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五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 10 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 500 美元 CIF 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 500 元人民币 CIF 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 10 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 10 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
2、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 9 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2、某月 8 日,我方向韩国 A 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 10 公吨,每公吨 1
3、500美元 CIF 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 立即复电:“你方 8 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 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
4、公司于是在 3 月 8 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 5的货款。 ”对方于 3 月 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3这笔合同不成立。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 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因为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4、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 6 月 8 日向A 方发盘并限 6 月 15 日复到有效。12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5、 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 A 中间商的来电称: “你 8 日发盘以转美国 B 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 发盘,而美商 B 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首先说一下要约或发盘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吧: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
6、约人。 再说一下你公司的情况吧。中间商 A 向你方邀请发盘, 你方向 A 做了发盘。 你要清楚,你是向 A 发盘,而不是 B 公司发盘。 ( 参考第三条) 。 而 A 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实质性换盘, 所以,你方发盘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你方在这笔交易中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了。 所以 B 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不用理会。 如有不对之处敬请谅解。 B 公司要求是不合理的。 你对 A 公司的发盘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 但是经 A 转给 B 的,不属于你公司发过去的。 你方向 B 公司之后发的,才是具有效益的发盘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天内答复,若未答
7、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 月 1 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 2000 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 月 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000 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已接受订单。 ”而卖方于 11月 1 日收到了买方 2 000 订购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 月 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 000 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
8、5 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一、计算题: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50 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 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 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50(110)/(18)50.39公吨二、分析题: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
9、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1)按合同价格作价; 2)按市场价格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 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吨。三、案例分析题:1、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 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 40的损失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
10、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 4500 台,合同规定:pywA 、pywB和 pywC 型三种型号各 1500 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 型电冰箱只有 1450 台,而其他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 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 50 台 pyw A 代替 pywB 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作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 pyw-B 型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