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继承法讲座.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9993123 上传时间:2019-09-25 格式:PPT 页数:125 大小:2.40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继承法讲座.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5页
继承法讲座.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5页
继承法讲座.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5页
继承法讲座.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5页
继承法讲座.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继承法讲座靳雪荣,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生效时间的确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

2、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亡 推定长辈先亡 推定同时死亡,死亡先后顺序的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下列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说法正确的是( B ) A、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亡 B、推定长辈先亡 C、推定同时死亡,相互继承遗产 D、推定男方先亡,遗产的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3、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4、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个人财产的认定,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公民可继承的其他 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继承,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不动产产权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

5、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财产之析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家庭共有财产之析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示例-赵凡遗产的确定,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

6、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赵凡的遗产,存款 摩托车 彩电 音响 股票 国库券 保险金,继承的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的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具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针对同一遗产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有抵触,如何办理继承( D ) A、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B、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C、按照遗赠办

7、理 D、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的范围,下列人员当中,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依据为抚养关系的是( CD ) 夫妻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兄弟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享有的继承权,身份关系的认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

8、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的情形,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的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示例,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

9、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 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 )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

10、,法定继承人的认定,下列人员当中,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依据为抚养关系的是( CD ) 夫妻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兄弟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享有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有关胎儿的继承能力,下列有关胎儿继承能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B C ) A、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B、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C、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D、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

11、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 分得遗产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遗产的再分配,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两种 类别,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2、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认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认定,张家有五个孩子,丧失继承权的是( ACD ) A、张甲故意杀害张某 B、张乙因张甲杀害张某而将张甲打成重伤 C

13、、张丙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张乙,但未遂 D、张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张某,曾将张某的腿打成骨折,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 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权的特殊适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

14、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转继承的适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案例分析,某日,甲与两个儿子乙丙外出遇车祸,在送往医院的路中,乙先死亡,甲丙先后死亡。三人各留遗产2万元,乙有一子A,丙有一子B,三人无其余亲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15、,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 期限,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嘱继承和遗赠,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的概念,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16、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ACD),A、录音遗嘱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的选择适用,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示例,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2002年8月甲与大儿子

17、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C)。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示例,甲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

18、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A)(B)(D)()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

19、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CD)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各种形式遗嘱的适用,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各种形式遗嘱的适用,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形式

20、稍有欠缺的遗嘱的 认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遗嘱的内容(一),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等详细信息; 2、遗嘱人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是否对外设定担保等等); 3、对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遗嘱的内容(二),4、对其他相关事务(一般认为:这些事务应与遗嘱人死亡具有关联性,且遗嘱人有权对该事务作出相应的处分,如:后事的办理、丧葬事宜等)的具体处理意见; 5、是否为遗嘱受益人设定义务;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 7、遗嘱的时间、签署等形式要件

21、。遗嘱一般不包含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内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 始终是个变量,财产的种类、价值、数量可能因为事实行为(如灭失、损耗、消费)发生变化 亦可能因为处分行为发生变化(如赠与、捐赠、出售、变更遗嘱) 还可能因遗嘱人撤销遗嘱使原来的遗嘱不复存在,遗嘱效力的变化,遗嘱的内容在设立时合法而到了生效时变得不合法的情况(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并不存在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到遗嘱生效时又有了这样的继承人) 遗嘱的内容在设立时不合法而到了生效时变得合法的情况(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存在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到生效时又没有了这样的继承人),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22、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决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的时间,应当以立遗嘱时为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对遗嘱内容的审查,明确遗嘱涉及财产的范围,遗嘱处分的财产只涉及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区别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或专用财产,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

23、,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C)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无效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制作公证遗嘱的规则,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主体的认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4、,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特留份额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而,特留份额的适用,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

25、是以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的情况为准。 。,理解误区,共有财产单独实施处分行为 (对共有关系的把握不充分) 丧葬费(如老百姓所谓的补发的12个月工资)、抚恤金与遗产合并在继承权公证中共有财产与遗产混淆,遗嘱不当处分的财产,遗嘱中对超出遗产范畴的财产作出处分:1、遗嘱人为农村户籍,且其为户主时,遗嘱人处分其家庭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2、虽登记在遗嘱人名下,但属遗嘱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地产;3、因遗嘱人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等;4、遗嘱人名下闲置的宅基地(即空地)。,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26、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反悔的处理 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A)(B)(C)(D)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 遗产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得特殊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

27、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示例,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和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但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 C )正确。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遗产,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必要共同诉讼人,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放弃继承翻悔的处理,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

28、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B ) A、放弃继承 B、放弃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受遗赠权利的转移,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遗产,有约定的,从约定 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析产,遗产在家庭共有

29、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遗产分割的方式,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0、。,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示例,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B)(D)()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

31、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2、。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 负偿还责任,案例分析,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33、。请回答以下问题。,(1)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遗产?,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答案: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常生可否得到补偿? 为什么?,答案: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

34、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据此规定,常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常生所获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关于胡芳及其子女的遗产继承权( ABD),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分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35、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正确。对于C项,胡芳再婚后所生之子与马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去世,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上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36、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转继承的权利,D项正确。,案例分析,田某死后留下四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问: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陈述理由? 长子留下的一子一女,次子,女儿,小儿子的配偶及其女儿 其遗产如何划分? 取得田某8分之1遗产的有:长子留下的一子一女,小儿子的配偶及其女儿。 取得田某四分之1遗产的有:次子,女儿, 理由:本案长子留下的一子一女依照代位继承取得长子应继承的份额; 小儿子的配偶及其女儿依照转继承取得小儿子应继承的份额; 其余子女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