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作者:江宁区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9-29 15:50:40 查看次数:752 次江宁安监字2011138 号各街道、园区安监站(所):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安监站(所)将上级精神传达到辖区企业负责人,并督促企业对照文件精神,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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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作者:江宁区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9-29 15:50:40 查看次数:752 次江宁安监字2011138 号各街道、园区安监站(所):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安监站(所)将上级精神传达到辖区企业负责人,并督促企业对照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切实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同时要求企业在 2011 年底前按照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在宣贯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电。

2、闽人社文2010265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二一 年八月十八日2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 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是指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3、1附件: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主管全省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和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

4、附件 1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由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二) 持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有 5 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所开展的诊断项目有 3 名以上具有该项目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每位职业病诊断医师最多可兼两项。

5、北京市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 年第91 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02 年第25 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2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职业病报告、统计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

6、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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