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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55861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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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由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二) 持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有 5 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所开展的诊断项目有 3 名以上具有该项目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每位职业病诊断医师最多可兼两项诊断项目:2、有固定的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护、技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职

2、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机构,必须有评估受照剂量的资质;看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 有综合分析和评估受照剂量的能力。(四)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与开展的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五)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具有的仪器、设备:(一) 开展各种诊断项目必须具有的仪器、设备。1、内科神经科、皮肤科等临床诊察室及其常用,设备;2、血、尿常规检查设备;3、心电图机、B 超、X 线诊断装置。(二) 不同诊断项目必须具有的仪器、设备。1、尘肺诊断:达到高仟伏摄影要求的医用 x 线机、肺功能测定仪;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生物学

3、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设备;3、职业中毒诊断:721 分光光度计、神经电生理检查仪器、生物材料检测相关仪器、 申请相关专业或诊断标准中有要求的相应仪器设备;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眼科、耳鼻喉、口腔科检验室及检查器械、神经电生理检查仪器、电测听力计、 申请相关专业或诊断中要求的相应仪器设备;5、职业性眼病诊断:眼底镜、裂隙灯显微镜、眼科电生理仪、视野计; 6、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诊断:721 分光光度计、神经电生理检查仪器、生物材料检测相关仪器、申请相关专业或诊断标准中有要求的相应仪器设备。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

4、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复印件);(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四)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五)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情况表;(六)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七)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八) 省卫生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资料后,在 90 天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获批准的由省卫生厅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第七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劳

5、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对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执业医师进行培训工作。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开展职业病诊断;(二)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三) 职业病报告;(四)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资格证书:(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 5 年以上;(五)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 经培训考核合格。第十条 取得职业病诊断

6、机构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按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续展,省卫生厅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过期失效。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对取得合格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报省卫生厅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 。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注销其职业病诊断资格。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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