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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教育ppt--清华附中12.29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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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事故概况,清华附中体育馆以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开工时间:2014年6月施工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建设单位:清华大学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事故概况,2014年12月29日8时,清华大学附属中学A栋体育馆等三项工程,在进行地下室底板钢筋施工作业时,上层钢筋突然坍塌,将进行绑扎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钢筋之间,塌落面积大约在2000平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概况,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北京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务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时

2、督促主管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做好死难家属安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迅速指示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严查责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指示,要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全市安全生产全面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张延昆和市政府秘书长李伟等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部署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北京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

3、长陈刚任组长,副市长张延昆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的直接原因开展技术鉴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

4、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事故调查,三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基本情况,(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

5、.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基本情况,四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

6、.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事

7、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

8、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据统计,事故共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五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

9、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

10、荷。,事故原因及性质,(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事故原因及性质,(二)间接原因 2.备案

11、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12、。,事故原因及性质,(二)间接原因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事故原因及性质,(二)间接原因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

13、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事故原因及性质,(二)间接原因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

14、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故原因及性质,(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及性质,六事故处理,2015年12月21日,海淀法院判决认定15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15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事故处理,(一)15人依法判刑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

15、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处理,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

16、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处理,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

17、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事故处理,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处理,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曹晓凯未履行安全生产

18、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事故处理,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19、。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王英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事故处理,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

20、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事故处理,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21、事故处理,自由从哪里来? 从遵纪守法中来,从按章操作中来!,(二)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事故处理,(二)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

2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建工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事故处理,(二)1

23、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

24、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事故处理,(二)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

25、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事故处理,(二)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

26、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事故处理,(二)14人

2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12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事故处理,(

28、三)4名人员,3单位受行政处罚 1.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

29、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事故处理,(三)4名人员,3单位受行政处罚 3.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30、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三)4名人员,3单位受行政处罚 5.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

31、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32、。,事故处理,(三)4名人员,3单位受行政处罚 6.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事故处理,(三 )4名人员,3单位受行政处罚 7.安阳诚成

33、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处理,七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

34、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工一建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北京建工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

35、“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北京华清技科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华大学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

36、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北京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

37、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市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尽快健全超厚底板钢筋支撑结构设计、制作、验收和检查标准,明确将支撑结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标准、措施,健全设计、施工、监理三同时工作机制,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如果当时”,确保万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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