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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课件.ppt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5435829 上传时间:2019-03-03 格式:PPT 页数:135 大小:6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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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继 承 法 律 制 度 主讲:孙静 贵阳学院法律系,继承法教学目标和重点,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3、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 5、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放弃 6、债务的清偿,参考书目,1、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2、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概念的含义:(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

2、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继承的起源 (一)最初的人类社会,没有任何个人财产,不可能出现继承。(二)原始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继承的萌芽。(三)至私有制的继承出现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一)意思说 (二)家族协同说 (三)死后扶养说 (四)无主财产之归属说 (五)共分说,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继承法的概念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

3、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为身份法 (二)继承法为财产法 (三)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三、继承法的特点 (一)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二)继承法是强行法,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 (二)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三)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四)土地继承权占有重要地位 (五)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 (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 (二)取消单一继承,实行共同继承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 (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

4、制相结合 (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 (一)近现代继承法立法始于清末民初 (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继承法 (三)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例分析,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8

5、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姚一平已经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问 题,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黄朝菊有继

6、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兆辉可以参加继承。 3、高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案例分析,张女士单身一人,1984年收养养子张胜,张胜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青,2004年张胜不幸病逝。2009年张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张女士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亲生的,张青也和张女士

7、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张青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张青虽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但她是张胜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分 析,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青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张平作为张女士的弟弟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青作为张女士的养孙女,其父亲张胜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8、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张青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张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张女士,被代位继承人是张胜,代位继承人是张青,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

9、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重点:继承人的分类、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遗产及其范围、继承的开始难点: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继承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

10、面的民事法律关系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思考,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的区别?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别?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的区别?,第二节 继承人一、继承人的概念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二、继承能力三、继承人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

11、人和遗嘱继承人 (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三)本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 (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一)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一)继承期待权 1、继承期待权是一种权利 2、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 3、继承期待权是一种没有具体内容的权利 4、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既得权的基础,(二)继承既得权 1、继承既得权系由继承期待权转化而来 2、

12、继承既得权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当然取得 3、继承既得权可以作为处分标的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一)选择权说 (二)物权说 (三)包括的单一权利说,三、继承权的取得(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继承人出现 2、被继承人死亡(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 2、立遗嘱人死亡,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本来具有继承资格(有继承期待权)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1、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2、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 3、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 1、各国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原因的规定2、我国法定丧失继承

13、权的原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继承权丧失的类别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的,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我国的规定是一旦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无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

14、失的时间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五、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内容包括:取得遗产、占有、管理遗产、遗产分割请求权等。(二)继承权的放弃 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1、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4、继承人可否放弃部分继承权? 5、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与他人?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后可否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7、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区别?,六、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三

15、)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四节 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二)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二、遗产的范围(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

16、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意义(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确定遗产的范围 (三)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四)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五)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六)确定遗嘱的效力 (七)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二、继承开始的时间(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三、继承开始的地点四、继承开

17、始的通知,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能够限制遗嘱继承 (三)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四)法定继承中的若干规定具有强行性三、法定继承的适用,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2、基于血缘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 3、基于扶养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18、 1、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宽的一些国家的立法 2、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的一些国家的立法,(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7、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二、法定继承顺序 (一)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和方法 (二)外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三)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第三节 代位继承,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贷款成立了一家页岩砖厂,经过二十年的精心运作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达五千万元的建材有限公

19、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长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2005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严厉拒绝,其理由一是作为长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长是老人李某的遗愿,公司是正在运转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二是作为孙辈的李某军、李某婷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于是李某军和李某婷

20、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和公司股份。,问题,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二、要产生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几个构成要件? 三、老人遗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限公司股份能够继承吗?,参考答案,一、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

21、度,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所以,法律确认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实质就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二、(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的配偶、父

22、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是适用转继承;而且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否则也不能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者长辈均没有代位继承权,晚辈直系血亲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

23、、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不受辈分限制。,(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而在遗嘱继承中,因为遗嘱在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所有遗嘱继承人死亡时并不享有继承权,因而其晚辈直系血亲就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的李某军、李某婷依照继承法,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权成为代位继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李某福,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其祖父李某(包括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份额,他们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正确的。,三、本案中老人李某的遗愿只是生前的一种

