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
2、规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第五条 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第七条 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
3、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 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
5、,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一)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公共建筑。()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候机楼、航运站客运楼。()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公园游乐设施。()电视
6、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
7、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
8、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第三章 招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9、。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10、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第二十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
11、监督网络备案。第二节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
12、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
13、(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不
14、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六)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第三节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第三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
16、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