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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668643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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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规 范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 加 大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 盘 活 、 保 全力 度 ,资 产 质 量 和 经 营 效 益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贷 款 通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二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的 对 象 是 指 四 级 分 类 的 逾 期 贷 款 、 呆 滞 贷款 、 呆 账 贷 款 及 其 表 内 外 应 收 未

2、收 利 息 。 第三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 规 范管 理 、 有 效 运 作 , 严 格 考 核 、 绩 效 挂 钩 的 原 则 。第二章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标 准第四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包 括 不 良 贷 款 的 清 收 、 盘 活 、 保 全 和 以 资抵 债 。第五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是 指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以 货 币 资 金 净 收 回 。 清 收 的标 准 为 : ( 一 )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收 回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 二 ) 票 据 兑 付

3、 或 贴 现 后 、 有 价 证 券 变 现 后 收 回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 ( 三 ) 抵 债 资 产 以 租 赁 、 拍 卖 、 变 卖 等 方 式 获 取 货 币 收 入 , 冲 减 不 良贷 款 本 息 。( 四 ) 确 需 自 用 的 抵 债 资 产 , 按 信 用 社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批 手 续 后 , 经 折 价 入 账 冲 减 不 良 贷 款 本 息 。 第六条 不 良 贷 款 盘 活 是 指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 注 入 资 金 等 方 式 ; 增 强 债务 主 体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可 能 性 。 盘 活 的

4、 标 准 为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 : ( 一 ) 债 务 主 体 合 格 , 借 贷 关 系 因 此 正 常 。2( 二 ) 借 款 人 生 产 经 营 正 常 , 有 净 利 润 或 较 以 前 亏 损 大 幅 下 降 。 ( 三 ) 借 款 人 按 时 支 付 当 期 利 息 , 落 实 贷 款 本 金 及 原 欠 利 息 还 款 计 划 并按 期 偿 付 。 如 有新 增 贷 款 , 必 须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 四 ) 有 足 值 有 效 的 抵 押 、 保 证 担 保 。 ( 五 ) 贷 款 形 态 由 不 良 转 为 正 常 。 第七条 不 良 贷 款 保 全

5、是 指 在 债 权 或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已 部 分 或 全 部 丧 失的 情 况 下 , 重 新 落 实 债 权 或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 保 全 的 标 准 为 : ( 一 ) 原 悬 空 或 有 法 律 纠 纷 的 贷 款 重 新 落 实 了 合 格 的 承 贷 主 体 。 ( 二 ) 原 担 保 手 续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贷 款 或 原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信 用 贷 款重 新 办 理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担 保 手 续 。 ( 三 ) 已 失 去 诉 讼 时 效 的 贷 款 重 新 恢 复 了 诉 讼 时 效 。 第八条 不 良 贷 款 以 资 抵

6、债 是 指 在 依 法 收 贷 过 程 中 ,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取得 借 款 人 、 担 保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资 产 , 用 于 抵 偿 贷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第 三 章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组 织 实 施第九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采 取 责 任 清 收 、 岗 位 清 收 和 集 中 清 收 相 结合 , 以 岗 位 清 收 为 主 的 方 式 进 行 。 责 任 清 收 是 指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责 任 人 ,并 负 有 终 身 清 收 责 任 的 贷 款 ; 岗 位 清 收 是 指 信 贷 人 员 对 包 片 辖

7、 区 内 负 有岗 位 清 收 责 任 的 贷 款 ; 集 中 清 收 是 指 信 用 社 以 分 社 为 单 位 或 将 清 收 管 理人 员 划 分 若 干 小 组 对 负 有 清 收 责 任 的 贷 款 。 第十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是 指 信 用 社 的 信 贷 人 员 或 造 成 不良 贷 款 的 主 观 责 任 人。 第十一条 清 收 管 理 权 限 : ( 一 ) 依 法 起 诉 权 限 由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事 务 授 权 范 围 执 行 。 ( 二 ) 盘 活 不 良 贷 款 , 按 照 信 贷 授 权 和 信 贷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8、。第十二条 在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有 弄 虚 作 假 、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信 贷 资 产 流 失 等 行 为 的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第四章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措 施第十三条 不 良 贷 款 清 收 管 理 以 资 产 损 失 量 最 小 化 为 目 标 , 采 取 经 济 、行 政 和 法 律 手 段 , 力 求 实 效 。第十四条 依 法 催 收 和 保 全 信 贷 资 产 。 依 法 收 贷 适 用 于 债 权 债 务 关 系明 晰 、 诉 讼 时 效

