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155 号 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 4 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 2011 年 2 月完成,升级后,
2、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 2011 年 6 月完成。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 VIMS 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 VIMS 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 VIMS5 系统的升级单位。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
3、和国海事局。传真:010-65292884。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 ,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三、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目前尚未启用,其启用时间和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船舶 检验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校对:普兵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 4 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1一般要求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
4、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 动船舶除外。1.2 201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1.3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
5、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2.1 201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2.2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
6、报告中予以备注。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
7、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第 3 条的要求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3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3.1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字符采用宋体。船长 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 10 厘米;船长 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 5 厘米。字符间
8、距均不大于 2.5 厘米。3.2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 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 CN+4 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 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3.3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3.4 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3.4.1 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
9、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统一实施的具体办法。3.5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3.5.1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3.5.2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3.5.3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4检验文档要求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
10、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 1)。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 证书, 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
11、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船舶 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
12、整方案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附件 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 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一)首页:在“船检登记 号” 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二)ZSB-1、 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 “船舶类型说明” 数据项。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 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 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三)增加“船舶 识别号位置 ”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数据项。二、所有检验证书(一)在“船
13、检 登记号” 数据 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 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 上甲板”。三、检验记录增加“船舶类 型说明” 、“船舶识别号”、 “识别号标记方式”、 “识别号字符大小”、 “船舶标识电子 标签位置” 数据项。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 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 ”数据项。(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 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 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 乘客定额”数据 项。(三)游艇检
14、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 改 为“乘员定额”。五、检验项目表格式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 记号” 数据项前面增加 “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调整“检验编号”数据 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六、档案(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 、“船舶类型说明” 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 数据项 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 数据项,调整“检验编 号” 数据项位置。附件 2格式 ZYBG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船 舶 识 别 号 检 验 报 告检验编号船 名 船舶识别号 IMO 编号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填写船厂) 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1该船设计船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主机功率 kW,安放龙骨日期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 CN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 厘米,字符间距 厘米,字符行距 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验船师: 日期: (验船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