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 副本

转载 江苏省地税局: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发布时间:2011 年 05 月 03 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 副本Tag内容描述:

1、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 年 5 月 26 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 56000 平米,土地出让金为 34000 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 4 元/平米。
那么 2010 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 2010 年 11 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 年应缴纳 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 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

2、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一)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开发产品是否符合完工条件,如达到完工条件,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二)完工条件的判断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进行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2009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 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
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

4、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 56000 平米,土地出让金为 34000 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 年 10 月 25 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 4 元/平米。
那么 2010 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 2010 年 11 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 年应缴纳 2 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 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5、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
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

6、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 号)计税价格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
不应从中剔除。
2 / 4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 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a、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b、土。

7、过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 号)计税价格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
不应从中剔除。
2 / 4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 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a、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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