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林面积征地拆迁山林房屋面积计算方式及标准一、山林面积计算法 (一)测得山坡的坡度和长度、宽度,然后用三角函数计算出山坡长度的水平距离,再乘以山坡的宽度,即得山坡的面积。例:设山坡的长度为 b,坡角为 a,山坡的宽度为 b,则面积b . sin a . b.(二)正常是看林权证,要不然以下面的公式计算:表面积:S=4*pi*(R2) S 表面积 pi 圆周率 R 圆直径 2 平方体积:V=4/3*pi*(R3) V 体积 pi 圆周率 R 圆直径 3 立方 山地面积根据需要可以计算出坡度面积和垂直投影面积。在土地征(使)用过程中采用的是垂直投影面积。二、如何计算种植密度种植密度是指在单位面积上
2、按合理的种植方式种植的植株数量,一般以每亩株数来表示 株行距 abc,即株距 a,双行间的窄行距 b,宽行距 c. 1亩=666.7m2,除以每株所占的“面积”。种植密度计算量一量 1 平方上有多少株苗 多量几个地方取平均数 一般按图纸上的设计规格(图纸上有写 1 平方种多少株) 只要把那个品种的面积量出来 例如设计图纸上 1 平方种 30 株 量得现场有 10 平方 10*30=300 株 一般按图纸要求规格结算3、 房 屋 面 积房 屋 面 积 一 般 以 产 权 证 为 准 , 没 有 产 权 证 即 为 非 法 建 筑 , 是 不 应 该给 予 补 偿 的 。 但 在 实 践 过 程
3、中 , 一 般 没 有 产 权 证 也 会 适 当 进 行 补 偿 , 补偿 时 参 照 房 屋 结 构 、 装 修 、 位 置 以 及 周 边 房 售 , 各 地 执 行 的 标 准 各 地 不一 。四 、 补 偿 标 准 农 村 征 地 的 补 偿 标 准 , 都 是 以 地 方 规 定 来 执 行 的 。 建 议 咨 询 当 地 国土 管 理 部 门 , 或 者 向 他 们 复 印 相 关 的 补 偿 标 准 的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 建 设 单 位 应 支付 土 地 补 偿 费 、 青
4、苗 和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 安 置 补 助 费 ,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土 地 补 偿 费 1 征 用 耕 地 、 蔬 菜 地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政 策 , 按 该 土 地 征 用 前 三年 平 均 年 产 值 ( 下 同 ) 的 六 倍 计 算 ; 2 征 用 鱼 塘 、 藕 塘 、 养 殖 场 、 果 园 、 竹 园 、 林 地 等 土 地 , 按 该 土地 年 产 值 的 五 倍 计 算 ; 3 征 用 柴 山 、 滩 地 、 水 塘 、 苇 塘 和 其 他 有 收 益 的 非 耕 地 , 按 该 土地 年 产 值 的 三 倍 计 算 ; 4 征
5、 用 宅 基 地 按 邻 近 耕 地 的 补 偿 标 准 计 算 ; 房 屋 由 建 设 单 位 另 行征 地 移 迁 重 建 的 , 原 宅 基 地 不 再 给 予 补 偿 ; 5 征 用 无 收 益 的 非 耕 地 , 一 般 不 予 补 偿 。 ( 二 ) 青 苗 和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1 青 苗 补 偿 费 , 一 般 按 一 季 农 作 物 的 产 值 计 算 ; 能 收 获 的 不 予 补偿 。 多 年 生 经 济 林 木 , 可 以 移 植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付 给 移 植 费 ; 不 能 移植 的 , 由 用 地 单 位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或 作 价 收
6、购 ; 2 房 屋 拆 迁 , 按 房 屋 结 构 、 面 积 、 新 旧 程 度 ,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 违 章 建 筑 物 和 开 始 协 商 征 地 后 突 击 抢 栽 的 树 木 、 突 击 抢 建 的 建 筑 物 , 不予 补 偿 ; 3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及 机 电 排 灌 设 施 、 水 井 、 人 工 鱼 塘 、 养 殖 场 和 电力 、 广 播 、 通 讯 设 施 等 附 着 物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付 给 迁 移 费 或 补 偿 费 。( 三 ) 安 置 补 助 费 1 征 地 前 农 业 人 口 人 均 耕 地 在 一 亩 以 上 的 被 征 地 单
7、 位 , 征 用 耕 地的 安 置 补 助 费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三 倍 ; 征 地 前农 业 人 口 人 均 耕 地 不 满 一 亩 的 被 征 地 单 位 , 征 用 每 亩 耕 地 安 置 补 助 费以 年 产 值 的 四 倍 起 算 , 人 均 耕 地 每 减 少 零 点 一 亩 , 安 置 补 助 费 相 应 增 加年 产 值 的 一 倍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年 产 值 的 十 倍 ; 2 征 用 非 耕 地 安 置 补 助 费 , 按 该 土 地 年 产 值 和 略 低 于 邻 近 耕 地 的安 置 补 助 倍 数
8、计 算 ; 3 征 用 房 屋 和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地 基 以 及 无 收 益 的 非 耕 地 , 不 支 付 安置 补 助 费 。 四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支 付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 尚 不能 使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增 加 安 置 补 助 费 , 但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二 十 倍 。 五 、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支 付 的 各
