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06-05 | 阅:1 转:26 | 分享 修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Tag内容描述:

1、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全部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

2、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第四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

3、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科目以资抵债贷款 ”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科目以资抵债贷款 ”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

4、重 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奉 节 支 行 文件一 2 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 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 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 (下称“ 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 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 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三峡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一 3 一(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

5、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 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 2 -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 2 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

6、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 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 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 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
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对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 9;无2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 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 15; 2007 年 1 月 1 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 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 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以下。

7、 律 、 法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
第二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的 对 象 是 指 四 级 分 类 的 逾 期 贷 款 、 呆 滞 贷款 、 呆 账 贷 款 及 其 表 内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
第三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 规 范管 理 、 有 效 运 作 , 严 格 考 核 、 绩 效 挂 钩 的 原 则 。
第二章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标 准第四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包 括 不 良 贷 款 的 清 收 、 盘 活 、 保 全 和 以 资抵 债 。
第五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是 指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以 货 币 资 金 净 收 回 。
清 收 的标 准 为 : ( 一 )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收 回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
( 二 ) 票 据 兑 付 或 贴 现 后 、 有 价 证 券 变 现 后 收 回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
( 三 ) 抵 债 资 产 以 租 赁 、 拍 卖 、 变 卖 等 方 式 获 。

8、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第四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 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 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 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 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二) 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四) 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的担保方式进行完善。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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