24、愿望,公司董事长一职由长子接任,其目的是便于家族掌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但是它并不是李某的遗嘱,因为李某没有在生前留下书面的遗嘱公司股份由长子继承、也没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存在,因此他的遗愿不是法律意义上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关于有限公司是正在运转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分割的提法也是某些人的片面理解,公司法规定只要公司章程没有对这方面有特殊的规定,那么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理,代位继承人也享有这个权利。本案中李某军、李某婷作为代位继承人依据公司法当然可以继承祖父李某(包括祖母)在公司中的股份并成为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5、、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分析,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

26、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分 析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 权?,参考答案,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01年冬死亡,早于2003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

27、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案例中,郑某的两

28、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05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03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29、。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

30、遗嘱继承。,第四节 应继份与遗产的酌给 一、法定应继份 (一)法定应继份的概念和立法例 1、概念指同一顺序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各共同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比例或份额。2、立法例,(二)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 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以不均等二、遗产的酌给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和遗产酌给请求权 (二)我国的酌给遗产制度 1、酌给遗产权的法律特征 2、酌给遗产请求权的保护,第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重点: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遗赠的概念和特点难点:遗嘱的效力、形式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一、

3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二、各国关于遗嘱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 (一)规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只能是公民。 (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人、国家。 (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 (二)被

32、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第二节 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2、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二、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点 1、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 2、共同遗嘱人对遗嘱的处分受他人意思的制约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有限

33、制的肯定说,三、遗嘱能力 (一)遗嘱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1、有遗嘱能力的人 2、无遗嘱能力的人(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四、遗嘱的形式 (一)公证遗嘱 (二)自书遗嘱 (三)代书遗嘱 (四)录音遗嘱 (五)口头遗嘱,注意:(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五、遗嘱见证人六、遗嘱的内容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 (三)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 (五)指定遗嘱执行人,七、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一)遗嘱的有效 (二

34、)遗嘱的无效 1、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八、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二)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四)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 (五)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九、遗嘱的执行 (一)含义 (二)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

35、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嘱人亲自接受的行为,二、遗赠的分类 (一)单纯遗赠、附负担遗赠和附条件遗赠 (二)补充遗赠和后位遗赠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四、遗赠的有效条件五、遗赠的执行,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二)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

36、力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主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遗产的性质、遗产的接受和放弃以及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要掌握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知识,并能加以运用分析相关案例。重点:遗产的接受和放弃;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的分割。难点: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的分割。,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一、遗产的法律地位及意义(一)法律地位 1、无主财产说 2、财产法人说 3、继承人共有

37、说(二)意义,二、共同继承 (一)按份共有主义 始于罗马,当代法国、日本、奥地利、韩国等国采用。(二)共同共有主义(我国)始于日耳曼法,当代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第二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一、接受和放弃遗产的含义 指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于遗产处理时接受或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注意:遗产的接受和放弃与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是不同的。二、接受和放弃遗产的方式 接受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放弃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三、接受和放弃遗产的效力 (一)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二)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但不参加遗产分配的(三)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并将应继份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人(

38、四)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并在接受遗产后放弃遗产的,第三节 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一、遗产的保管 (一)两种方法确定遗产的保管人 1、全体共同继承人作为遗产的保管人 2、由有关机关指定遗产保管人(二)遗产保管人的义务 1、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2、通知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3、妥善保管遗产 4、及时移交遗产,二、遗产的使用收益三、遗产的处分,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一)遗产债务:指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二)种类 1、税款 2、合同债务 3、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

39、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个人债务,确定遗产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二)要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区分开来(三)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区分开来,思考: 1、丧葬费用,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范围,还是继承费用范围?2、继承人之间由于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诉讼费是否应当由遗产支付?,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一)限定继承原则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思考?1、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这种规定是否忽视了对被

40、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如果要对其进行修改,应考虑哪些原则?,(二)保留必留份原则 继承法19条、最高院意见第61条 (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继承法34条(四)连带责任原则,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各国立法有两种: 1、非经清偿遗产债务,不得分割遗产。 2、遗产债务未清偿前,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清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一)要把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二)要把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三)要把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加以区分 (四)查清被继承人的债

41、权和债务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四)物尽其用原则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一)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 (二)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 (三)裁判禁止分割 (四)其他限制,四、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示分割 (二)依共同继承人的协议分割 (三)裁判分割五、遗产分割的效力 (一)遗产归属效力 (二)共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担保责任,第六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 (二)范围二、无人承受的确认三、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一)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

