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0 页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对照表Tag内容描述:
1、第 1 页 共 20 页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79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 问题处理与纳税筹划 课程简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其它行业相比 有明显的特殊性 加之该行业税收政策复杂难以掌握 在开发全程各阶段又有很大区别 特别是完工年度 面临的税务风险极大 为了让广大的企业财务人员充分利用最新的税收政策正确无误的做好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防范各种税务风险 该课程将解析最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详述汇算清缴应该关注的问题及房地产。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5、2009 年 3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31 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 。囿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正式实施, 办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程序、核算方法上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明确,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反避税条款,以及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专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于其它工商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
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 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 15%确定。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对符合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项目位于本市范围的,计税毛利率暂按 15%确定。对符合通知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属经济。
7、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为了便于关注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同仁及时深入学习此文,笔者下面试结合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简要解读。 一、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200931 号文后应该不难发现,国税发200931 号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9、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主要差异分析作者:王荐一、关于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新 31 号文件取消了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执行国税函(2008)828 号文, “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 为内部 处置资产,不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新 31 号文 旧 31 号文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 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
10、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对照 表 原 31号文 新 31号文 异同点分析 一、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的条件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视为。
11、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新旧对照表原 31 号文 新 31 号文 异同点分析一、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的条件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