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法条

1 / 88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写作说明:为深入注释作为民法基本法之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一章之七个条文,全面反映、检讨我国民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之主流观点及成就,特作本文。全文凡要旨 36 个、例示 131 个。要旨者,系指出各条文包含之基本观点;其中,既有从条文之表面文义上加以阐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法条Tag内容描述:

1、托,列出在现行法范围内之适用情形。
其中,有相应的其他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均作条目之括注;有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司法意见的,则作条文之全引,或资于印证,或批而判之。
另一方案者,系反对有关要旨、例示观点之有力说。
写作目的有二:一为在知识论上,通过对我国民法实践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主流观点之全景展示,构筑实践界和学术界关于此一问题之共同知识平台,以为释惑纠偏,正本清源也。
二为在方法论上,自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具体条文作详细的解释说明,改变以往“通俗讲话”式的注释方法,以为恢复大陆法系之民法研习传统也。
我国民法尚处幼年。
何也?盖因在立法方面,精神欠缺一贯,体系欠缺整齐,范畴欠缺统一,技术欠缺周全,抽象有余而具体不足也。
在司法方面,因碍于立法之疏漏百出,不2 / 88得不采取积极司法之态度,然于此间之予夺,莫衷一是者,所在多有也。
本文之作,乃倡导检视我国民法现状之沉着态度,整理家当,备以远图。
全文共 46700 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旨 1:诉讼时效的趣旨,在于请求权因其继续的可行使而不行使,法律因而限制其行使也。
时。

2、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 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 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 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

3、其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虽然两法将在最近几年并行,但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文存在冲突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为更好的学习新法,特作对照表,便于清晰理解。

4、(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68、170171 条;产品质量法第 33 条。
意思分解?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时效的性质?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时效具有强制性。
关于时效的。

5、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 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 28 条) 。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
故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
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
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好学教育:http:/www.5haoxue.net依继承法第 28 条及第 10 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 4 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
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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