9、项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 除 应 当 属 于 个 人 的 附 属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付 给本 人 外 , 其 他 费 用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与 有 关 乡 ( 镇 ) 村 商 定 处 理 , 用于 组 织 被 征 地 单 位 发 展 生 产 、 安 排 多 余 劳 动 力 就 业 和 不 能 就 业 人 员 的生 活 补 助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或 占 用 。山 地 面 积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计 算 出 坡 度 面 积 和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 在 土 地 征( 使 ) 用 过 程 中 采 用 的 是 垂 直
10、 投 影 面 积 。 土 地 面 积 的 计 算 都 是 按 正 射 投影 面 积 计 算 , 该 面 积 也 就 是 实 际 面 积 。 另 外 , 青 苗 和 地 上 附 着 物 的 补 偿可 按 面 积 计 算 , 也 可 按 实 际 数 量 计 算 , 比 如 征 收 2 亩 土 地 ( 该 面 积 为正 射 投 影 面 积 ) , 其 地 上 只 有 20 棵 桉 树 , 假 设 地 上 附 着 物 的 补 偿 费( 不 存 在 青 苗 补 偿 费 ) 共 计 4000 元 , 则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的 计 量 单 位可 以 说 是 200 元 /棵 桉 树 , 也 可
11、 以 说 是 200 元 /亩 。 因 此 , 征 收 土 地 的青 苗 和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费 与 土 地 面 积 没 有 必 然 的 联 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修 正 ) 第 四 十 七 条 征 收 土地 的 , 按 照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 征 收 耕 地 的 补 偿 费 用 包 括土 地 补 偿 费 、 安 置 补 助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的 补 偿 费 。 征 收 耕 地 的土 地 补 偿 费 ,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六 至
12、十 倍 。 征 收 耕 地的 安 置 补 助 费 , 按 照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数 计 算 。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数 , 按 照 被 征 收 的 耕 地 数 量 除 以 征 地 前 被 征 收 单 位 平 均 每 人 占 有 耕 地 的数 量 计 算 。 每 一 个 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 为 该 耕 地 被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四 至 六 倍 。 但 是 , 每 公 顷 被 征 收 耕 地 的 安 置 补助 费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十
13、 五 倍 。 征 收 其 他 土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参 照 征 收 耕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规 定 。 被 征 收 土 地 上 的 附 着 物 和青 苗 的 补 偿 标 准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规 定 。 征 收 城 市 郊 区 的 菜 地 ,用 地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依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支 付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 尚 不 能 使 需要 安 置 的 农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准 , 可 以 增 加 安 置 补 助 费 。 但 是 ,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超 过 土 地 被 征 收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三 十 倍 。 国 务 院 根 据 社 会 、 经 济发 展 水 平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以 提 高 征 收 耕 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费 的 标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