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学字(2008)56 号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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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 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样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
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违法、违规、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中止违法。

2、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37(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五)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

3、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规范学生行为与保护学生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 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2(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4、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2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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