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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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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辨:手段 护:目的,(二)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1、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特殊性) 2、辩护权不受犯

2、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 3、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 4、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三)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1、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 2、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3、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四)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辩护制度的出现: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2、中世纪对辩护制度的压制。 3、西方现代辩护制度的产生。 4、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时期,没有刑事辩护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

3、和移植的。,(五)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2、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 3、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2、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问题:律师的执业垄断权?,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在缓刑考验期和刑

4、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现职人员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如何处理?)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案例:辩护人的范围,案例一: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某甲委托其在邻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父亲在法院现职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

5、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案。被告人委托该院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条第1款第5项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解释第33条第2款又接着规定,如果上述人员是被告人的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规则第316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上述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案例二:“审判人员及

6、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1、辩护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3、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4、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三)辩护人的责任,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四)辩护的种类和方式,1

7、、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辨护 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材料3日内应告知) 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案例: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03年10月8日(星期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后,于2003年10月13日(星期一)告知某甲可以委托辩护人。某甲提出委托其兄担

8、任辩护人。某甲之兄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一年前刑满释放。人民检察院以他有前科为由,不同意他担任辩护人,要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1、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如何计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未作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3款对这种情形作了规定。一般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2、不应该另行委托。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况。,指定辨护,1、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末成年人

9、;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 1、应当指定辩护,准许当庭拒绝,但需要告知其另行委托或再行指定。 2、可以指定辩护,准许当庭拒绝。 3、应当指定的情形在再行指定后能否再次拒绝?,最高人民法

10、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

11、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五)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此时能否称作辩护人?),(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会见权的内涵,行使会见权时的边界? 李庄案:律师是否可以把同案犯的供述告知给被告人? 何兵教授认为,其他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本来就是应当为被告人所知晓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有效地对检方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2、李庄案:能否问被告人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何兵教授提出,被告人陈述前,先问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这是对律师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这并无不当。,会见难问题,会见手续:司法机关事实上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

13、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律师在场权。 辩护人的刑事豁免权。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3、辩护

14、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配合庭审方式改革,积极主动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7、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8、不得向法官、检察宫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9、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

15、事人的隐私; 10、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1、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盲、聋、哑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2、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第二节 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16、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代理人的范围,案例:某甲故意伤害某乙和某丙。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某乙、某丙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某乙伤情较重,便委托某丙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某丙考虑到自己与某乙都是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某丙能否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不在代理人的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刑诉法) 第

17、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诉法),(二)刑事代理制度的分类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二、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18、诉讼代理人。,(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享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例:某甲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同时是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他委托了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还委托了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问:某甲是否可以既委托辩护人又委托诉讼代理人? 参照刑诉法32条,40条,41条,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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