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知 识 竞 赛 试 题 (含 答案 ) 一、单选题(共8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A、4月 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 4月
2013年女职工产假规定Tag内容描述:
1、企业、事 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 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 )条(不含附录 )。
A、12 B、16 C、21 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 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 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 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 )造成的特殊困 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
2、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产假待遇的享受人群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二、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规定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
3、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
4、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包括 15 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5、 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包括 15 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延伸阅读: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 7 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 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20 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 7 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 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5 日的产假;男方享受 10 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
6、于 98 天的产假,包括 15 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 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 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 7 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 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20 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 7 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 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5 日的产假;男方享受 10 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