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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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

2、1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

3、1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2006 年 12 月 28 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船舶作为一种生产、运输工具,为人类使用最广泛的运输工具,在运输中所辐射的领域、牵涉的人员和事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则相当广泛和独特。一起碰撞事故通常会涉及到:船舶、船员、航行规则、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船舶修理、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海难救助、保险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了许多调整船舶、航海秩序、海洋管理、渔业捕捞等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本指引从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船舶碰撞案件入手,根据该类案。

4、民事无讼协办律师工作业务指引目的和主题内容1.1 为了增强律师风险防范意识,帮助诉讼当事人控制和减少诉讼本身以及因诉讼带来的风险,制订本指引。1.2 本指引规定了律师控制诉讼风险的基本程序、工作规范及工作底稿等。2适用范围2.1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指引:(1)律师(2)律师助理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指引:(1)业务辅助人员3术语3.1 主办律师3.2 协办律师:3.3 档案:是指律师在参加顾问单位商务谈判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以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法律。

5、附件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 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

6、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律师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提高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的执业行为,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立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 378 号令)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 号)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等相关配套文件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从事与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操作指引。。

7、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指导上海律师正确参与法律审慎调查的业务,切实帮助律师做好法律审慎性调查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1.2 指引性质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指引,对于上海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执业律师)仅起建议性、指导性作用。1.3 法律审慎调查的定义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

8、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08-12-27 作者:未知(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 (已废止) 、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1.2律师见证。

9、场外交易市场律师业务指引2012 年 10 月 16 日 来源:场外交易市场律师业务指引一、尽调阶段1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的历史沿革就是企业自设立起至今所发生过的延续和变更。主要关注:企业的发起人情况、出资情况;历次股东变化、股权变更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等内容。主要审查:实物出资是否经过了评估、出资是否到位、历次变更是否连贯等事项。注意的问题:在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面对的主要是企业的工商档案,由于打印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字迹模糊不清,内容缺失,这时要在尽调报告。

10、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1、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 来源: 作者:丛彦国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本文作者:丛彦国)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3、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 4、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5、审查是否具有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6、接受委托时,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7、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三稿)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第 1 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

13、1律师执业必备业务指引(第一版)目录1.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指引2.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指引3.民事案件立案指引4.民事案件起诉状撰写指引5.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6.民事上诉状制作指引7.民事案件答辩状制作指引8.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指引9.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10.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1.民事案件质证指引12.民事案件出庭指引13.案件信息管理指引14.Excel 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15.诉讼类法律服务计划书制作指引16.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制作指引17.文书校对指引18.诉讼文件管理指引19.诉讼资料装订指引20.律师函签发指引21.电子邮箱使用指。

14、业务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浙江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从事并购法律业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 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章 定义与概述第二条 定义 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并购,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2. 所谓合并,是指一个企业。

15、目 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1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35关于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5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5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9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9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 .120关于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的相关说明 .1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2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

16、1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17、1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

18、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间专业化分工及开展业务合作,在日趋激烈的律师业务竞争中发挥事务所整体优势,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指引。第二条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指引所称“合伙人 ”,包括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和三级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合作”,包括共同承担业务和将业务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虽提供一定协助但所涉工作量不大或者贡献不大的,则该协助或者贡献不属于合作范畴。本指引所称“ 承办”,指合伙人自行经办或该合伙人将业务交由律师或律师助理等经办。本指引所。

19、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 年 6 月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1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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