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 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总工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Tag内容描述:
1、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审计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经按照一定途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执行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上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超过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支付周期以上的行为。
第五。
2、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 59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 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 类 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 实行层级监管。
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依照建 设工程项目审批权 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
3、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 1000 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0%缴存工资保证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 10 人的,按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
4、 扣 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 克 扣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 克 扣 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 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 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 2 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 1 千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
5、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人。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己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
6、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
7、程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比例缴纳在市、县(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清欠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外埠企业、中央在萍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清欠办负责管理,指定银行设立工 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合同备案、保证金的申请登记、基数审核、缴费、专户储存、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缴、还本付息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缴纳事项,工程项目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各级清欠办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七条 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作为缴纳资质和缴纳基数的认定依据: 1.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