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 号)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3、”),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
4、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 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八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 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二条 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
6、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
7、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复函 (赣计收费字2003827 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 100 以下(含 100) 102 100 以上-1000(含 1000) 4.53 1000 以上-50
8、00(含 5000) 1.24 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 0.8510000 以上-100000(含100000)0.156 100000 以上 0.10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 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 30%。3对无形资产、企业
9、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二、计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类型收费标准备注1 助理人员 180 元/小时2 注册评估师 260 元/小时3 合伙人、部门经理 480 元/小时4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600 元/小时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 30%。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档次收费额(万元)累进收费额(万元)1 100 以下(含 100) 10 0.2 1.002 100 以上-1000(含 1000) 4.5 1.003 1000 以上-5000(含 5000) 1.2 5.054 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 0.8 9.855 10000 以上-100000(含 100000) 0.15 13.856 100000 以上 0.10 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