9、 有 效 、 借 款 人 确 有 可 执 行 财 产 的 不 良 贷 款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定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法 律 措 施 , 对不良 贷 款 进 行 催 收 : ( 一 ) 无 担 保 人 的 借 款 , 贷 款 人 应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 ( 二 ) 有 担 保 人 的 主 债 权 , 贷 款 人 应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借 款 人 、 保 证 人 。 ( 三 ) 贷 款 人 可 行 使 代 位 权 、 撤 销 权 、 抵 销 权 和 不 安 抗 辩 权 。 ( 四 ) 贷 款 人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申 请 借 款 人

10、破 产 。( 五 ) 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贷 款 人 应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借款 人 、 保 证 人 的 财 产 或 申 请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 如 : 支 付 令 、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等 ) 。 对 无 效 担 保 贷 款 , 补 办 有 关 手 续 , 重 新 确 定 担 保 方 式 和 签订 担 保 合 同 。 对 已 失 去 诉 讼 时 效 或 超 过 保 证 期 限 的 贷 款 , 向 债 务 人 、 保证 人 主 张 债 权 , 重 新 恢 复 诉 讼 时 效 或 延 续 保 证 期 限 。第十五条 借 助

11、 社 会 力 量 清 收 。 ( 一 ) 对 逃 废 悬 空 信 用 社 债 权 严 重 , 诚 信 极 差 的 企 ( 事 ) 业 单 位 , 可 通 过 人民 银 行 、 新闻 媒 体 , 采 取 联 合 制 裁 、 发 布 黑 名 单 、 公 告 、 公 开 曝 光 等 方 式 清 收 。 ( 二 ) 对 从 事 社 会 公 共 事 业 、 当 地 经 济 支 柱 产 业 的 企 业 不 良 贷 款 ,以 及 因 逃废 悬 空 信 用 社 债 权 而 形 成 的 不 良 贷 款 , 可 借 助 行 政 力 量 清 收 。 ( 三 )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 私 营 企 业 、 农 户

12、 、 城 镇 居 民 的 不 良 贷 款 , 可 委 托 其 他机 构 、 人 员代 理 清 收 。 第十六条 资 产 重 组 。 可 推 进 优 势 企 业 兼 并 困 难 企 业 , 进 行 资 产 重 组 ,使 困 难 企 业 恢 复 偿 还 信 用 社 贷 款 的 能 力 。 4( 一 ) 参 与 企 业 兼 并 与 收 购 , 帮 助 企 业 寻 找 兼 并 与 收 购 对 象 。 ( 二 ) 发 挥 公 司 的 信 贷 作 用 ,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向 兼 并 企 业 发 放“过 桥 ”贷 款 和 并 购 后的流 动 资 金 补 充 贷 款 。( 三 ) 开 展 创 新 服

13、务 , 为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的 提 供 财 务 顾 问 、 信 息 咨 询 等业 务 。 资 产 重 组 时 , 债 权 人 要 与 债 务 人 协 商 一 致 , 就 原 债 务 合 同 签 订 变 更 合 同 ; 同 时 , 就 变 更后 的 债 务 合 同 与 保 证 人 、 抵 押 人 、 质 押 人 签 订 新 的 保 证 、 抵 押 、 质 押合 同 , 要 变 更 抵 押 、 质 押 登 记 的 应 当 变 更 登 记 , 以 落 实 担 保 责 任 。 第十七条 以 资 抵 债 。 对 现 有 抵 债 资 产 , 采 用 租 赁 、 拍 卖 和 变 卖 等 方 式 ,加 快 处 置 步 伐 。 债 务 人 无 货 币 清 偿 能 力 , 现 有 财 产 又 暂 时 难 以 变 现 的 ,可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协 议 或 经 司 法 机 关 、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 形 成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以 企 业 有 效 资 产 办 理 以 资 抵 债 手 续 。 第 18条 呆 账 核 销 。 符 合 呆 账 核 销 条 件 的 呆 账 贷 款 , 履 行 规 定 的 申 报 审批 手 续 后 核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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