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契 税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 年 6 月 20 日 财农税字199137 号四川省财政厅:你厅川财农税1991 24 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 年 1 月 9 日 财农税19921 号四川省财政厅:你厅91 2690 号于 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办发(1991)73 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 83 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 建
2、房,其房屋 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2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 年 8 月 1 日 财农税字1992第 41 号辽宁、吉林省财政厅: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 32 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财政部
3、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 年 6 月 16 日 财农税字1993第 36 号云南省财政厅: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 32 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 ,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3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 年 1 月 22 日 财农税字1994第 2 号西安市财政局:你局财农1993442 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4、究,答复如下: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 是在西安市未央区 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 ”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 西安汽车大厦” 的 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 地价” )作为计税依据。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年月日国 务院第次常 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5、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 为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的 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
6、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 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 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5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7、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 纳 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八条 契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 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 办理纳税事宜后,
8、契税征收机关 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6第十一条 纳税人 应当持契税完税凭 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 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 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
9、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 年 10 月 28 日 财法字199752 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 权属,是指土地使用 权、房屋所有权。7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 让 、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所称 单位,是指企业单 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 权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
10、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 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 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8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
11、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房屋 权属以下列方式 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 土地使用 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 以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
12、使用 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9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
13、、房屋。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 镇职工按规 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 规定,下列 项目减征、免征契税:10(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
14、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 变土地、房屋用途 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第十
15、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 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 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11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 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 细则自年
16、月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7 年 11 月 25 日 国税发1997176 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
17、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12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三、减税、免税。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四、票证管理。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
18、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 。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 ,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 的参考格式及有关 说明另行下发。13五、会计科目设置。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9、、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六、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七、其他事项除条例、细则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凡 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5 月 29 日 财税字199896 号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
2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14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
21、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 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1996 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
22、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15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1998 年 11 月 10 日 国税发1998195 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
23、关规定,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2的滞纳金。16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2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 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三、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
25、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10 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四、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7五、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合同、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评估证明等凭证或者进行虚
26、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 1 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不足 10%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额 5 倍以下的罚款。六、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 1 万元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七、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八、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
27、他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8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十、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进行处理。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 年 6 月 3 日 国税函1999391 号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 1
29、99985 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19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1999 年 7 月 8 日 国税函1999465 号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 199927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
30、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7-29 财税字19992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20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31、契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 2000 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空置商品住房限于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1河南省契税
32、实施办法1999 年 10 月 21 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
33、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22(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3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35、。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2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6、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4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
37、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纳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契税使用证、房产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交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戳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
38、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25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当地土地基准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39、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关契税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 年 9 月 16 日 国税函1999613 号 青岛市财政局: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 年 11 月 11 日 国税函1999737 号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
40、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 199931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2000 年 11 月 29 日 财税200013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
41、成27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 镇职工按 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的规定,免征契税。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2002 年 8 月 16 日 国税函2002771 号宁波市财政局:你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 (甫财政农 2002 31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
42、其 26.62 的股权而于 2000 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62 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2004 年 7 月 23 日 财税2004126 号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 税字200326 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
43、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 年 8 月 3 日 财税20041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9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
44、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45、(二)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 年 3 月 22 日 财税20054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2005 年 5 月 11 日 国税函2005436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 166 号)收悉,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