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以下简称交易员)执业 行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银行间本币市 场的诚信、公平与有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间本币市场 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及相关 衍生品市场等。 第三条 交易成员 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交 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交易员 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银行间本币市 场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 第五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 交易员应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能力与素
2、质,敬业勤业,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与专业水平。 第六条 合规性 交易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 管理。 第七条 诚实信用 交易员应秉持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 述、违约、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利益或扰乱市场。 第八条 市场用语 交易员应准确熟练地使用市场用语协商、 确定交易相关 要素。 第九条 赌博 交易员不得从事赌博等可能影响职业判断和职业表现 的行为。 第十条 酒精、毒品及其他成瘾性物质的滥用 交易员不得使用毒品, 不得酗酒及滥用其他任何具有成 瘾性的物质。 第三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 授权 交易员应当在授权允许的
3、范围内进行交易, 授权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交易对手 交易员与交易对手进行报价与交易, 不得故意利用交易 对手的明显错误赚取利润,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达成的交 易约定(包括口头协定),对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向所服务机构完整披露交易合同信息, 不得以 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签署私下协议。 第十四条 记录保存 交易员应配合所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电话录音、聊天记 录、委托指令、补充协议等一切与所执行交易相关的证据性 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密原则 交易员应对所服务机构、 代理客户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交 易
4、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维护市场的诚信、公平和有序 第十六条 独立判断 交易员应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 有权拒 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损害市场诚信、公平原则的指 令。 第十七条 审慎报价和交易 交易员应当审慎进行报价和交易,认真做好事前检查, 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 交易一旦达成, 应全面履行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内幕交易 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 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建议 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交易员报价和交易应真实、有效,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不当
5、影响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利益输送 交易员不得通过交易以及其他非法或不适当的途径向 个人或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虚假信息 交易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在 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进行信息误导。 第五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忠诚尽责 交易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 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机构创造价值,维护机构的利益 和声誉。当机构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 虑维护机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额外报酬安排 交易员因向客户、 其他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服务而接受报 酬,应以不违反所服务机构利益为基本前提,并向所服务机 构报告。 第二十
6、四条 离职 交易员离职应按照所服务机构的规定妥善交接工作, 不 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工作资料和客户信息。离职后,仍 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六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忠于客户 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员(以下简称代客交易员)应根据客户委托, 自觉维护客户利益, 当客户利益与机构利益、 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十六条 勤勉尽职 代客交易员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 尽力向客户提供最优 报价,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执行客户的交易委 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服务责 任。 第二十七条 风险提示 代客交易员应充分了解客
7、户交易的真实意图和需求, 并 以有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揭示所从事交易的 特点、风险和法律关系,不得误导客户。 第七章 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 私人账户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配偶及亲属或其他 可控制实体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进行交易以谋取不当利益。 私人账户包括任何与自身有利益关联,或与所服务机构有利 益冲突的交易账户。利用私人账户获取正当利益的,应及时 向所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的使用 交易员在使用经纪服务时应接受独立经纪人提供的报 价、撮合成交服务,不得要求经纪人提供营业范围之外的服 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经纪人提供违反其保密 义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兼职 交易员在两个及以上交易成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的, 应 向所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披露,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 益。 第三十一条 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 交易员应当警惕不当或过度的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 在某些场合无法拒绝的,应主动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育、监督 交易成员应当将本指引以适当形式告知本机构交易员 和其他员工,加强教育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解释、修订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