42、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三)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案例分析,2006年3月2日,王桐向胡安借款10000元,同年4月5日,王桐又向其借款20000元。2007年1月,王桐发生交通肇事死亡,其遗产被其妻子刘云、父亲王成功、母亲高玉丰继承。2007年5月,胡安向法院起诉,要求三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明,王桐与刘云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2万元。王桐死后,三继承人已经提起继承诉讼,王桐的遗产已被分割,三

43、继承人各分得20000元。,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责任,由于该债务系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各被告均应清偿1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是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三被告继承的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故只清偿死者的个人债务,即该笔债务的一半15000元,其余15000元债务属于被告刘云的个人债务,应由该被告承担,其他二被告无清偿责任。,参考答案,若财产在继承前未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再行割。则剩余财产为9万元,该9万元的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由三被告分割,每个被告可分得1

44、.5万元。该1.5万元属于三被告的可得财产。如果三被告清偿该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虽以清偿债务为限承担责任,但每人应当承担10000元,三被告的可得财产为5000元。可以看出,若清偿死者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除刘云外的继承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法院认为,法律、司法解释所指“应当清偿的债务”,包括死者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死者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死者清偿的部分三部分内容。,案例分析,李某于2004年10月15日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生前留下7万元的遗产。同时,也留下一份遗嘱,将其个人财产2万元给其

45、大儿子李甲,另外的2万元给他的侄子李乙。由于遗嘱中只涉及其中的4万元个人财产,遗漏了李某个人财产的3万元。另查明,李某的妻子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尚有一个女孩李丙已出嫁。李丙得知后与李甲、李乙共同协商,李某遗漏的遗产3万元由李丙、李甲共同分割,每人分得1.5万元。2005年8月,债权人陈某持李某生前欠其债务4.5万元的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甲、李乙、李丙共同偿还。,参考答案 陈某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李甲、李乙和李丙共同偿还。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

46、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李某的儿子李甲与女儿李丙是法定继承人,而李甲又系李某生前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李某的侄子李乙是李某生前指定的受遗赠人。根据前述理由,笔者认为,李某生前所欠陈某的债务

47、4.5万元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李甲与李丙各偿还陈某1.5万元,余下的1.5万元债务,由李甲与李乙各偿还7500元。,案例分析,案例:老夫妇俩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8年9月23日各签了一份“遗嘱”(名称),内容大致相同,原文为:我和老伴共同商量,决定把我们的房产留给孙子吕宁继承,今北新家园x-x-x的房产权一切归孙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我和老伴的心愿。希望孙子把我们养老送终。一切全靠孙子了。两个证明人是邻居,爷爷、奶奶分别签字。奶奶于2008年9月23日又立了一份口述遗嘱,代笔人,两位邻居作为证明人分别签字。爷爷08年9月23日去世,奶奶10年1月20日去世。,参考答案,尽管当事

48、人将这份写有处置个人遗产的文字内容称为“遗嘱”,让我们来看一下是否符合遗嘱的各种成立要件。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有人提出:孙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一份纯粹的遗嘱。首先我们来看法条原文,孙子是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条的第二顺序,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与监护人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爷爷奶奶的遗产,法律规定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继承方式取得隔代人遗产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由此说明,该“遗嘱”确非遗嘱只不过是被继承人认为是遗嘱而

49、已。,再来看是不是可以把它看成一个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继承人希望孙子养老送终,从形式上看除了没有孙子的签字外,基本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要件。而且,这个缺失还可以通过孙子事实上的扶养来弥补,从而以实际履行取得这个双务合同中的财产权利,这些事实也可以轻而易举的证明。如提供为老人住院支付的医疗费,死亡时交付丧葬费等的收费发票。至多再提交几个证人证言。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该“遗嘱”中的主要内容就会发现:“遗嘱”中的房子留给孙子是确定无疑的。养老送终不过是“希望”,而不是获得房子的必要条件

50、。养老送终好,不养老送终也罢,房屋赠与都是心愿,何况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还得知,爷爷奶奶去世前一直和住在儿子家,孙子的养老送终毕竟隔着儿子,起到的只不过是一个辅助的作用。孙子从小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房子送给孙子从感情上讲,是符合情理的。因此,从该“遗嘱”的内容上讲,当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既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叔叔、姑姑是法定继承人,孙子也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取得继承,那是不是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呢?我们再来分析如果将该“遗嘱”作为一个标准的遗赠来看是否合适。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首先我们看,书面遗嘱的赠与形式本身没有瑕疵,内容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再看行为主体,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中没有妨碍其正确表达意志的疾病,无法推定行为人主体不合格。而且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没有必须留出份额的人等,说明遗赠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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