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一、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 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二、相关标准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 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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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一、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 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二、相关标准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 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 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 4 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 6 条缆绳,4。

2、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1、总则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生产技术准备;下料加工;分段制造;船台合拢;拉线镗孔;下水作业;发电机动车;主机动车;倾斜试验航行试验;完工交船。3、生产技术准备3.1 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

3、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 1 页,共 4 页关联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稿)20*年*月*日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 2 页,共 4 页关联交易管理1、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管理。2、目的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统一关联交易对帐方法,确保合并工作及时、顺利进行。3、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因本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商标许可使用、商品调拨、资产调拨、材料采购等行为产生的往来交易。4、管理原则4.1 根据此规定,双方每月应按时对帐,并根据签字确认后的对帐函将相应数据入帐,以保证总部合并工作无误;4.2 对帐程序中。

4、船舶物料、备件供应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配件物料供应流程,加强对船舶物料备件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节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责任人员:分管领导负责、分管机 务管理人 员、船舶部门领导操办。、 供应原则:船舶按月申报计划、公司 统 一采购供船。、 购送流程:1. 船舶申报:各船驾驶部、轮机部负责人在每月 25 日至 30 日作出下月度申领计划,集中向公司申请,填报物料、配件申领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格式)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核。2. 公司审核:机务管理人员依据船舶上报的备件、物料申领表合理核定船舶所须的各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155 号 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 4 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

6、1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

7、船舶安全网收集整理 更多资料请访问: http:/www.shipsafety.cn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3.1.1 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3.1.2 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

8、1目 录前 言 21 船舶预报制度 31.1 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1.1.1 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1.1.2 内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1.2 船舶预计抵锚时间预报(以下条 款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42 泊位计划的编排和确认 。

9、版本及修改号:1.1 页次: 1/8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编写: 日期:审核: 日期:船舶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82批准: 日期:1 目的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3 职责3.1 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轮机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4 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经第1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

11、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规定(4.5.1)1.备件的管理船舶备件管理是船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船舶安全营运的关键环节之一。船舶有效储备一定数量的备件,保证机、电、动力设备的正常运转,是营运生产的需要,也是安全的重要保证。1.1 备件管理原则1.1.1 由轮机部、甲板部船员主管的机、电、动力设备和其他设备备用的成品零部件等都属于备件范围之列。1.1.2 轮机备件由轮机长直接管理,具体负责备件库的整理,出入库登记。轮机员在详细掌握自己所属设备备件的库存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备件补充申领单,但备件的出入库必须由轮机长亲自办理。轮。

12、1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2 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13、安全管理标准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

1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02-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 年第 10 号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已于 2001 年 10 月 12 日经第 1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

15、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1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 1 至 10 艘的,至少分别配备 1 人;11 至 20 艘的,至少分别配备 2 人;21 至 30 艘的,至少分别配备 3 人;30 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 4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4 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2009 年 11 月25 日经第 1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 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

17、1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部分)一、证件、证书1、船舶必须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2、船舶所配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证书、文件规定要求,并持有适应在该船工作的有效证件。3、被雇用船舶进入公司运营前,必须取得管理局(或有限公司)有关处室、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准入市场资质、安全合格证) 。二、航行及操作设备、水密性能1、灯光、声响信号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好用。2、罗经、雷达、卫导等导航设施灵敏好用,并出具主管部门进行校验认可的有效证明。3、锚机系统符合规范要求,满足船。

18、 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升船舶检验的服务能力,保障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测和丈量。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检验。

1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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