,李某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房屋出租时,未通知保险人,所以自房屋出租时,保险
21、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考虑两点: 1保险利益 2通知的效力(危险增加了吗?),第五节 机动车辆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以各类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承保: 1、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2、运输工具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00年4月1日,经保监会批准,全国各保险公司启用新的保险条款(从7月1日起,保险费从7月1日起执行),一、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的保险。,(一)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22、范围 1、意外事故。 2、自然灾害。 3、渡船的责任事故 4、施救、保护费用,(二)除外责任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胎爆炸; (注:因此而引起的保险事故(如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应赔偿。)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未经修理的、扩大的损失。 6、自燃。(需要在基本险基础上附加。),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注意和交强险区别) 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统一适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
23、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1、保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人员。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具有相匹配驾驶证的被保险人自己的驾驶员; 借来的驾驶员; 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 私自开车者、盗车者、或未经被不保险人单位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允许的人开车,不能被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二)第三者
24、的范围 保险法第65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车辆的致害人为第二者。(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为第三者。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如车主和本车驾驶员、本车乘客),(三)除外责任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毁损,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人、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
25、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2006年6月1日,张某购买了一部面包车用于经营客运生意。张某购买汽车的同时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陈某系张某的表弟,同时为张某的雇员。张某负责汽车的驾驶,而陈某负责招揽乘客和收取运费。8月,陈某开始学习驾驶,9月通过了全部的驾驶考试后前往其所在的市车管局办理驾驶证。9月26日,陈某被通知前往领证。陈某忙于工作,没有去领。9月28日上午,原告蓝某搭乘张某面包车前往广州,车行至半途,陈某代其开车,发生事故。与一小轿车相撞。小轿车车主林某、面包车上陈某、蓝某重伤,张某轻伤。小轿车损坏,估损5万。面包车损坏,
26、估损5万。出险时面包车新车购置价是14万元。,情况一:交警认定由陈某负全责,张某作为车主和雇主,负连带责任。张某将车变卖,仅得15万元,根本不足支付蓝某、林某等人医疗费用。现,蓝某、林某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以尽快解决医疗费燃眉之急。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情况二:现交警认定由陈某负70%责任,张某作为车主和雇主,负连带责任。小轿车车主林某负30%责任。由于林某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调解,张某同意负担林某全部医疗费用和小轿车的损失共20万,赔偿蓝某15万。赔偿陈某10万。张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50万。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情况一分析:问题一: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只有保险法
27、律关系才可主张保险权利。 问题二:被保险人是谁? 问题三:本案中谁是第三者? 问题四:蓝某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吗?依据是什么? 问题五: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此案矛盾?,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
28、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情况二分析: 坚持有责赔偿。车损险:仅赔偿面包车的损失,赔偿数额: 5X(10/14)X70%X(1-15%)=2.125商业三者险:赔偿林某医疗费和车辆损失费,蓝某、陈某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在三者险赔偿范围。 20X70%X(1-15%)=11.9万,因为保险金额只有10万,不能超出,所以赔偿额为10万。所以保险公司总赔偿额为:2.125万+10万=12.125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29、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004年10月16日,赵某过马路时没走斑马线被车撞伤,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原告律师表示,按照规定,不上三者险的车根本不让上路,因此,三者险属于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保险公司称,道路交通安
30、全法规定的三者险是强制险,而现在的三者险是商业险,此险非彼险。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对赵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故意除外),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现行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
31、三者险宽泛。 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交强险基本没有这类规定。 (四)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我们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保费为1040元,只要
32、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的保费为95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12.2 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
33、,财产损失每次最高赔付额100元。,三、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附加险 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本险上,可附加投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等。,(二)关于免赔率 全责20% 主责15% 同等责任10% 次要责任5% (三)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连续责任制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期间届满。(四)碰撞事故的处理当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造成彼此损失时,按共保分摊原则,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各自的保险人分摊,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第六节 责任保险中的问题,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对第三者依法
34、应负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65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管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还是公平责任),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5、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责任保险赔偿中的有关问题,(一)责任限额 普通财产保险有保险金额,而责任保险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具体赔偿数额,因此只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责任限额”作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1、被保险人对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施救费用 3、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三)保险期间与保险索赔时效,一产品责任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0年4月12日01年4月12日。 情况一:某消费者在5月12日食用该产品出现不适,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即向被保险人
36、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处理赔付完毕于2001年6月12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情况二:2001年4月11日食物中毒,消费者于2001年6月12日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又如何? 情况三:2000年4月10日事物中毒,消费者4月14日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又如何?,责任保险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期间,1、事故型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的期间。不管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民事索赔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条款问题: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没有终止,“长尾巴责任”。,2、民事索赔型保险期间只有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民事索赔,保险责任才承担。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论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只要在保险期间内提出民事索赔的,保险公司则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