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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政策与实务》12366解答第6期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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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税政策与实务12366 解答第 6 期内容12366 热线解答1、金融机构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2、个人将资金借给非金融机构(企业) ,对个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3、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4、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5、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并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6、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7、商场以旧换新销售,如何确认计算企业所税的收入?8、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扣除?9、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是

2、否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0、单位使用没有产权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11、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2、投资者以房产投资联营如何缴纳房产税?13、供热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4、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如何缴纳房产税?15、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16、危险品仓库是否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7、职工取得企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何确定一次?19、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20、纳税人转

3、让受赠的房屋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2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贴印花是否包含办理产权证的证照印花税?22、多贴印花税票者可否申请退税?23、企业以协议方式承受一块耕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及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契税时耕地占用税是否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2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可以为税务机关代征购房人的契税?25、欠税企业隐匿财产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应如何处罚?26、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什么原则计算个人所得税?27、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当何时办理退还手续?1、金融机构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4、 52 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 号)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第(一)款,金融:第 5 项,最后一句:“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对金融机构而言,凡是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 赚 取差价为目的经营活动属于2营业税征税范围。就“ 企业债券”而言,如果 说是国家允许发行的, 对持有者来说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企业,对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不属于 营业 税征税范围。2、个人将资金借给非金融机

5、构(企业) ,对个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 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6、”提示: 对于个人将 资金贷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金融保 险业“ 税目适用税率 5%缴纳营业税,同 时 ,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47 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

7、策的通知 (财税20099 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4、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文件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8、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提示:只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 业适用税率。5、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并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答: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9、(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第(一)款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提示:对企业购进使用过的

10、并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购进时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再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 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参照该固定 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按 预计 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或折旧。6、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

11、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7、商场以旧换新销售,如何确认计算企业所税的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提示: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 业销 售收入的确认,必 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8、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 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13、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15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例 1:某企业年销售收入 6000 万元,当年 发生招待费 80 万元。6000530; 8060%484按着孰小的原则扣除,显 然是 30 小。然后要用 8030 50 万元需要调增。例 2:某企业销售收入 8000 万元, 发生招待费 60 万元。8000540; 6060%36显然是 36 小

14、。要用 60 3624 万元需要调增。注意:亏损企业也需要进行调整,以此作 为今后弥补的依据。9、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是否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10、单位使用没有产权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

15、198690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根据此规定,只要构成房产,无论是否办理产权,均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

16、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11、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 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

17、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12、投资者以房产投资联营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368 号)文件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提示:将房产投资共担

18、风险的,被投 资企业按:房产原值乘以( 1-30%)乘以 1.2%的税率来计算房产税;将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的 12%计缴房产税。13、供热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 号)文件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5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

19、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4、居民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 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提示:该文件只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不涉及土地使用税。15、具备房

20、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 号)文件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

21、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吉财税2006119 号)文件规定,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 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列举:吉林省某商业企业利用地下开商场,原 值 600 万元,年 应纳 房产税?60070%(1-30%)1.2% = 3.528吉林省某工业企业利用地下开加工厂,原值 600 万元,年 应纳 房产税?60050%(1-30%)1.2%=2.5216、危

22、险品仓库是否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 号)文件第八条、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提示: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 1990第 69 号)第四条 规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7、职工取得企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

23、个人所得税?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0 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文件规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

24、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防署降温费” 是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属于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何确定一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0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 号)文件第四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

25、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19、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 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

26、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 号)文件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20、纳税人转让受赠的房屋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

27、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贴印花是否包含办理产权证的证照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提示: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是指对销售或

28、购买住房的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不包括办理产权时收所收取的 证照印花税。 对证照按 5 元定额征收的印花税,不属免7税范围。22、多贴印花税票者可否申请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1988255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3、企业以协议方式承受一块耕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及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契税时耕地占用税是否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

29、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提示:承受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契税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另外一个环节发生的支出,没在成交价格所列举的范围内,所以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2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可以为税务机关代征购房人的契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 号)文件规定:自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

30、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 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该文件还规定: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各级

31、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25、欠税企业隐匿财产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应如何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什么原则计算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 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

32、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7、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当何时办理退还手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

33、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8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 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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