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Tag内容描述:
1、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
2、义务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 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
3、附件:湖南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交接事项登记表填表单位:年 月 日项目序号 交接内容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财政移交人员签字年 月日财政局长签字(公章)年 月日地税接收人员签字地税局长签字年 月日(公章)年 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财政、地税各一份。
4、号于 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 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办发(1991)73 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 83 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 建房,其房屋 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
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2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 年 8 月 1 日 财农税字1992第 41 号辽宁、吉林省财政厅: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 32 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
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 年 6 月 16 日 财农税字1993第 36 号云南省财政厅: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 32 号文收悉。
经研。
5、的政策12、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13、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政策14、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政策1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政策16、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政策17、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18、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政策19、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政策20、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政策21、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契税政策22、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23、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24、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政策25、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政策26、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政策(二)计税依据27、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政策28、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29、关于计税价格政策30、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的 计 税 依 据31、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政策3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政策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3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