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原件 1 份)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对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Tag内容描述:

1、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改制决议(原件 1 份) ;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决议或改制文件(原件 1 份) 。
3、企业法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才提交,可与第 2 项内容合并) (原件 1 份) 。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改制的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 份) 。
5、企业的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原件各 1 份) 。
6、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1 份) ,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 1 份)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

2、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

3、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

4、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前需到税务部门清税) 。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名 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出资人)经济性质注销原因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适用简易注销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缴回公章情况 已缴回 未缴回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企业名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5、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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